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過失是以結果論

博主注: 本文出自於一交通事故討論串, 關於定責部分的論點十分有趣, 節錄於此。

—— by PTT

很多人糾結在被告本身既然違規,怎麼可能無過失,
但事實上刑法上的過失是以結果論,
並不單純是「你這個行為有過失」,
而是「對於這個結果來說,你是有過失的」,
意思就是,抽離掉結果,行為本身的違規、不注意等等,沒什麼意義,
例如你闖紅燈,結果闖完沒發生任何事情,那你有沒有過失?沒有。
沒有「結果」,就沒有過失,頂多就是很危險要開罰單。
而既然要講結果,就不能忽略行為與結果的關聯性,也就是因果關係,
雖然你做了一件錯事,但如果你沒做錯,還是會發生一樣的結果,
那就會認為你這個錯事跟結果沒有因果關係,那也就「沒有過失」。

最常舉的例子是酒駕肇事,
某甲酒駕,酒測值超標,在路口等紅燈時,
一個開車睡著的人從後方高速追撞,撞死了,
此時酒駕者有沒有違規?有,甚至還有酒駕的刑責,
但他對於「後車駕駛死亡的結果」有沒有過失?
沒有。

推文也有很多人質疑法院不會這樣判,
雖然我也無法保證法官一定會怎麼判,
但實際上過去確實有類似的案件判無罪的,
舉例而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80625/MR5AVQHJU5KETX4BIXPKTRNYCU/
這是100年間的車禍案件,
速限30的施工路段,被告以時速60-90間的速度超速行駛,
撞上從巷口闖紅燈駛出的三貼機車,
媽媽重傷癱瘓,兒女一死一傷。

本案車禍鑑定委員會、交通大學鑑定,都認定被告無過失,
此外還送逢甲大學鑑定,也認定被告縱使依照速限行駛,仍無法及時煞車。
但是逢甲大學另外提出一個論點,
就是「若被告依速限30公里行駛,會晚一點到達路口,可以避開告訴人的機車」,
然而,這在學理上稱為「假設的因果關係」,
但一個事件發生,伴隨的因素太多了,不可能一一假設,
假設被告前面都用90公里超速行駛,因此提早抵達路口,
但抵達路口時已經降速到30公里呢?
結果還是會剛好遇到被害人闖紅燈,還是煞車不及,那又如何認定?
若要這樣假設,那永遠假設不完,
而且不得超速規定,是要避免超速導致反應不及的車禍事故,
並不是要避免超速可能導致兩車可能同時抵達路口的巧合發生,
所以這種假設因果關係是不被採納的,
(後來即使二審改判有罪,也沒有採納此論點)
一審最後判決被告無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交易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MdqdlX

案件到了二審,逆轉改判被告有罪,
採用的理由類似上一篇推文有提到的論點,
認為被告既然超速,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也就是他不能「相信別人不會闖紅燈」,
則被害人闖紅燈從巷口衝出來,你也要預先防範,誰叫你要超速,
最後二審以過失致死罪,判被告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換算約18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交上易字第 323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Oq9qx7

案件到了最高法院,把原判決撤銷發回,
理由說得非常清楚:
「刑法上之無認識過失,係指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按其情節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故行為人何以有能注
意之情事,當有調查並說明清楚之必要。原判決係認定上訴
人因超速行駛而就事件之發生有過失。故判斷上,應以上訴
人發現賴心怡之機車時,若未超速行駛(速限30公里),能
否有充足之停車距離以避免本件事故發生,作為認定其是否
「能注意」之標準。」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955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n0e0W1

案件回到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理由就跟先前論點一樣
「被告縱未違規超速行駛,而係以時速30公里行進,亦無足夠反
應距離及煞車距離,而得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
,則被告雖有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然亦無從注意而避免本案
發生,自難認有駕車過失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交上更一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Y6yWO0

本案不得上訴,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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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被時速80跟40撞上去,難道存活率都一樣??

A:法律為什麼規定不能超速,主要原因在於超速會減少對事件的反應時間,
假設你遠遠看到有人闖紅燈,你遵守速限,就可以及時停下,
所以在很多案件中,超速確實會有過失責任喔!
然而,本案特殊在於你已經到路口了,對方才突然衝出來(轉過來),
那有沒有超速就不是最重要的了。

至於時速80或40撞上,存活率是否相同,
依照常理想,確實不會相同,
但實際上,事實上40公里常常也真的可以撞死人,
那本案回溯到過去,用40公里撞看看會不會死?
遺憾的是現行技術真的無法證明這一點,
那麼依照罪疑唯輕原則,
不能在有疑問的情況下,「推定」你若沒超速,對方一定不會死,
所以不能因此就認定他有因果關係、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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