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孟晚舟的聆讯有什么期待

—— by 品蔥 hun

背景

基本大家都知道孟晚舟的事情,简单来说就是,华为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向伊朗贩卖敏感科技,以及制造假银行资料掩盖事实而被美国联邦法庭指控。孟晚舟并没有进入美国,而是在过境加拿大的时候被拘捕。美国和加拿大因为有引渡条约,所以加拿大是有权限制美国黑名单人物的人身自由,并将其引渡给美国。在这期间,中国随意抓走了两个加拿大人,“金主爸爸教你做人”的减少了加拿大食品的进口,然而并没有领会到“政府是不能干涉法律系统”这个概念的不停向政府施压。

是否构成犯罪?

现在是第一阶段审判,主要的争议点是孟晚舟是否在美加构成“双重犯罪”,也就是她的行为是不是在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

从纯粹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和“银行诈骗”都构成犯罪,当然我也会看很多其他人的说法,反正只是讨论。法律是很主观的东西,所以结果如何完全是50/50的。

在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犯罪的时候,法官会读相关法律规条,然后对号入座,而读法每次不同,其中两种读法是Plain Meaning Rule & Golden Rule。Plain Meaning Rule是“按字面意思读解“,比如法律说一个人揍了另一个人会造成袭击罪,现实里有人揍了人,他被控袭击罪; 而Golden Rule则是看这个法律最初出现时的原意是什么,它想惩罚什么人,针对个案是否正确的惩罚了那个人。比如法律里规定交通工具不能在人行道上驾驶,否则需要罚款500,因为交通工具会造成行人危险。而现实里警察看到一个6岁的小孩骑着单车(是交通工具)在人行道上行驶,法官恐怕拒绝罚小孩500,因为小孩的单车不会造成行人危险,并不符合这个法律的原意。

现在孟晚舟的控罪是“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和”银行诈骗“。如果我们要字面读解,那银行诈骗罪根本不用审了,孟的律师可以说“她又没诈骗加拿大银行,不构成在加拿大犯罪”。假设法律有这样的灵活性,那双重犯罪的标准就不该是“华为有没有在加拿大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而是“假如加拿大有这样的管制,华为在加拿大做了它在美国做的事情,那造不造成违反加拿大出口管制”。换句话说,要审的是行为本身放到加拿大构不构成犯罪,会对社会造成了什么伤害,而不是在哪儿针对谁触犯。

无聊的常识XD: 在人们申请移民的时候,加拿大会看申请人有没有犯法,但他们并不是根据那个人有没有触犯自己国家的法律做标准,而是看那个行为在加拿大构不构成犯罪。比如有的国家允许一夫多妻,但只要加拿大不允许,那个人的申请就会因为触犯了加拿大的一夫一妻法而以失败告终。

5月27日会有什么结果?

没有“结果”。

欢迎来到漫长的加拿大司法系统,历史上曾出现还没审完被告就去世的例子。XD

无论27日的结果如何,我想象都会有下一轮的上诉。第一阶段审讯的法庭是BC省高等法院,这个法庭上面还有联邦法庭,可作为上诉法庭使用,所以“结果“就是:

孟胜诉

->检察官可上诉

->在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无罪释放

检察官胜诉

->6月继续第二阶段开审(这是1月的时间表,随时推迟),这次的主题是边境局和皇家骑警是否随意拘捕了她,并侵犯她的隐私和人身自由

->假如那个时候孟胜诉,检察官可上诉;又或者无罪释放

->假如无罪释放,则要因为警察触犯宪法而赔偿孟

假如6月检察官胜诉

->10月继续第三阶段开审(这是1月的时间表,随时推迟),这次的主题是美国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指控孟晚舟

->有,引渡

->没有,放人

具体不清楚如果检察官胜诉,孟的律师会不会进行上诉,如果会的话那案子就会继续往后推,因为6月和10月的庭审得在第一个阶段完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拘捕到第一次开庭用了一年半,后头的程序速度可想而知。所以大家也不用太在意27日的结果,那个结果出来可能都要几个月,既不是胜利也不是失败,而是孟郡主在加拿大人慢慢人老珠黄的过程。孟郡主今年48,如果她能在50岁之前回国,或在55岁之前被送到美国,我都会认为这是世界的胜利。

司法系统不能被政府左右?

