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再一次,我要对那些因为被标题误导而点击进来的读者说声抱歉:本文与小说无关,更与加西亚·马尔克斯无关。与之相关的是三年前在《上海书评》上发表的《教宗子午线谜案》,本文是该篇的补充。
有朋友在读完《教宗子午线谜案》后反馈说:我提出了很多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确实,当初写作的目的只是尝试指出现有的经济学制度分析方法之不足,至于是否可能存在更为合适的制度解释理路,文中只是给出了些许线索,并未做详细的探讨。
现在,我想通过分析其中一个典型案例——葡萄牙、西班牙与奥斯曼帝国在十六世纪的争霸与衰败,将《教宗子午线谜案》一文中提出的论题再往前推进一步,做一点衍生性思考。当然,这样的思考依旧不能解决现有理论存在的缺陷,甚至不可能让许多人(部分包括我自己在内)感到满意。但是至少我认为,对理解长时间段、大范围的社会制度变迁而言,探索一种相较于现有的经济学制度分析理论更为契合的解释框架,是可行的。
在开始之前,有必要指出:
第一,本文作为补篇,自然需要和前文保持一致,树立一个可供商榷的“靶子”。作为本文参照性评论的著作,我选取的是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和罗宾逊(James A. Robinson)的《狭径》(The Narrow Corridor, 2019)。恰好,该书也是《教宗子午线谜案》一文中曾经评论过的《国家为什么会失败》(Why Nations Fail, 2012)一书的后续。
第二,作为一篇随笔性质的短文,论述当然无法达到学术论文那般的专业和严谨。本文所能做到的,是尽可能将观点及其论证过程用通俗的方式阐释清楚,但其中涉及的大量细节性材料和具体的理论,仍然不得不有所取舍。对那些追求完美的读者来说,参考与之相关的专业论文,查证一手资料和数据,是极其有必要的。
第三,无论从何种方面来说,本文仍然只是一次浅尝辄止、浮光掠影式的论述,我非常希望对此类论题感兴趣的读者,能够在此基础上,做出更为扎实的定性或者定量研究,来支持或者驳斥我的观点。
狭路相逢
让我们从阿西莫格鲁(以下简称大A)的《狭径》开始。不过首先,请容许我第n次表明自己的立场:尽管对大A的许多理论和观点我都表示不赞同,但是我始终认为在当下制度经济学领域,他是最具实力的学者。同样,《狭径》和《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一样,也是一部优秀的著作,甚至某些细节的处理还要做得更好。
但凡属于我不认同其观点的作品,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你即便不赞同,也无法与之商榷的著作,比如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的《人类简史》(Sapiens: A Brief History of Humankind, 2014)。对这样的论著,反驳它的唯一方式,就是写出一部与之相似或者更好的著作。然而就目前来看,似乎还没有出现能够与之匹敌的对手。第二类则是根本没有必要浪费精力去商榷的文献,比如美国总统大选前那些海量的预测文章,因为这样做对增进自身的知识没有任何益处。而大A的《狭径》则是属于第三类,也就是探讨和分析其中的内容,能够增强自己对相关的理论和事实的理解。所以这是一本好书。
《狭径》一书篇幅不小,但其主旨并不复杂。简言之,大A认为:国家(state)和社会(society)是两股二元对立的力量;理想的良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之间保持某种均势;“我们需要一个有能力执行律法、控制暴力、解决争端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但是这样的国家仍然要受到一个良序社会的驯化和约束”。
