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认定立法程序尚不抵触宪法,但“专案调查小组”、《刑法》“藐视国会罪”等均违宪失效。
历经暂时处分准备庭,以及8月6日的言词辩论后,台湾宪法法庭于10月25日下午3时就此前通过的“国会改革法案”做出判决宣示,国会职权修法部分违宪、部分合宪。本案的主笔大法官为蔡宗珍,15名大法官无人回避审理,共计有九份意见书,几乎所有大法官均对本案表示意见。
此前5月2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增订及修正条文总计43条,并增订刑法第141条之一规定,引发国会扩权争议。总统赖清德、行政院、监察院、民进党立法院党团等四个宪政机关相继提出释宪及暂时处分声请。
随后,宪法法庭于7月19日针对“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之行使”、“调查权之行使”、“听证会之举行”及《刑法》“藐视国会罪”等六大部分发出暂时处分,裁定冻结法案中的13条法律,仅有少数条文裁定暂予适用。
立法程序有瑕疵但不违宪;总统即问即答违宪
本次判决的审查标的可区分为七大项,除前述的“六大部分”外,另包含条文立法程序。
宪法法庭认定,在立法程序部分,虽存有瑕疵,但整体而言“难谓已完全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之要求,致根本影响法律成立之基础与效力,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抵触宪法。”宪法法庭也指出,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与期待,应由人民于相关民主程序为民主问责之判断。
不过,即便宪法法庭不认为立法程序因其瑕疵而抵触宪法,但接着关于其他六大部分的释宪结果,对主导修法的蓝白两党而言可说是节节败退。
在新修订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中,有关立法院邀请总统作国情报告的权限、立法院对行政首长反质询的规范、立法院调查权与听证会举办之权限的部分条文被判定违宪,自判决宣示日起失效。
宪法法庭认为,《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赋予立法院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权利,但未赋予总统必须到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的宪法义务,由此认为立法院不得单方面决定总统报告的时间、方式或内容,这应由总统基于职权酌情决定,并与立法院协商后进行。对此,立法院的相关邀请不具宪法上约束力。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在判决宣告后的记者会上表示,宪法增修条文“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仅是容许立法院得被动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权利,非指总统有向立法院提出国情报告的宪法义务,且立法院也没有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宪法义务。
此外,宪法法庭亦针对立法院在总统报告中对内容的干涉权予以厘清。判决指出,立法院无权提供建议或要求总统回应质询,因此《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1第2项、第3项、第15条之2第1项规定,及同条第2项关于“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规定部分,暨第15条之4规定等条文,被认定逾越立法院职权范围,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判决宣示后即失效。
“被质询人不能拒答、缺席”判违宪;立院不行使人事同意权有违宪法忠诚义务
在属舆论争议焦点行政院长与部会首长的反质询规定部分,宪法法庭认为,行政首长答复立委质询时的厘清或答疑,“以问答问”、或要厘清质询问题时,即便言语表达方式有礼仪上之争议,不构成《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1项中的“反质询”行为,在这一解释前提下“反质询”条文没有抵触宪法的问题。但立院对于被质询者不得缺席、拒答等要求,被认为逾越质询权的行使范围,遭判违宪。
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中被质询者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或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以及被质询者不得缺席等规定,宪法法庭亦认定已逾越了立委宪法质询权及立院宪法职权范围,都被大法官认定违宪。
其他条文中,规定对于违反者可处2万至20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不改可连续处罚、政府人员移送弹劾或惩戒、依法追溯其刑事责任等条文,同样被判决违宪而失效。
此外,判决也对人事同意权的相关规范进行解释。宪法法庭确立立法院在提名审查中的自律权,并指立法院各党团或个别立委不得迳向被提名人发出书面问题并要求答复,依此该条规定未违宪。