标准答案是不能,尤其是现在这个死脑筋总理非常坚持政府不能干涉。

但法律是会被时事、法官的心情、三国的关系和加拿大民意的大潮流抄一个方向推进,被考虑加拿大公民在中国的安危向另一个方向推进。法律很主观和情绪化,现在中国的病毒全世界蔓延,80%左右的加拿大人反对华为进入加拿大建5G,14%的加拿大人对中国有好感,加上加拿大和美国的贸易关系太硬。这些因素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审判,但会影响法官的情绪,和他们会不会接受检察官或律师的说辞。

我认为第一阶段孟会败诉(当然我不是法官,说不定那个法官认识那两个加拿大人或他们的家人……),但第二阶段她会胜诉,理由是“非法拘捕和侵犯隐私”。在孟被拘捕的时候,加拿大并不知道美国为什么要把她拉黑名单,加拿大的海关扣押了她3小时没给她任何理由,皇家骑警还从海关那拿过她的手机查阅。

当时加拿大只是“帮美国忙的拘捕”,如此莫名其妙的拘捕是没有合法性的,就好像你过澳大利亚海关,澳大利亚边境拘捕了你3小时(不是进小黑屋等审问,而是拘捕、限制人身自由),原因是“你在英国的黑名单上”,然后开了你的手机查了你所有东西。拘捕人的时候是要告诉对方为什么被拘捕,具体的控罪。加拿大默许了海关(CBSA)的权限阅读过关者的手机,但并没有给警察这个权限,警察开手机去搜查证据是要向法庭申请搜查令的,因此海关把手机递给警察是非法搜集证据。如果这两样法律程序都没走,在我的认知里那就是属于非法,因此认为孟会胜诉,除非之前已经有法案证明海关可以直接把证据给警察,和没有给出具体理由的拘捕是允许的,可是我找不到这样的法案;又或者我完全看错了当时海关和警察的行动。

个人感想

两种感想,法律上和经济角度。

经济角度来说,我希望孟在第一阶段就胜诉检察官不上诉。官司这种东西,越拖的时间长就越昂贵,如果我们从拘捕孟郡主开始算起,到第一阶段结束,再上诉,再到第二阶段开审,再上诉(有可能会出现),那等到真的要赔的时候就很贵了,甚至可能要把之前的保释金都重新吐出来。

最初美国黑名单华为和高层,是为了在经济贸易谈判里有点底气,也是想发出信号说明美国的知识产权不能被随便盗窃,这个目的在现在已经几乎没有意义了。因为的美国已经开始实际的制裁华为,来势比法律程序上的猛多了。55岁的孟郡主如果被引渡过去是锦上添花,到时候到底华为还存不存在,都有点难猜。

而看加拿大这边,孟郡主的存在就是在消耗加拿大的资源,浪费法官、检察官的时间。美国对她的需求已经减弱,而加拿大从一开始就是在收拾个赔本烂账。另外,如果第二阶段孟郡主胜诉了,她会回过头来因为加拿大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禁锢和侵犯隐私向加拿大索赔,而加拿大真的会赔。2017年,这个国家就因为过去把恐怖分子的信息给了美国,侵犯隐私而向那个恐怖分子赔款了千万。现在唯一让我崩溃的是到时候加拿大的粉红们也会说“中国胜利了!”,殊不知是自己的纳税钱去赔这个不需要这笔钱的郡主。

法律角度上,我非常希望孟郡主被引渡到美国。因为这是国际引渡法的一次大进步,一次性产生对世界数个国家都有用,可以作为参考的法案。其中我最希望存在的法案是类似“假如五眼(或其他)联盟里黑名单榜上有名,那么他们在进出这些国家的边境都可以无条件的、无视人权问题的被联盟国家截停和引渡”,也就是说,中国的贪官在外逃的时候,所有美国榜上有名的人,逃到其他发达国家也有机会被无条件截停和引渡到美国,或美国引渡到别的国家。由于发达国家的法律很多是英联邦流传下来的,所以双重犯罪的机会也很大。另外,就算有法案也不能影响中国的“法律”,法制系统不一样,中国如果想借用,就只是不讲究原理的硬来而已,和盗版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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