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点?大A提出一个理论框架,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他在《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一书中那个“简单粗暴的”二元分立理论——“汲取性制度”vs.“包容性制度”——的升级版。该理论可以用以下五个半短语来概括:(1)吉尔伽美什难题(the Gilgamesh problem);(2)红皇后效应(the Red Queen Effect);(3)缺位的利维坦(Absent Leviathan);(3.5)纸糊的利维坦(Paper Leviathan,请注意,此处我没有标错序号,后文会说明);(4)专制的利维坦(Despotic Leviathan);(5)戴上镣铐的利维坦(Shackled Leviathan)。
这些短语是不是一个个看上去都很高大上,华丽、精致、深邃……一下子赋予《狭径》一种“经典著作”的感觉?不过没关系,根据我多年阅读大A的经验,大A使用的概念——用他自己的话来说——都是“纸糊的”。当我们用直白的语言解读出这些短语之后,就能让他看似厚重的理论瞬间破防。
首先,吉尔伽美什难题。解释这个短语不需要我们去了解已知人类文明中最古老的史诗内容。它的意思其实很简单,就是政治学中早已存在的一个观点:国家是必要的恶。美好的生活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但是如果对权力不加以控制,它又会反噬,成为奴役我们的恶。
其次,红皇后效应。和吉尔伽美什难题一样,这也是大A用来炫耀自己文学素养的一个词。我们不需要知道《爱丽丝梦游仙境》中爱丽丝是如何与红皇后比赛的,这个词的意思就是指:我们需要社会的力量(爱丽丝)来遏制国家的恶(红皇后),但是国家和社会之间即便能够保持微妙的平衡,也是一种动态而非静态的平衡;因而国家与社会的较量永远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之中,这使得人类社会在三种利维坦形式之间不断转换。
这样我们就来到了“利维坦”这一组短语。这个词当然来自于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经典著作《利维坦》(1651)。但是呢,如果我们仔细对比一下霍布斯的原著和大A在《狭径》中的用语,就会发现两个人的意思不太一样。
在霍布斯那里,“利维坦”是集王权和教权于一身的威权,它并非特指某种实体化的对象;实体对象是“按约建立的国家”(commonwealth by institution)和“以力取得的国家”(commonwealth by acquisition)。而大A说的“利维坦”显然没那么复杂,基本上就是“国家”或者“国家权力”的同义词。只不过他能从霍布斯上述两种类型的国家中解读出三类国家,就让我很迷惑:他是否真的读了霍布斯的原著?因为在霍布斯的论述中,无论是“按约”还是“以力”,都可以存在君主、民主和贵族三种类型的国家;它们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而不是说存在三种不一样的利维坦。
不过这不重要,重要的是那三个半利维坦。这就又回到了大A的传统艺能:分类法。在《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中,他使用了二分法;这回他精进了一点,使用了三分法。按照国家-社会二者的力量对比,形成三种均势:强国家-弱社会→专制的利维坦;弱国家-强社会→缺位的利维坦;强国家-强社会→戴上镣铐的利维坦。
是不是觉得这个分类有点奇怪?好像排列组合缺了一块?没错:弱国家-弱社会→纸糊的利维坦。但是这个纸糊的利维坦不太符合本书建构的理论,因为这一状态无法构成一种均势(大A的这个理论,读者诸君可以形象地想象成一个格斗游戏。玩家一和玩家二互搏,要么敌强我弱,要么敌弱我强,要么双方都强:这样游戏才精彩。如果两边都是弱鸡,那还玩个毛线?),可是不提的话逻辑上又不完整,所以在书中大A是在行文过了大半之后临时插入的,有些格格不入,勉强算作半个利维坦。
然而这还是不重要,让我们来看看大A这个模型中的两位主角:国家和社会。如果说“国家”指的就是利维坦的话,那么“社会”指的又是什么呢?