不过,立职法中规定被提名人于列席说明或答询前应当场具结、违者罚锾2万至20万元,被认定属违宪。宪法法庭同时认定,立法院院会尚不得因委员会不予审查,就不行使其人事同意权,否则即属违反宪法忠诚义务,为宪法所不许。
司法院指出,该解释旨在确保权力分立及制衡原则落实,并维持宪政体制的稳定。
限缩立法院调查权;调查专案小组条文均判违宪
就立法院调查权部分,本件判决认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第1项,关于委员会得设调查专案小组的规定,违反立法院调查权应自为行使之宪法要求,因而失效。其余条文中,若立法院行使调查权涉及重大关联之特定议案,则符合调查委员会设立之要件,但仅涉及单纯的立法委员职权相关事项则不符此标准。此外,若调查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资料或人民出席作证,亦需符合立法院职权之行使范畴,不得超越其界限。
换言之,宪法法庭认定,立法院可设调查委员会,但不能设立专案调查小组。杨皓清在记者会也指出,判决中,所有涉及“调查专案小组”的条文均全数违宪,失其效力。设立调查委员会部分,也仅能求政府人员提供“证言”,至于要求提供“资料、物件”的部分,则被判违宪。另一方面,条文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言、资料及物件部分亦属违宪。此外,“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五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也被宣告违宪,失其效力。
针对第47条及第48条涉及政府资料调阅权的条文,宪法法庭指出,立法院要求政府于五日内提供资料的规定若牵涉到文件或侦查卷证,即为违宪。第50条之1及第50条之2,立法院要求询问人员宣誓或获主席同意才允许律师到场协助等条文,宪法法庭认定此举限制了被询问人员之正当权利,宣告违宪。
听证会部分,大法官认为,立法院举行听证会,是国会自律范围,并未违宪。但条文规定,立法院举行听证会,邀请政府人员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大法官指“正当理由”为受宪法保障之不表意自由、一般行为自由、隐私权抑或财产权等权利,因该等原因拒绝出席听证会,都属正当理由。
宪法法庭又指出,政府人员应邀出席立法院听证会说明或陈述意见,是基于责任政治,但备询与说明义务并非法律义务与责任,立法院不得以科处罚锾或刑罚等方式,制裁政府人员,迫使其履行到委员会备询的义务。
宪法法庭也表示,人民于宪法上并无配合立法院行使职权之义务,立法院对特定人民更不享有个案性直接规制之权力,因此立法院各种委员会邀请民众备询,受邀人员得自行斟酌是否应邀出席、答询或陈述意见,并不具备到会说明之义务。
至于第59条之4及第59条之5中,人民“需主席同意”才得邀请律师或辅佐人员的规定,亦违反宪法保障,应予以撤除。部分听证会相关罚则因过度扩张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而失效。
宪法法庭也就机关间平行调查作出定义。判决指出,立法院与监察院的调查权均为各该机关行使职权的辅助性权力,功能与目的各异,原则上并无相互排斥问题,因此在原则上可以平行行使。
不过,释宪强调,当两院针对相同事项行使调查权时,应谨慎评估其必要性,避免对相关机关或人民造成过度干扰。若因调查而引发权限争议,应尽可能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立法院可向宪法法庭声请判决,不得直接行使调查权。
此次释宪将立法院之调查权及听证权限进一步限缩,司法院表示,此判决旨在确保立法院行使职权时符合宪法要求,维持权力分立原则,保障政府机关与人民之正当权利。
刑法藐视国会罪侵犯人身自由违宪
最后,就立法院修正《刑法》141条之1的藐视国会罪,规定公务员在立法院接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事项进行虚伪陈述,可处1年以下徒刑。宪法法庭认定,行政首长或政府人员于立法院院会、委员会或调查听证程序时的陈述,属于政治责任,无涉法律责任,此举也不符合刑罚手段要求,因此判定违宪。
宪法法庭说明,“藐视国会之行为”应该界定为被质询人具有轻蔑、无视或不尊重立法院的负面行为意涵。立法委员质询与行政首长答询皆属政治行为,最终须向民意负责。行政首长是否表达轻蔑或不尊重,非立法院单方面可判定。因此,规定“不得藐视国会”已超出立法委员质询权范围,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宪法法庭为,政府人员在听证会上的证言或陈述,涉及事实时应如实说明,不得虚伪,但其发言责任仅属政治责任,无法律责任。如因虚伪陈述引发政治争议,该人员应接受民主问责,最严重情况下须辞职负责。
宪法法庭指出,若将行政首长对重要事项的虚伪陈述视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将政治行为转变为刑事责任,手段既不适当也非必要。针对藐视国会罪,法庭认为其立法目的并非追求宪法上的重要公共利益,手段无助于目的达成,且有其他更有效的替代手段,因此不符刑罚最后手段性要求,违反比例原则并侵犯人身自由。
蓝白不满,大法官不同意见书抨击“司法象牙塔”
本次因国会职权修法争议而起的释宪案,多数核心争议的条文均被宣告违宪失其效力,主导修法的蓝白而言自是不满。
在宪法法庭释宪判决出炉后,国民党立法院党团随后召开记者会,抨击大法官沦为执政党的打手。国民党团书记长林思铭表示,大法官是宪政的最后防线、最后守护者,但从判决结果看出,“大法官不演了”,成为民进党附庸、挑战民意,利用宪法法庭逼立法院就范,这是一场非常重大的宪政危机,更是宪政史上的耻辱,“10月25日是最可悲一刻,民进党让司法独立成为丧失公信力的国耻日!”
