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边的西塞罗
March 14, 2024
今天我们再聊一个更深的问题——乌合之众们为什么经常会掀起一场又一场看似无厘头的猎巫风波。用那些捕风捉影的罪名与证据,去置自己的同胞与死地呢?
回答可能让你毛骨悚然,这是:一种人类的天性。
我们还是借一本微观史著作来解析这个话题,这本著作名叫《猎巫·塞勒姆1692》。
1
今天的美利坚,是一个恨不得把自由、人权等概念挂在脸上晃荡的国家。但说起来可能挺让美国人民羞于启齿的是,300多年前的1692年,当东方的大清国都已经建立,欧洲已经处在工业革命前夜的时刻,当时还是英国北美殖民地的美利坚,却爆发了欧美宗教史上最晚近的一起宗教迫害事件——塞勒姆猎巫案。
在这场猎巫案当中,套用《猎巫》一书的说法,马萨诸塞的所有村镇当中几乎蔓延着一场超自然的瘟疫,人与人之间陷入了一种互相迫害的嗜血狂欢当中。
“邻居相互举报、丈夫举报妻子、子女举报父母、女婿举报岳母、孙女举报祖母,等等,农夫、石匠、牧师、高官,各个阶层都牵涉其中。”
从6月的第一次绞刑到9月的最后一次绞刑,共有十四个女人、五个男人和两条狗因为同一个匪夷所思的罪名被处死——巫术。
那么这场超自然的热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它当然有原因。
按照《猎巫》一书的还原,塞勒姆猎巫案的最初心理准备,其实来自于北美殖民地与印第安人打的“菲利普王战争”。
这场战争我在《印第安人,并非败亡于“仁慈”或技术落后》一文中曾经提及过,简单的说,这是一场印第安版“明治维新日本”试图跳反欧洲殖民者,结果反被虐的故事。
“菲利普王”和其所率领的部落,本来是欧洲殖民者的合作方,依靠与西方合作获得的“枪炮与钢铁”在印第安部落中大杀四方,短时间之内打下了一个不小的“帝国”。
但当这个印第安部落依靠技术力走出了向帝国发展第一步之后,有一件事必然会发生,那就是它的民族意识觉醒了,酋长也有点飘了,觉得可以不再当那些外来人的狗腿子、反戈一击,打一下白人殖民者。
这种跳反遭遇了悲剧性的失败——说到底,印第安人当时与白人殖民者之间最致命的差距,其实不在枪炮技术上,而是整个社会那些很“文科”的东西,比如社会的组织方式等等。
觉得自己也骑马挎枪了就可以来个“师夷长技以制夷”,急匆匆的与老师们开干,菲利普王应该是全球化时代死在这种妄念上的第一个人。
但是,虽然“菲利普王”的跳反并不成功,却也给英国的北美殖民地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各殖民地在战争中被迫组织民兵,而民兵遭遇的惨烈伤亡,又带来了大量的战争遗孤。
很多战死者留下的孤儿寡母需要生还者来抚养,殖民地社会的养育成本一时变得非常巨大。
这里必须提到早期英国北美殖民地那种特殊的社会形态,由于最初移民美洲的英格兰移民很多都是清教徒,所以他们组建的社会天生带有浓厚的“宗教团契”性质,对于那些为了保卫村庄共同财产而战死的民兵的遗属,整个村落是有义务共同抚养的,这在当时的美洲殖民地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宗教义务。
可问题就在于,“菲利普王战争”后留下的遗孤压力实在是太大了,那些移民美洲的庄稼汉,他们或他们的父祖远涉重洋移居这里,本来是觉得新大陆有更多的田可以种、可以更轻松的吃饱饭。
可是现在,他们却被告知不仅要抚养自己老婆孩子,还要承担战死的同袍的遗孤们的抚养义务。而且你不承担还不行,新大陆相当严密的宗教团契会指责你没有道德,甚至不虔诚。
