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均等”能带来完全的平等吗?

赫尔穆特·舍克 小鸟与好奇心
意大利 March 29, 2024

机会均等

在一场游戏中,机会绝对均等,因为所有玩家从一开始就知道,只有极少数人可以赢,这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没有关系。的确,少数嫉妒的人可能会因为别人赢得幸运抽奖而暂时感到恼火,但是,这种意外之财在欧洲是免税的(在美国则不然),这表明中奖者几乎没有受到嫉妒。这是因为机会的真正均等以及选出获胜者的绝对偶然性。一个妻子不会因为丈夫没有买对彩票而唠叨。她可能会责备他选错了足球队,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如此多的排列组合和不可控因素,没有人会因为屡次失败而产生严重的自卑感。

然而,一旦政治家和改革者开始谈论机会均等,特别是在涉及个人品质(如才能、性格、外貌、言谈举止等)的成就领域时,情况就会完全不同。这甚至适用于在人生的早期阶段国家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技术和财政机会。因为如果一个人的一生中不仅有平等的机会,而且人们之间也像平等主义者认为的那样相似,那么社会将如同一场比赛,所有选手都跑得一样快,以至他们都在同一时刻到达一个狭窄的终点,而这个终点一次只能容纳一个人通过。

在一个以成就为导向的社会中,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机会均等,最多只能为不同的人提供适合他们的机会:机会和个人必须是互相补充的,但这样一种制度的结果是一个社会经济分层的社会,其中存在明显区别的阶级或地位、职业和声望。这种社会会引发嫉妒,但承认这一点比表现得好像机会均等真的是可行的要诚实得多,也对社会更有益。

平等主义者,这些致力于缓解社会嫉妒的政治专家,现在发现自己由于误解了“机会均等”(Gleichheit der Chancern)这个概念,已经在教育领域陷入了两难境地,只要我们继续生活在一个基于分工原则的社会中,他们就无法摆脱这种困境。

平等主义者主张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建构具有平等理念的社会。

第一,美国模式,该模式已经实行了多年,基本上(当然存在部分偏差)要求 6-18 岁的所有儿童,无论性别、阶层、血缘或能力水平(从较低教育水平到天才),都在同一所学校和班级中接受教育。这些学校和班级的构成,并非取决于父母的居住地,也不取决于学生的智力,而只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这种制度的结果,虽然出乎意料,但却无法避免——只是推迟了地位之争,因为在黑暗中,所有的猫看起来都是一样的,所以一个人在 18 岁之前的教育影响不大。但当他们高中毕业之后,他们的父母开始不遗余力、不惜一切代价尽力将他们送入最有声望的大学。然而,由于在平等名义下高中教育水平下降,约有 50% 的美国人被送入了各类大学,这些大学的教育标准如此之低,以至现在 75% 的人在 22 岁左右从这些大学毕业时,就像 30 年前的高中毕业生一样,觉得自己毫无专业能力。然后,美国又出现了对所谓“研究生院”的新一轮热潮——这些实际上是达到真正的大学或技术学院水平的教育机构,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可以获得奖学金,无须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但是,如今申请研究生院的免费名额比满足入学条件的申请人还要多。因此,大学开始派出人才侦察员“星探”来寻找潜在的学生。

最终,经过巨额的公共和私人投入,诞生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在 28 岁才离开学校,引起了那些 18 岁就离开学校的人的嫉妒。然而,这两个群体都接受了过多的职业化教育,都有课堂疲劳、乏味单调的问题,因此常常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娇惯,无法胜任本应适合他们的职业。一个在十七八岁时通过各种方式仍然留在学校的孩子,无法接受技术培训,因为他觉得已经受够了老师;而一个在研究生院待到 26 岁或 28 岁才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年轻人(他“正确地”认为他的本科学历已经失去了价值),并不满足于成为一家银行或商业公司的实习生。

