博主注: 本文出自於一交通事故討論串, 關於定責部分的論點十分有趣, 節錄於此。
—— by PTT
很多人糾結在被告本身既然違規,怎麼可能無過失,
但事實上刑法上的過失是以結果論,
並不單純是「你這個行為有過失」,
而是「對於這個結果來說,你是有過失的」,
意思就是,抽離掉結果,行為本身的違規、不注意等等,沒什麼意義,
例如你闖紅燈,結果闖完沒發生任何事情,那你有沒有過失?沒有。
沒有「結果」,就沒有過失,頂多就是很危險要開罰單。
而既然要講結果,就不能忽略行為與結果的關聯性,也就是因果關係,
雖然你做了一件錯事,但如果你沒做錯,還是會發生一樣的結果,
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