与此同时,惨烈的“菲利普王战争”还造成了一个后遗症,那就是北美殖民地人彻底无法相信印第安人了——原本在这片土地上,虽然也有对他们不友好的部落,但也有“菲利普王”这样跟他们的和平做生意,甚至指导他们怎么开垦处女地的“友邦”。
可是经过这场无妄之灾后,殖民地老百姓不得不时刻都在害怕从对面的丛林里钻出一个印第安武士,怪叫着就把他们的脑袋砍下,头皮割走。
所以,一种既压抑、又焦虑、恐惧的情绪在殖民地内部开始普遍蔓延开来。
一度欣欣向荣,日子越过越好的北美殖民地一下子陷入了增长停滞当中。
农民们变得不敢去远处开垦新的荒地以扩大生产,而战争造成的遗孤负担又让每个人都感到不堪重负。
而更让人们感到压抑的是,这种增长停滞、看不到希望的苦劳倦极,又是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去发泄的。
因为甭管心中有多强烈的发财、过好日子的梦想,但至少在名义上,每个殖民地牧师在教堂里都会告诉这些老百姓,他们来到北美是因为这里是“上帝应许给我们的土地”,来这里不是为了发财,而是要“显要上帝的荣光”。
这就更让那些感到自己发财希望破灭,又压力山大的殖民地农民感到有话没处可说——是啊,“显要上帝的荣光”,多养几个战死者遗孤,日子过苦一点,还不是应该的么?发财?什么发财?作为“上帝的选民”,我就不应该有这种想法!我来新大陆就不是为图这个!狠斗魔鬼一闪念!
于是在这种别扭的气氛当中,一种怪异而恶毒的群体潜意识就开始酝酿、传染。每个人冥冥中都开始希望自己的邻居、亲戚、好友甚至至亲能够消失。
这样,已经陷入增长停滞的殖民地内越来越大的内卷压力就可以消失,而自己的日子,似乎可以过得松快点。
可是这种愿望又不好直接表达出来,最好,是像牧师天天在教堂里讲的以上帝的名义说出来——这帮人的消失不是因为我嫌弃他们,而是他们对上帝不忠。我要代表上帝消灭你!
于是,就像恐怖故事中的言灵一样,那场场荒诞又恐怖的闹剧,终于在众人普遍又都说不出口的祈愿中诞生了——
塞勒姆猎巫。
2
整场事件的第一个火星,起源于对一个寡妇的审判。
萨拉·古德,这个可怜的女人原本是个富商的女儿,但在突如其来的“菲利普王战争”当中,她遭遇了“阶层沦落”,相继失去了父亲、母亲和丈夫,又经历了战火,于是变得一贫如洗,不得不流落街头,靠领取社区的救济过活。
很显然,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战争遗孤”,是一个村落里所有人都隐隐希望她赶紧消失、却又碍于情面不愿意把这恶念说出口的人。
可是1692年1月,机会突然来了,9岁的伊丽莎白·帕里斯(Elizabeth Parris)和11岁的阿比盖尔·威廉姆斯(Abigail Williams)开始有一些奇怪的举动,比如放肆的尖叫,痉挛发作,精神恍惚的状态和神秘的咒语。在很短的时间内,一些其它的塞勒姆的女孩开始显出类似的举止。
这个时候,一个小意外又发生在11岁的阿比盖尔身上——可能是因为在教堂里听了太多牧师对魔鬼、女巫的描述,也可能是在家中听父母说了很多对萨拉·古德“要饭的女巫”的不便为外人道的嫌弃。小阿比盖尔公开指控萨拉·古德对她下了巫术。
多说一句,这位阿比盖尔小朋友,因为其行迹过于关键,后来居然被收录进了fgo中,不知你抽到过没……
公众愤怒一下子就被这个指控引爆了。因为在这些淳朴的殖民地农民看来,小小年纪的阿比盖尔(以及之后附和的几个孩子)能有什么坏心思呢?
她既然这样指控,就一定是真的。
而萨拉·古德,这寡妇良心真的是大大滴坏了,我们看在上帝的面子上,怜你孤儿寡母、衣食无着,在教会的组织下给你接济。可你居然背叛上帝,还和魔鬼交易,毒害我们的孩子!你良心被狗吃了么?这个可恶的女巫,必须送她上审判台!