第二,20 世纪 40 年代到 60 年代,英国以平等主义的名义再次推出了一种模式体系,试图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这个体系不受家庭和收入的影响,但它与美国的体系有所不同,即在 11 岁时,孩子就可能会被分配到三种不同类型的学校,这些学校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它们的质量也有所不同。这一过程取决于一次严格的综合考试。

然而,工党政府已经宣布反对这种体系,这种体系已经被部分废除或削弱,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已经意识到 1944 年的乌托邦理念显然并非通向平等主义天堂的道路。

以机会不平等作为借口

1954 年,英国出版了由 D.V.格拉斯(D. V. Glass)编辑的一份关于社会流动性的研究报告,它建立在面向一万名成年人的问卷调查基础之上。在这本书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后来被年轻的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杨(Michael Young)在他的深刻著作《优绩制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Meritocracy)一书中进一步深化的趋势。这本书所引起的反响, 可以从左翼周刊《新政治家与民族》(New Statesman and Nation)上一篇对格拉斯的研究评论中看出。评论员问道:“……再过几代,可能会有一个新的社会……再过几代,可能会有‘完美的流动性’,除了少数上收费学校的人——如果还有的话。但到那时会发生什么?平等机会到底意味着什么?”

因为,正如D.V.格拉斯所指出的,文法学校、技术学校和现代中等学校(grammar, technical and modern secondary schools)的三重体系并未使流动性的机会变得更加均等:

相反,选拔程序越有效,这些劣势可能就越明显。在公立学校之外,正是文法学校将培养出新的精英,这个精英群体看起来更难以攻破,因为它是根据“智力衡量”来选拔的。选拔过程将加强已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职业的声望,并将人口划分为若干流派,许多人可能会被认为——事实上,已经被认为——像绵羊和山羊般截然不同。

接下来是格拉斯的关键句子:

相较于过去在教育体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不公,未曾接受过文法学校教育或许会导致更为严重的不利影响。而更为痛苦的是,当一个人意识到他未能进入文法学校的选拔是有其合理性的,他可能会感受到更为强烈的愤怒,而非减轻其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的公正可能比不公正更令人难以接受。

评论家对此感到忧虑。他遗憾地指出,当新的《1944 年教育法》获得所有党派的一致同意并通过时,却未有社会学者对其可能的发展进行研究和预测。他怀念那些美好的旧时光,当时的原始人,无论个人能力如何,也在社会中拥有自己明确的地位。(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假设。)20 世纪中叶的平等主义者将原始社会中停滞不前的平等与进步混为一谈的困惑,很少像这位评论员的话那样明显地表现出来:

他们在原始社会中拥有情感上的安全感,但缺乏自由。然而,对我们来说,情况恰恰相反。我们摆脱了原始生活紧密、限制性的模式,将我们的创造力从禁忌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是,在获得流动性的同时,我们也失去了安全感。生活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为何而生,我们如何适应,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我们再也不知道了。

评论员谈到了一个极其危险的过渡阶段,但随后又像所有平等主义者一样,寄希望于更多的教育,以引导我们进入一个相互理解和同情的时代。这种观点给人安慰不多,也没什么新意。

机会平等的失败,根源在于个人并非都有相同的能力来把握和利用这些机会,以取得相等或者类似的成功。而这是一种更为痛苦的经历,因为他们无法将其归咎于外在环境,只能归咎于自己的能力不足。

这一现象令平等主义者,尤其是工党的知识分子感到失望,因为即便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工人阶级儿童在文法学校的比例仍然远远低于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这种现象部分原因可以归咎于在所谓的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存在的教育机会差异,这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工人阶级家庭的孩子与父母的对话通常缺乏层次性,也并没有做好升学考试的准备。

然而,这种观察仅触及了问题的一部分。英国的多项研究发现,那些根据考试成绩有资格进入更高级别学校的工人阶级家庭的孩子,他们往往并未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孩子们不愿意进入提供更大社会晋升机会的学校,原因在于他们害怕同龄人中才能较差的人的嫉妒,以及害怕那些在他们的成长环境中未能享受到机会平等的长辈的嫉妒。

