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品葱 守法刁民
一个行为是否应该禁止,要看这个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法律上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这个行为侵犯了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换而言之当一个行为没有侵犯法益,也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法律也就不应该去禁止。
嫖娼的行为之所以为当局所禁止,是因为当局认为嫖娼侵犯了(婚姻家庭夫妻相互忠贞的基本义务)的法益,所以具备法律上的社会危害性。但我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之处在于对于单身人士而言不公平,因为单身人士嫖娼并不侵犯(婚姻家庭夫妻互相忠贞的基本义务)的法益,因此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应该去禁止。所以精确的来说,应该是——单身嫖娼合法化。
在嫖娼合法化的社会,未必会专门规定“单身”嫖娼合法化,而是另行规定“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入刑”,未经配偶认可的嫖娼行为,也可以扩大解释为“通奸”行为,这在事实上也就实现了单身嫖娼合法化的目的。
在天朝社会危害性更大的通奸并不违法,更不要说入刑了,但通奸不违法嫖娼合法化就会使得(婚姻家庭夫妻相互忠贞的义务)的法益得不到保护,如果另行规定“单身嫖娼合法化”就会让人注意到为什么不学嫖娼合法化的国家规定“通奸入刑”,所以为了避免通奸不入刑的尴尬,又尽可能实现权利义务相适应,那就只能一刀切的禁止嫖娼。
—— 品葱 ikuyui
题主所提到的妓院,应该是指专门经营性服务的场所(比如青楼、书寓等)。不过看看如今的China,真的会有“专门”场所吗?答案肯定不是。事实上,专业性服务会隐藏在一层皮后面,通常是大陆人耳熟能详的名字:足疗保健(俗称大保健)、夜总会(坐台小姐)、KTV(较前者低级一些)。目前要是强行关闭这些场所,势必会影响到一些民众正常的娱乐生活,造成所谓“不稳定”的因素。
这些体制内的性工作者尚且要挂个牌坊,那些体制外的“外围女”就更难追踪到了。所谓的外围女,通常指的是那些表面上有正当工作,暗地里却从事性服务以求被包养(或谋求职业晋升)的女性。最早指海天盛筵的商圈模特,现在可以指演艺圈里的女演员、微博上的各种福利姬、直播平台上的小姐姐等。正经工作是出名的手段,依靠性服务“发大财”才是终极目的。要是把依托在这些平台上的工作取消掉,使得她们失去了这些“表面功夫”,还怎么获取最大利益呢?
再差一点的,就数那些在各路交友平台上拉客的“野鸡”了。野鸡这个词,最早出自蒲松龄《聊斋·胭脂》判语里的一句话“野鹜作家鸡之恋”,旧上海通常用来形容没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性工作者们。只是以前的野鸡通常要在街上、茶楼拉客,如今只需奔波于LoveHotel就行了。这批人占了性工作者的大多数,而且在传播性病方面不亚于旧上海的先辈们——二线城市随处可见的性病治疗广告,便是野鸡们活跃最好的见证(通常这些广告上不会提HIV,大陆传播艾滋的途径主要还是男男性行为)。题主又要怎么控制这些来去无踪的野鸡们呢?
我看了一本讲旧上海淫业问题的书,发现那时上海的性产业就已经是极为发达了。估算当时上海有120万人口,娼妓人数竟然高达约10220人(野鸡占了一半),约是每120人就有1人从事性工作。在大陆有很多文章会提到“守贞”的传统文化,殊不知对性的需求越压抑,便在自由的租界地区释放得越剧烈。关掉妓院(或是类似的灰色地带),有时只会更难掌握到真实的性产业情况,增加更高的卫生风险、治安风险、就业风险。
比起压制性产业,我更加关注性教育是否完善,失业率是否太高,民众是否有更优秀的渠道释放情绪。在我的认知中,这才是一个民主国家应该重点关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