于是第一场女巫审判开始了。
虽然不同于同时代东方农村对于“不守妇道”的“破鞋”一般直接浸猪笼,当时的北美殖民地好歹还搞了一个煞有其事的审判。
但17世纪的北美殖民地司法是极为简陋的,再加上审判全过程都有愤怒的民众在围观、隐形压力非常巨大,于是法官对萨拉·古德及其“同伙”提出的问题都是预设她们有罪的。
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你有没有给某个孩子什么什么东西让她吃?”
在正常人的眼光看来,这种事情即便有,也很好解释:一个痛失家庭的可怜妇女,想跟可爱的孩子建立一点联系,有什么不对么?
可是到了女巫审判的法庭上,请问你怎么自我辩污?
你承认有,好!这是你施行巫术,给孩子下毒的铁证!该死的女巫,绞死她!
你矢口否认说没有?无耻的狡辩!人家孩子自己都说有了,谁谁谁都看见了!(萨拉·古德审判中,法庭听取了十余名证人的证词,其中有四个是未成年的女童)铁证如山,你为什么撒谎,你是不是心虚了,你想隐瞒什么阴谋!
该死的女巫,绞死她!
在昨天的文章中,我已经向您解释过了,当一场子虚乌有的指控兴起,人们开始拿一些捕风捉影的事情去构陷他人时,被构陷者是无从辩污的。
因为这些所谓的“证据”,来自于指控者的“自由心证”——我觉得你有罪,你认罪当然好,你否认那就是狡辩,你解释那就是掩饰!更说明你心里有鬼了!
所以到头来,这种审判横竖都是武大郎吃药——从不从都是死。
什么?你问现场的法官有没有可能保持理智?
请想象一下,你是一个这种小镇上的法官,平素也得在这个社会里生活。某一天一群义愤填膺的民众揪着这个可怜的寡妇来让你审判,一口咬定她是女巫,你按程序审理结束后,发现证明有罪的逻辑链是如上所述是无法被打断的。
且这个“女巫”每回答的一个问题,底下的人就开始聒噪“绞死她!绞死她!绞死她!”……而且还是“以上帝的名义”。
这个时候,请问你会做什么样的选择?
你是否会惧怕,如果自己居然胆敢宣判这个女人无罪,愤怒的民众会质疑你也是“魔鬼的同伙”、“背叛上帝”,把你推上审判席?而审判你的法官,又是否会像你一样秉公执法,冒着威胁给你公平的裁决呢?
这是一个无法破除、永无止境的猜疑链。任何勇敢的人,都可能在这猜疑链前因为恐惧而屈服。
于是萨拉·古德被当地法庭迅速宣判为有罪。
但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恰恰相反,恐怖多米诺才刚刚开始。
萨拉·古德被宣判有罪了,那么请问,萨拉·古德一介衣食无着的流浪妇女,怎么做到毒害这么多孩子的呢?
总不可能是的她自己一个人把这事儿办了吧?她一定有同伙啊!
而且,这场风潮刚刚开始时,不是还有人替她辩解么?说什么“她看着不像女巫”?
现在法庭都宣判了!铁证如山!那为其辩护者是何居心?是不是也是女巫的同谋?
以上帝的名义,除恶务尽!都抓起来审判!
于是什么与萨拉·古德相同境遇、同病相怜的寡妇朋友啊,阿比盖尔家的侍女啊,统统都被“顺藤摸瓜”,指控为女巫。
罗素说得好,从一个错误的前提出发,什么狗屁结论都等推导的出来。
而塞勒姆女巫案的错误前提,因为有了法院第一次盖章认证,变的一发不可收拾。
审判迅速发展到了荒诞的地步——萨拉·古德的女儿桃乐丝·古德也被举报为女巫抓走了。
但问题是,这个小女孩当时才年仅五岁。
五岁的小孩怎么背叛上帝,成为女巫呢?