在任何社区、群体中,都没有什么比防止个体从较低的群体中突出,成为“更好的人”的社会控制方式更为有效,也更为可恨。这种观察不仅在英国的学生中频繁出现,也在美国各种不同的少数族裔群体中被反复提及。在被歧视的群体中,由于社会嫉妒而阻碍其社会地位上升的现象,往往比在更高阶层中的排斥趋势更为明显,也更容易证实。

合理的嫉妒与不合理的嫉妒

迄今为止,嫉妒在人类生活中无处不在。几乎所有写过关于嫉妒的人不仅说的是对的,而且从他们自己的特定立场认识到了比他们预料的还要更普遍的真理。嫉妒不可避免、无法和解、会被微小的差异激发、与不平等的程度无关,在社会关系较为紧密的人之间,或较近的亲属关系之间表现得最糟糕,是每一次社会革命的动力,但本身不能产生任何一种连贯的革命纲领。

从古至今,那些关于嫉妒的描述都是正确的。然而,有一类作者应该失去声誉,因为他们已经被实证驳倒:这些作者试图利用嫉妒来构建他们的社会和经济哲学,或者幻想重新组织社会生活,建立一个既没有嫉妒需求,也没有嫉妒可能性的社会。

在某种程度上,只要是人就意味着有嫉妒,因为如果没有嫉妒这种属性,任何类型的社会组织都不可能存在。一个依赖于消除嫉妒的社会是无法运作的。然而,一个将普通的嫉妒者提升到道德仲裁者或法律制定者的社会,也不可能长时间地维持正常运作,且不论情况如何,都是在极度浪费其资源。一个社会的文明成就力量,关键在于其如何巧妙地驯化和引导嫉妒,而非对其火上浇油。在某些情况下,社会可能以追求尽可能的完全平等为名,进一步去激发嫉妒,虽然这种做法可能是徒劳的,但从权力政治的短期视角看,它往往能起到暂时的安抚效果。然而,他们却误入了一种偏见,即认为在这样平等至极的社会里,嫉妒会消失,人们的内心将永远保持纯洁。

如今最令人不安的问题之一是,由于懒惰,许多人要么假装,要么真的相信自己无法区分合理的愤慨型嫉妒(按照雷加的说法)和普通的、庸常型嫉妒。如果考虑到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政府和其他机构针对嫉妒性攻击行为的反应,人们可能会认为,只要表现出愤怒和嫉妒,就足以证明任何行动或要求的合理性。嫉妒被用作合法化工具,嫉妒者、团体或运动不再需要证明他们的嫉妒是对真正不公正的合理性愤慨。

在有序的社会和国家生活中,庸常型嫉妒与合理的愤慨型嫉妒之间的界线,被日益激进的对平等主义、平等观念的误解和夸大模糊。此外,时间维度也丧失了。“公正”必须在此刻实现:将其推迟到明天或后天,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

然而,如果在一个松散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认为自己与其他人处于同等地位,并且逐渐失去了通过努力工作来获得更高地位或生活水平的观念,也就是说,如果平等观念与完全即时满足的期望相互融合,那么就无法区分这两种形式的嫉妒。因此,当在街头抗议的人们充满嫉妒和仇恨时,每一种特权、地位的优越性、财产和繁荣的差异以及任何合法选举产生的权威,都可能受到攻击。今天,证明任何不平等的可行性的责任已经由嫉妒者转移到不嫉妒或较不嫉妒的人身上了。嫉妒使自己合理化了。

平等主义与嫉妒

如果研究嫉妒必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了社会公正,这不应被误解为是在试图将人类生活中的一个有问题的方面与一种社会运动联系起来,以便指责后者。这种联系是不可避免的,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各种形式的平等主义,总是在那些深受社会嫉妒问题困扰的人中招募大量(如果不是绝大多数)的支持者和理论家。这些人大多生活在良好甚至优越的环境中,但却因认为自己可能引起他人嫉妒而感到痛苦。他们关心那些像他们一样被人嫉妒的人,以及那些嫉妒他人的人。平等主义者的著作,特别是他们的日记、信件和自传,充分说明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程度。