在我浅薄的知识储备中,一谈及国家-社会二元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般而论,只有当市民社会形成之后,才会出现国家-社会二元关系。但是大A的智慧显然不可用凡夫俗子的头脑揣测之。就像大A曾经在《制度与发展的政治经济学讲义》中宣称的那样:一个概念具体指什么是不重要的,关键是在“他的理论”中这个词指的是什么。
那么在《狭径》中大A说的“社会”是指什么呢?答案是“规范”,用“规范的笼子”(cage of norms)把利维坦给关起来。
很明显在这里大A有意无意地援引了“自发秩序”的观点(我个人认为他是无意中撞上的):在早期社会中,即便不存在正式的国家,也有秩序可循。此时制度表现为一系列的禁忌、习惯、习俗以及传统,其最高形式即为规范。所以大A认为,除了以利维坦的形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免于陷入丛林状态之外,还有一种方式也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且进而约束利维坦,这就是规范。
如果是比较熟悉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读者,大概率能够从中读出些诺思(Douglass C. North, 1920-2015)的影子。大A说的“国家”,约等于诺思说的“正式制度”;而他说的“社会”,大致上就是诺思指的“非正式约束”。不同之处在于:在诺思构建的理论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约束呈现出一种互补关系;而在大A的理论中,则是二元对立关系。
说到这里,我们就可以大致对《狭径》一书的理论框架做一个简单概括了。如下图所示——
用一种形象的方式来说,大A认为,人类社群建构的方式,要么是“以力服人”——国家力量强于社会力量,即权力突破社会规范的笼子,这就演变出专制的利维坦,传统中国的帝制时代即为典型;要么是“以德服人”——社会力量过强,消解了国家,空余规范的笼子,这就演变出缺位的利维坦,无政府状态、原始部族(书中的例子是尼日利亚的蒂夫)等皆为典型;但是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国家强、社会强,二者相互制约,利维坦被关入笼子里,这就演变出戴上镣铐的利维坦,英美国家即为典型。
不过,尽管最后一种状态是最优的,却不易达到;它必须从前两种均势的强大压力下“挤出”一条生路,这就是本书标题所示的、也是图中所示的“狭窄的通道”。为什么说第三种状态不容易达成?其实不需要书中冗长的论述。请读者诸君回忆前面说的那个格斗游戏的例子。想象一下:两个玩家一方强、一方弱,强者打败弱者,这是常见现象;或者弱者打败强者,这是偶然现象;但是倘若两个玩家都很强,这时候还要打出一个平局来,就非常罕见了。
《狭径》一书的余下部分,则充斥着各种历史的细节,来论证和丰富其主体理论框架。特别是有关如何能够扩大“狭窄的通道”的思考,还是值得细细品味的。只不过就那些具体的史料内容而言,和大A之前无数的论著一样,充满了争议,例如:梭伦改革的性质;雅典平民政治能否作为当代民主制度的开端;1215年的大宪章是否约束了王权;曾被誉为“中东瑞士”、如今却落魄得一塌糊涂的黎巴嫩究竟是不是“纸糊的利维坦”;种姓制度在印度社会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等等,都需要商榷。不过阅读大师级别学者的著作,就不要那么在意这些细节。我在意的问题是:在真实的人类历史中,可能并不存在所谓“狭窄的通道”。
十字路口
现在回到《教宗子午线谜案》一文。我的主要观点是:经济学制度分析中现有的、单一化的、线性叙事结构的制度理论框架,无法完善地解释人类社会中真实发生的制度变迁过程;而那种为了契合自己的理论,选择性地填充史料的方法更是存在严重的误导。
在具体论述中,我蜻蜓点水地略举了数个案例,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西班牙的例子。作为前现代世界代表的西班牙和作为现代世界代表的英国,是一众制度经济学家最为偏好的例子之一。可是,无视历史背景的差异,简单地将十七世纪前的西班牙和十七世纪后的英国进行对比,除了表达一种正确却无用的观点以外,并无助于我们理解真实世界的制度变迁。因为这就好比是在说,二十世纪的美国在许多方面都要比十九世纪的英国更先进,谁都知道这没有错,可是又有何意义呢?