没关系,指控桃乐丝的证人团与指控她母亲的证人团同样强大。
这就让法庭很为难了:但凡他们保持一点基本的常识与人性,宣布桃乐丝无罪,那就几乎同时否认了其母亲的罪名。
而且,女巫案当中是有一个恐怖的“吸血鬼逻辑”的,一个女巫,天天在家背叛上帝,和魔鬼苟合,她女儿怎么可能不知道呢?还胆敢为她妈辩护?TM的这小崽子也一定的是女巫!
于是五岁的桃乐丝也在法官的诱供下认罪了。有罪!
然后法庭又顺藤摸瓜,找到了新目标,丽贝卡·纳斯,这是个老太太,已经71岁了,长期在家卧病在床。
可是指控她的证据同样铁证如山啊!再说,同样是老太太,凭什么不找别人偏找上了你呢?
所以,也有罪!
请注意,事情发展到这一步,猎巫案已经发生了质变。
在这场阴谋论的“瓜蔓抄”当中,女巫的大众形象已经逐步破除了人们的传统想象。
过去,指控女巫虽然也是依靠证人们臆想与“自由心证”,但好歹女巫的形象是固定的——这个人应该是一个年富力强、能够独立行动的中青年妇女,而且最好是那种“战争遗孤”、平素白吃白占社会资源的人,像萨拉·古德这样的。
可是这场扩大的审判打碎了这个刻板印象,随着被判有罪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发现原来“女巫”未必一定要是中青年领救济的妇女,他也可以是男的,或者有正经职业的女仆,乃至五岁的幼童和七十一岁长期卧病在床的老太太都可以被揪出来当女巫判了。
这是什么概念?上至九十九,下到刚会走。三百六十行,神仙老虎狗。只要有证人出来作证,所有人都可以是女巫。
于是人性中最恶的那种恶念被诱发了出来。人们已经不再是在特定人群中寻找“巫师”,而是把“巫师”作为一顶帽子(多说一句,当时一旦被判定为巫师,真的会给你带一顶高高的巫师帽,“扣帽子”这个词儿甚至就是从这个“风俗”中来的)随意扣到任何与自己有龃龉、有利益争夺、或者就是看着不顺眼的人头上。
因为这种构陷是无成本的。
而前文已经说过了,17世纪末的马萨诸塞,发展因为环境陷入停滞,内卷丛生,人人感到压力又压抑的社会。
于是这种无成本的构陷很快就星火燎原,迅速铺开了。
再然后,人们发现,即便最正直的人也不得不开始指控他人实行“巫术”了。因为当这种指控变为一种全社会的风潮,你不进行这样的构陷,反而会成为异类,他人会怀疑你对上帝不忠——如此广泛而巨大的阴谋,你怎么能没发觉呢?那你肯定是阴谋中的一份子么。
而且那些率先发起指控的人,他们则是相对安全的,因为他们可以把自己打扮成受害者或者证人,而给自己有过节、可能指控自己的人,先送上一顶巫师的帽子。
举报别人,你就暂时安全了。
于是,几乎所有人都开始互相指控——先是因为压抑,随后因为恐慌、而后因为仇恨、最后为了自保。
越来越多的女孩想阿比盖尔一样突然倒地痉挛、声称自己被女巫毒害。越来越多的人言之凿凿、铁口直断,说自己看见了邻居、亲友在搞巫术。
情郎举报自己求而不得的少女,雇工举报自己的雇主,邻居举报昨天还一起吃饭的邻人,丈夫举报妻子、子女举报父母、女婿举报岳父、孙女举报祖母,等等。农夫、石匠、牧师、高官,塞勒姆所有的阶层都牵涉其中……
1692年3月,整个塞勒姆,还只有六个人被指控为巫师。
4月,有23人被指控。
5月,有39个人被指控。
6月,套用书中的话说:“现在他们宣称,总共有700人牵涉其中”……
塞勒姆镇变成了一座人间炼狱,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血腥狩猎正在进行。
所有人都打着“爱上帝”的名义借酒撒疯、互相屠戮。
然而,在这场乱战中,唯一不在场的,应该就是上帝吧?