这种观点给平等主义带来的冲动,主要是朝着一个既没有被人嫉妒的人,也没有嫉妒别人的人的社会形式发展。不幸的是,很少有平等主义者真正了解嫉妒的起源和程度,他们还未能认识到他们所提议和实施的许多补救措施只会加剧嫉妒。

比阿特丽斯·韦伯(Beatrice Webb)日记中的一项记录,显示了渴望实现平等社会的知识分子对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了解得多么少。她的丈夫西德尼(Sidney)承认,他宁愿看到工党在最近的选举中失败,主要是因为该党没有任何解决失业问题的计划。他相信,削减失业救济金的提案将导致该党的崩溃。在关于实际政治局势的这些笔记后,比阿特丽斯·韦伯反思了平等主义的关键问题,以及实现平等社会的困难:

我开始怀疑的是,从资本主义向平等主义文明过渡的“渐进不可避免性”,甚至是“渐进可行性”。无论如何,在我们国家,没有一位领导者思考过如何在不翻车的情况下完成这一过渡。

西德尼说“它会自己实现”——在没有达成共识计划的前提下,一个政党承认并接受这个计划,而另一个党派则予以谴责。我们将像滑入政治民主一样滑入平等主义国家——无论名义上是社会主义还是反社会主义,都朝着削减地租和利息、增加劳动报酬的数量和安全性的方向迈进。但是,这不能在不转移国家储蓄控制的情况下完成;我不明白的是,如何可以逐步地完成,或者,如果没有在清晰思考过的路线上进行激烈的斗争,如何能完成。没有人在思考。所以我们像陷入大战一样漂泊到某种灾难中。西德尼说,“我所知道的是,我不知道如何去做!”

这常常被威廉·罗雪尔和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雅各布·布克哈特和尼采、马克斯·舍勒、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和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等人指责为嫉妒之心作祟。但是,通常口若悬河、善于辩论的平等主义者很少尝试为自己辩护,实际上,他们一直在避免关于这个话题的争论。哈罗德·J.拉斯基(Harold J. Laski)也许是 20 世纪西方民主社会主义宣传者中最活跃和最有修辞天赋的人,他尊敬的通信者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多次强调其理论中的嫉妒因素,但拉斯基从未对此问题进行过回应。

在首次出版于 1956 年的《社会主义的未来》(The Future of Socialism)一书中,牛津大学经济学家、工党议员 C.A.R.克罗斯兰(C. A. R. Crosland)明确讨论了为什么他们的政党总是选择利用下层阶级的嫉妒作为杠杆的罕见案例,即使这些阶级长期以来相对繁荣。然而,1964 年重新出版的平装版已不再包含 1956 年版本的完整讨论。克罗斯兰将工党在财务上解放出来的那些支持者的嫉妒,归因为精英学校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与那些只受过一般教育的人之间残留的不平等。

在阿巴·P.勒纳(Abba P. Lerner)这样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家那里,我们发现嫉妒动机被间接地当作一种社会美德来使用。例如,他提议逐步提高所得税,理由是为了集体的心理健康,安抚普通工薪阶层的嫉妒心理——目睹高薪阶层的惩罚——国家为了嫉妒者的利益而剥夺少数富人的利益对多数人来讲更重要、更有益。这一论点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除了可以被罚款的那些真正的重大收入或遗产之外,还有无数的、往往更痛苦的、引发嫉妒的场合;它还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为了国家利益将嫉妒提升到美德的地位,只会加剧那些真正具有嫉妒心态的人的痛苦,因为政治家们感到有必要不断揭示社会中新的“不平等”现象。

当这些嫉妒的人环顾四周时,他们开始意识到无数其他的不平等,对这些不平等,他们会产生嫉妒,因此希望消除这些不平等。所以要说服他们,他们自己要努力解决嫉妒的问题,没有人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一个没有嫉妒的社会——更不用说这样一个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

如何诊断合理的嫉妒?