林思铭指对“绿油油”的大法官作出的宪法判决,国民党团完全不同意。林思铭又批评大法官助长执政者不受控制,摧毁扭转行政、立法失衡关系的机会。他说,大法官如今对国会调查权限缩解释,要官员、人民来听证调查都违宪,他反问“未来要如何行使调阅跟调查权?”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则批评,宪法法庭判决不意外,判决结果不过再次证明大法官是“保皇大法官”。翁晓玲还说,宪法法庭认为官员在质询台做虚伪陈述、无故缺席只需负政治责任而非刑事责任,未来只会像现在一样,政府官员爱来不来,立法院也不能予以制裁,“官员在国会说谎不用负责吗?对得起国家跟社会吗?”
与国民党联手主导国会职权修法的民众党,同样对释宪结果“大为光火”。民众党更指2024年10月25日应正式命名为“民主倒退,集权复辟”日。
民众党批评,“很遗憾也很痛心目击宪法守护者自甘堕落屈服于权力,宪法法庭宣告的不是违宪的法条,是台湾民主史黑暗的一面”。民众党又抨击大法官“没收质询权、调查权、听证权,让总统继续有权无责、让行政官员于备询时可公然说谎而无罚则”,对此“深感不齿”。
民众党党团总召黄国昌说,宪法法庭判决给了所有行政官员一块免死金牌,未来官员到国会,一样能混就混、能骗就骗,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提出释宪声请的民进党团发言人戴玮珊表示,民进党尊重宪法法庭判决结果,呼吁立法机关能遵守此判决结果。总统府发言人郭雅慧则表示,赖总统尊重宪法法庭对释宪案的判决结果,也愿意依照宪法法庭最新判决意旨,并在立法院朝野党团具共识前提下,依总统之宪法职权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监察院也发布声明指,对宪法法庭宣判敬表尊重,判决结果无异再次宣示,宪法纵使增修、频经大法官解释,宪法设计的权力分立原则仍始终不变,若要有所改变,应经修宪程序。
此外,曾批评相关法案的时代力量则呼吁立法院朝野党团“在持续强化听证调查的权力的基础上,重新订定更详尽的制度规范,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同时指“宪法体制,对于现有国会应有的监督、制衡能力,确有部分扞格”,呼吁尽速启动修宪程序,“把监察权、调查权移往国会,完成三权分立的宪政架构”。
不过,即使本次判决部分合宪、部分违宪,仍有多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书表达反对意见。
大法官许志雄与黄昭元、谢铭洋与尤伯祥等四名大法官便在“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指,“该案立法程序即使尚未完全悖离,亦已严重侵害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造成立法民主正当性之崩塌,应属违宪。”
许志雄等人认为,以“完全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取代明显重大瑕疵说,此种判断标准之改变,无异于宪法审查之放弃。本案立法程序中,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严重受到侵害,造成立法民主正当性之崩塌,应属违宪。四名大法官也表示,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既称邀请,当无拘束力,何来应邀说明之义务?因此职权行使法第9章之1应整章违宪。
许志雄等人也指出,此次宪法法庭的判决轻忽立法程序之正当性问题 ,会衍生严重后遗症。日后多数党如法炮制,国会将乱斗不已,宪政陷入危机。许志雄等人也说,大法官固应不受政治干预,却不能不体察政治。宪法毕竟是“政治之法”,宪法判决结果对政治之影响,大法官不能懵懂无知,而陶醉于自我设限之司法象牙塔。
四名大法官批评,政党不循正当立法程序立法,导致危害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无异于利用民主反民主,即可能成为违宪政党,得予解散。然而将来宪法法庭若依该号判决意旨审查,违宪政党的认定,恐怕难以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