他若真的在场,怎会纵容如此无知、无耻、无尽的妄行打着自己的名义施行?
上帝怕是要骂娘,妈卖批,老子不背这个锅!
3
那么这场无妄之灾,究竟是怎样结束的呢?
1692年年末,刚刚从英国本土述职完毕、回到新大陆的马萨诸塞总督威廉·菲普斯非常的懵逼。因为他发现从这年年中开始,总督府就陆续收到了大量领民写给他的举报信——起初只来自于塞勒姆那个小镇,随后像瘟疫一样,竟然逐渐蔓延至全州。
这些信件大部分是言之凿凿的举报自己的邻人“施行巫术”,少部分则是要求总督大人给自己或亲友洗冤辩污的。
菲普斯对这些信件的观感大约是:你搞毛啊!这都什么年代了,我大英治下的子民怎么会搞这种闹剧,我们又不是欧洲(大陆)人!
这里要特地说一下,我在昨天那篇稿子中,聊到了开普勒为了给母亲辩污而错过继续研究、发现万有引力时机的问题。
不知你是否感到奇怪,同样生活在17世纪,伽利略晚年被罗马教廷审判、开普勒耗尽半生证明自己母亲不是女巫、唯独英国的牛顿嘛事儿没有,专心搞研究,最终率先发现了万有引力,为什么?英国的教会在哪里?咋不管管?
别误会,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英国宗教政策有多么开明。
实际上,英国当时的宗教改革运动,在当时的欧洲简直是个笑话般的存在。
因为英国的圣公会与当时罗马教廷的争论并不是宗教理论或宗教仪轨上的,而仅仅出自于一个很龟毛的动机:
英国国王亨利八世这哥们是个渣男中的战斗机,一辈子最喜欢的事情就是结婚再离婚,先后娶了六个老婆。
亨利八世和他“六等分的花嫁”……
罗马教皇苦劝:这可不行啊,你国王泡妞也是要讲基本法的啊!我们教廷的意见也是很重要的。你不能这么随便离婚(尤其不能和我大金主西班牙的公主离婚)。
可亨利八世倔劲儿上来了:吆喝,老头你来劲是吧?教皇是谁啊?你有几个师?凭你也敢拦着爷离婚?爷宗教改革了!
于是英国就因为国王下半身的这点破事儿,搞了一场不知所谓的宗教改革。
这的确是个笑话,但它产生了一个意外后果。那就是占据英国统治阶层的英国国教,它从发端开始,其宗教狂热性就是不足的——
同时代的欧洲大陆新教,无论是路德宗还是加尔文宗,他们都在力图说明自身是比罗马天主教会更懂上帝他老人家的意思的:“罗马教廷丫就是一腐化堕落、背叛上帝的叛徒,论懂上帝还得看我!”