从经验主义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还是政治学,都无法建立可靠的标准,以诊断“合理的嫉妒”与“纯粹破坏性的嫉妒”。嫉妒是如此普遍、根深蒂固地植根于人类,以至永远无法防止它被政治家和革命家滥用。

然而,某些被广泛接受的理论以及来自各种不同的文化、地理区域和历史时期的观察,均使我们能够科学地推断出一些关于社会改革过程及革命前期关于嫉妒现象的结论。例如,一个已经确认的事实是,一旦嫉妒激发出对社会变革的渴望,这种渴望就极难以通过任何明确的手段进行安抚、平息、转移或满足。在一个群体、阶级或民族中被唤醒的过度嫉妒,构成了一种自我滋养的力量,它以自身的火焰为食,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动力。此外,那些承认自己打算利用嫉妒作为杠杆的人,在被问及他们打算在何种程度以及在哪些生活领域将嫉妒者作为一种标准时,他们从未给出过明确的答案,这实际上是因为他们无法做到,这种现象颇具警示性。因为一旦他们以嫉妒为政策基础,就会激发出一种独立的原始情感和欲望力量,这种力量不断地被自怜的情绪滋养,且不再允许其煽动者设定和维持一个界限。

从科学证据的角度,我们还必须强调,在一个集体或一场聚会中激活的嫉妒是多么不适宜成为推动新的社会秩序的标准,这种标准应确保社会生活的持久性和有效性。无论我们如何解读“客观性”“公正性”等词汇(正义常被描绘为蒙着眼睛,这一象征并非没有原因),嫉妒这种强烈的情感,甚至在感知的生理层面,都使得相对客观性变得不可能。相对于那些因为冷漠或势利而轻视他人的人,那些憎恨和嫉妒的人更难做出客观的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当一个工人阶级的被告面临由同阶级成员组成的陪审团时,他常常会感到不舒服。

除了一些早期的基督教千禧年革命性教派,到目前为止,只有某些社会主义流派试图将新社会建立在嫉妒的美德之上。然而,他们的理论家和宣传者并未说明新社会将如何处理嫉妒问题,特别是在进行了第一轮大规模的平等化后。至今为止的所有实验,无论是在一些乌托邦式的殖民地,还是在以色列的基布兹进行的小规模集体主义实践,都证实了这样的社会只有在允许日益严重地偏离平等主义理想的情况下才能运作。

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至今的社会已经发展出多种方法来将嫉妒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积极的立法、宣扬放弃或寄希望于另一个世界补偿的宗教、天生优越的精英理论、命运无常的观念等。这些文化元素使个体能够与充满不平等的环境达成妥协,但这并不是像某些主张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统治阶级用来保护自己免受被剥夺者社会革命性嫉妒的鸦片。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观点可能适用,但仅凭这种观念还不足以使精英阶层对下层阶级实施社会控制。事实上,这种抑制嫉妒的观念在每个社会中都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为它们使得即便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社会也能维持最低程度的基本团结和相互善意。历史上有几个例子表明,当一个弱势群体中的强势少数派决定,只要群体中的任何成员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其他人没有完全平等,他们就不再在任何领域对自己的社会承担责任,这将导致字面上的“社会不可能”现象。虽然这种乌托邦式的反抗态度已知是存在的,但其本质只能导致全面的社会冲突,或者几乎所有人的冲突,除非有其他因素阻止它的发生。因为当一个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成为公然藐视法律和拒绝一切责任的所谓道义借口,私人措施被认为是合理时,就像在血仇中一样,那么可以预见到,会有越来越多这样的阶级和个人出现,他们会发现与自己有关的不平等——即使只涉及原则,而不是真正的需求——只有当这些不平等被消除,那些阶级和个人才会再次遵守社会规范。

作为举报人的嫉妒者

一个可容忍的、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尽可能少的人被他们的嫉妒和怨恨的情感困扰,而在这样的社会中,这些少数人必须将这种情感隐藏起来,因为公开的嫉妒将无法赢得他们同胞的同情,也不会在法律面前获得支持。原则上,这样的社会会忽略那些明显出于嫉妒情感的举报人,即使这意味着不时会有逃税者逍遥法外。

然而,在这里有必要讨论某些特殊情况,以回应异议,并避免误解。

第一,正如斯文·拉努尔夫所示,一个社会的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的基础,是源于每个人对他人潜在的嫉妒。这样的嫉妒使得某些违法行为,即使与举报人和受害者无关,或举报人本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也可能被揭露出来。然而,下面两种情况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一种情况是,当我们为抓捕并定罪银行抢劫犯或谋杀犯设立悬赏,甚至可能利用来自嫉妒的同伙(例如,之前发生过的,一起犯罪未在报纸标题中被题记的那个人)的线索。另一种情况是,当国家针对所有的嫉妒者,悬赏举报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这些法律如此琐碎或荒谬,以至只能通过嫉妒者的揭发才能得以执行。谋杀和严重的性犯罪并不是社会生活中的常态。它们不仅罕见,而且通常并不需要依靠嫉妒者作为系统性的举报者来打击。与此相比,更令人质疑的情况是,警方系统煽动较不成功(例如年纪较大)的妓女去揭发比她们更成功的同行,以解决警方无法找到其他解决手段的问题。

同样存在疑问的情况是,美国国税局(而非地方城市或州税务局)毫不掩饰地定期向所有嫉妒的人发出举报任何逃税者的呼吁,并奖励他们这样做。毕竟,无论一个人多想摧毁某人,或使某人难堪,都不能随便指控他谋杀;毕竟没有那么多悬而未解的谋杀案。但是,如果国家在几乎所有公民定期都会做的事情——例如报税——上求助于嫉妒者来查出可疑的不法行为,那么,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人都被当作潜在的受害者呈现给嫉妒者,这只能说明政府过于重视嫉妒。嫉妒的人知道,通过举报他的同事或邻居,可以使对方陷入耗费精力、令人紧张的困境中,而且,当局会更倾向于相信出于嫉妒的举报人,而不是坚称自己无辜的受害人。

我们很难想象,最好、最公正的社会形式是那种在最大限度地激活相互嫉妒的基础上实现公正的社会,尽管我们也必须怀疑,在完全无法产生嫉妒的人们之间是否可能存在任何有效的社会控制。

第二,对嫉妒者不予尊重的社会并不一定是不公正的。立法者和司法机构应当避免受到嫉妒者观点的影响,保持公正无私,这正是嫉妒者永远做不到的。

“去嫉妒化”的社会?

几乎所有描绘了终极的、普遍的和平与满足的乌托邦,所有扬言为人类和谐发展设计的“实用主义”进步计划,都预设了一种可能:人们能够“消除”嫉妒。只要人人居住优越,饮食丰盛,身体健康,至少完成基础的高等教育,那些我们认为源自嫉妒动机的冲突、偏见和犯罪就会消失无踪。

这种信念部分源于一种误解,即在研究嫉妒现象时,过于关注那些能引发嫉妒的事物,而忽视了嫉妒者本身——他们被认为是正常人,一旦让人产生嫉妒的对象消失,他们便会停止嫉妒。为此,人们尝试消除可能引发嫉妒的目标,或将所有嫉妒的人提升到一个无所嫉妒的层次。然而,由于嫉妒者通常能自行创造嫉妒的对象,并且嫉妒的存在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平等的程度,所以这种解决方案最终是徒劳的。