而罗马教廷为了反驳这种批评,又必须进行“自洁”,比如像伽利略这种敢公开否定圣经字面意思的“公知”,放在以前没啥人管,但放在现在就必须拉出来审判以儆效尤了(《那么机灵的伽利略,为什么还是挨了整》)。
于是在这三个“懂王”争论究竟谁“更懂上帝”的合法性争夺当中,整个欧洲大陆烽烟不断,代价就是:无数如开普勒妈妈一样被指控为女巫的无辜者,在国王和教会的默许下像劈柴一样被烧了。
可是英国国教自始至终很少参与这场大争论——谁最懂上帝?反正肯定不是我。俺家搞宗教改革,不就是为了方便国王领个离婚证么?……
那啥,你们先聊,我还有事儿,先走了。
当然这样说有点太笼统,英国人在宗教改革当中还是流了一些血的,比如詹姆斯二世国王因为天主教倾向而被光荣革命剥夺王位,比如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马斯·莫尔因为坚持自己的天主教信仰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处死。
但是这些宗教改革引起的动荡,大多都是集中在英国社会最顶尖的精英层的。换句话说,就是“神仙打架”,离老百姓很远。
而对于基层社会,因为没有宗教狂热,奉行英国国教的统治者从一开始就咬准了两个原则:
第一是不争论,什么天主教会、路德宗、加尔文宗,你们想争“谁最懂上帝”也别在我这一亩三分地儿上争。因为我知道,你们争了半天的结论,无论谁最懂,都一定是我(英国国教)最不懂。
第二是不折腾,从16世纪开始,英国本土的烧女巫事件相比欧陆就很少了,因为国王知道这种民间宗教狂热于己不利,于是以宗教领袖的名义直接禁止这种民间自发暴行。
所以在塞勒姆案中,就连不服管的清教徒跑到新大陆,他们处死女巫的方式也只能是上法庭、判有罪、然后再绞死,不能烧。
因为民间私自烧人,在当时的英国已经是犯王法的了。
圣女贞德退出了群聊……
不争论、不折腾。所以英国才在当时欧陆一片人脑子打出狗脑子、伽利略和开普勒都官司缠身的大背景下,给了牛顿们一个安心思考、发展的空间。
同样的思维方式,此时也存在于总督威廉·菲普斯的脑中。他觉得这帮这帮清教徒就是在瞎搞——真以为跑到新大陆来,王法就管不到你们了么?
有念于此,这位刚刚回来的总督立刻下令,解散塞勒姆当地由领民自己组成的草根法庭,改由总督府亲自任命法官,组成正式的代表国王的巡回审判法庭(Court of Oyer and Terminer),在军队的护送下前往塞勒姆当地,审理这场猎巫案。
这位细心的总督,还给这个巡回法庭制定了几条审理原则:
巡回法庭不得接受所谓“我能看到女巫的光圈”之类的主观证词,
巡回法庭不得采用当场触摸来检验女巫的做法,
巡回法庭若要定罪,必须要有清楚的令人信服的物证,而不是只听信证人们的一面之词,“如果一个指控只存在人证而不存在物证,那么有多少证词也都不能讲被告送上绞架。”
……
在制定了这套审判原则,并且巡回法庭开始派驻当地,取代当地审理机构持续运转之后。
曾经言之凿凿,甚嚣尘上的“女巫恐慌”,很快就烟消云散了。
1693年5月,在最初的审巫案仅仅一年以后,原本纷乱如麻、“阴谋巨大”的塞勒姆巫案被迅速审结,所有证人都撤回了自己指控,原本宣称自己“被毒害”的人大多数都短时间内神奇的病愈。
于是总督菲普斯下令,释放所有被指控的人。
案子就这么结束了。
当然,菲普斯没敢做一件事,那就是给那些被诬告、已经冤死的人平反。因为他知道塞勒姆当地大量民众都参与了这场诬告当中,平反、追查、清算将触怒当地的民意,重新掀起争论的巨浪。
而身为总督想要的,他无意实现死者的公正,他想要的其实只是领民们消消停停的,别添乱。
至于那些已经被吊死的“女巫”、“男巫”……算他们倒霉吧,白死了。
我们无意苛责菲普斯总督,他已经做了他能做的了。
直到1992年,塞勒姆猎巫案整整300周年时,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才想起旧事,通过决议,宣布恢复在那场风潮中的所有受害者恢复名誉。
然而此时,所有事件相关者,无论受害者、还是加害者,先加害又受害的人,亦或先受害又加害的人,都已经消失了。
多说一句,在当年最初审理猎巫案的当地法院法官中,有一个人叫约翰·霍桑。霍桑家的后代里,出了一个大作家,就是写了《红字》的那塔尼尔·霍桑。
这个霍桑一点都不讲为父祖隐恶的美德,在说到他这位先祖的时候,他说:在我这个先祖的身上,那些受害者的血迹,是永远都洗不掉的。无论他的动机是愚昧还是狂热、胆怯还是盲从,他让家族所蒙受的耻辱,都注定会流于永久。
“人自宋后羞名桧,我到墓前愧姓秦。”大约是这个意思吧,只不过霍桑所铭记的,是另一种冤案。
而我想,当且仅当有了如是的忏悔、反思与平反时,塞勒姆猎巫案,才算真正结束了。
4
这就是塞勒姆猎巫案的故事,我们终于把它讲完了。
其实我说的只是一个大略,《猎巫·塞勒姆1692》当中还讲了更多更触目惊心的细节,如果你有兴趣,可能需要自己读一遍才能窥视那个人性地狱的全貌。
而我觉得,塞勒姆猎巫案给后世美国所造成的影响都是非常深远的,比如今天美国司法当中为什么更强调物证的作用?为什么检察官如果预设罪犯有罪进行提问,辩方律师一定会抗议?为什么要花大价钱搞联邦巡回法庭?甚至总统和州长为什么要维持一定的“特赦”权?