更为关键的是,渴望实现一个无嫉妒的人类社会的期望忽视了一个事实:如果没有嫉妒的能力,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无法存在。如果人们未能通过早期的社会经历做好准备——包括必要的痛苦、能力以及面对嫉妒某人某事的诱惑——就无法适应社会环境。无疑,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成功将取决于他如何有效地控制和转化这种驱动力,但如果他完全不了解这种驱动力,他就无法成长。

因此,我们面临着一个悖论,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嫉妒是一种极端反社会和极具破坏性的心理状态,但它同时也是最具社会导向性的情感。如果没有普遍考虑到他人潜在或想象中的嫉妒,那些依赖自发社会规范来维持秩序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就无法存在。我们的社会存在需要嫉妒,但任何注重持久的社会都不能将嫉妒提升为一种价值原则或制度。

20 世纪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进一步地解放了嫉妒之人,并将嫉妒提升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原则,因为它严肃地对待了一些以嫉妒为万恶之源的意识形态,后者正是以此为基础,承诺实现一个最终没有嫉妒的社会。同时,在 20 世纪,也是第一次,有些社会变得足够富裕,以至可以滋生出一种幻觉,认为它们有能力付出越来越高昂的代价来换取嫉妒者的善意。

愤慨者的共情

根据舍勒的观点,报复性的情感本质上预设了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某种共情。因此,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人们对贵族及其生活方式产生了强烈愤怒。他写道:

如果不是有超过五分之四的、名义上的贵族成员已经被资产阶级渗透——他们在购买贵族领地的同时,也获得了原业主的贵族头衔,同时贵族血统也被金钱婚姻弄得不纯——这一切都是无法想象的。只有作为统治阶级平等成员的全新感觉,才能在革命者心中引发如此强烈的愤怒。

舍勒深入探索了沮丧的无力感和新兴的真正的平等感之间的关系,从而发展出了革命性复仇和怨恨的理论。他认为:

当一个社会群体的法律地位(无论是政治上、宪法上的,还是由于“习俗”而获得的公众认同)和他们的实际权力状况之间的差距越大,这种情感炸药的威力就越大。重要的不是这两种因素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它们之间的差异。在一个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社会上倾向于财产平等的民主国家,社会怨恨应该较少。在像印度那样的种姓社会制度或在严格划分等级的社会制度中,社会怨恨也会——并且确实是——较少。然而,最强烈的怨恨情绪将出现在那些拥有几乎平等的政治及其他权利和公认的、正式的社会平等但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权力、财产和教育等差异的社会中,如我们自己的社会(1919 年的德国)。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利”与他人相比,但“实际上却不能进行比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无论个人性格和经历如何,这样的社会结构本身无法避免在社会内部积累大量的怨恨。

然而,我们不应该试图在舍勒的理论中找到一个真正摆脱嫉妒和怨恨的社会的秘诀。因为,正如本研究已经反复表明的那样,只要有最小、最轻微的事实差异,就会引起越来越强烈的嫉妒和仇恨情绪。当舍勒指出报复者是如何去寻找想象中的伤害时,他确实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这方面,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对美国的预言是完全正确的,他认为,在最初的政治蓝图中规定的平等,即“平等”(equality)的观念,随着美国社会在各个领域越来越接近平等,将越来越无法实现,越来越不令人满意,越来越不公平。

一个所有人都可以相互比较的社会,从根本上说,永远都不可能是一个没有嫉妒和怨恨的社会。

保护现代民主国家免受无政府主义状态的怨恨,不是取决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实现了多大程度的平等,而是依赖于制度、继承的经验模式、文学和宗教伦理理想的持续存在,这些使得足够数量的公民始终能够认识到,任何人与他人的比较都有其限制,从而确保社会和平。正因为我们有足够多的同时代人仍然能够关注并试图理解自己的个人命运,而不是立即将其投射到一个由相同处境的人组成的“集体命运”的阶级或其他团体中,我们的社会中的预期革命动力,才会少于从平等观念中预期产生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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