《十二怒汉》,如果你不知道塞勒姆案,你可能看不懂这部电影。
所有这些,其实都与这场久远而荒唐的冤案有关。
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社会,是一切历史的总和。
但我想,有关塞勒姆猎巫案,最需总结的其实无非以下四点。
第一,任何看似荒唐的风潮都不是无根之水。就像塞勒姆猎巫,它其实是17世纪末,“菲利普王战争”造成的困窘下,北美殖民地人群体性焦虑与压抑中,一种人性的必然选择。
第二,一旦这种狂热的风潮兴起,指控者的旗号不容辩驳,而指控本身又零成本,那么这场“所有人对所有人战争”的核裂变将迅速摧毁之前看似牢固的社会,造成秩序板荡的巨量危害。
就像塞勒姆猎巫案,从第一个女孩发生癔症,到猎巫达到高潮,居然用了仅仅不到半年的时间。半年以前,这个小镇上的所有镇民海一团和气,见面互相问安,一起去教堂祈祷,谁家遇到困难甚至还有义务互相接济。
可是仅仅用了几个月,他们就变成了互相举报、彼此吞噬的野兽。人性中的恶念如斯,任何恐怖小说,都不敢写的这么大胆。
第三,平息这种混乱的特效药,永远是有公权力做保的常识和法治。
总督威廉·菲普斯下令成立巡回法庭进驻塞勒姆审结此案的那纸命令,其实只有短短几行字。讲的也无非是“控告要讲证据,孤证不立、不许胡乱攀诬”之类的法治常识。
是的无非常识。
然而,就是这短短的几行的常识,很轻易的就击碎了看似恐怖的滔天浊浪,让社会重新恢复了平静。
有牙齿的法治与常识,是多么至关重要。
第四,我想也是最关键,也常常被论者所忽略的,那就是为什么明明悲剧源自人类的劣根性。可塞勒姆猎巫案之后,北美大陆上再很少发生这样荒诞而恐怖的悲剧,那里的人们跳出了那个恐怖的人性轮回呢?
我想究其原因,只有两字:发展。
塞勒姆猎巫案的发生,源自17世纪末北美殖民地后“菲利普王战争”这个特殊时期,短暂停滞、压抑与贫困激发了当地人人性中最恐怖的那种恶念。可美国人的幸运在于他们很快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边疆的开放,和科技革命爆发带来的巨大红利,让发展成为了18世纪以后这片土地的主流。
而当一个社会,所有有出息的人都能把精力用于拓荒、搞钱,觉得自己只要努力肯干,不远的将来就能圆富足梦,谁还有心思把精力放在盯着邻人的一举一动,怀疑对方是不是搞巫术上呢?
所以面对塞勒姆猎巫这样的闹剧,法治与常识,是扬汤止沸的治标,开放与发展,则是釜底抽薪的治本。
如果没有前者的保证与打底,后者根本是空中楼阁、无从实现。
如果没有后者的召唤与许诺,前者不知道能在人性恶念的永恒低语中独力支撑多久。
塞勒姆猎巫案,一个小镇上“茶壶里的风暴”,一个人性之恶的恐怖寓言。
就用亨德里克·房龙在《宽容》序言里的话做结吧:
“这样的事情,
发生在过去,
也发生在现在,
不过将来
(我们希望)
它不要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