如果我们将两国置于同一历史时期,比如以1500年为界,进行比较,能否得出更为公允的评价?结论恐怕会更加令人失望。
1500年的西班牙是现代世界最早崛起的一批国家之一,而此时英国还只是偏安一隅、尚未从玫瑰战争(1455-1485)的余烬中恢复的弱国。如果直接比较,那么西班牙的支持者可以信心满满地认为西班牙比英国更先进,并将百年后的衰落归结为一系列的“其他因素”;而英国的支持者则可以反驳说强大的西班牙早已种下了失败的种子,而看似弱小的英国却已经成长出现代化的萌芽,并将百年后的英国赶超作为最有力的证据。
这是此类关公战秦琼式的社会制度比较分析中经常会遭遇的窘境。如果时间是静止的,人类社会发展是停滞不前的;如果从秦汉到隋唐的中国社会除了朝代名称发生变化外一切如旧。那么设定关羽和秦琼一战也没有什么不妥。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当我们考察特定社会的制度变迁时,实际上存在着两类相互交织却又不尽相同的制度过程。一类是该社会自身内在的制度运行过程;另一类则是该社会所处的外部世界制度环境的运行过程;并且两个过程之间持续存在一种互为反馈的效应。如果我们的制度分析不能识别出反馈效应,并对两类过程做出清晰区分,那么其解释力必然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因此我提出一种设想:面对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异质性社会制度,我们不妨将其中之一作为参照系,进而审视那些置于同一历史背景下、相互竞争的社群,进行制度比较。或许,从某些方面来看,这是更为合适的做法。
具体到本文的案例。要问西班牙制度在现代世界的第一个百年做对了什么,又做错了什么,那么我们可以将十七世纪后的荷兰、英国(部分还可以包括法国)作为参照系;而需要重点考察和比较的对象,则是十六世纪的葡萄牙、西班牙和奥斯曼帝国。
分别来看,三个国家各自有其特殊性。
首先是葡萄牙。无论是地理环境、人口还是自然资源,它都属于弱国。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人口和当时的南京城相当、被排除在地中海贸易圈和欧陆大国政治势力之外的蕞尔小国,却率先展开了殖民世界的行动。1415年占领休达(Ceuta);1487年绕过好望角;1498年到达印度;1500年抵达巴西;1511年攻占马六甲;1514年到达中国;1543年登陆日本;1557年占领澳门;1578年三王战争失利;1580年被西班牙吞并……回眸十六世纪前后百年,葡萄牙就像一颗流星般划过人类世界的苍穹。它以一种出乎意料的方式急速超越了当时世界上任何其他民族,又以一种出乎意料的方式戛然而止。
和葡萄牙相比,西班牙的发展则相对来说循规蹈矩。通过战争、联姻、复杂的王族继承法以及贿选,以卡斯蒂利亚王国为根据地向外扩张的西班牙,最终在1519年,由查理五世(Charles V, 1500-1558)继承了神圣罗马帝国的衣钵,一举成为欧洲疆域最大的基督教国家。帝国星罗棋布的领地几乎遍及全欧洲的各个角落,东至匈牙利西抵大西洋,北到尼德兰南及突尼斯。同一年,在王室财政的支持下,葡萄牙人麦哲伦(Ferdinand Magellan, 1480-1521)扬帆远航,西班牙开启了它的全球霸业,并且后来居上,很快便赶超了葡萄牙,成为现代世界第一个“日不落帝国”。巧合的是,同样是在1580年,经历了与奥斯曼帝国长达六十年的地中海争霸战之后,双方缔结和约,划分地中海利益格局,两个宿敌差不多同时开始走向衰落。
与葡萄牙和西班牙不同,奥斯曼帝国不是典型的欧洲国家。2015年,一则有关土耳其的新闻让中文世界的读者感觉像是一出闹剧。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在迎接到访的巴勒斯坦总统阿巴斯时,安排了十六名身着各色古代服装的武士列队欢迎。按照土耳其官方的解释,这十六名武士分别代表了土耳其历史上十六个帝国。从最早的匈奴、令欧洲人闻风丧胆的匈人,到突厥汗国、可萨汗国、回鹘汗国、喀喇汗国等突厥人国家,再到蒙古的术赤汗国、蒙古驸马的帖木儿帝国以及帖木儿后裔的莫卧儿帝国,几乎所有在欧亚大草原上出现过的强国都被认为是土耳其的前身。这种看似乱认祖宗的行为其实深刻地反映出这个民族的复杂性: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文化层面上而言,它都是一个纯正的混血儿。
到目前为止,奥斯曼人的来源仍然众说纷纭。我们只知道大约在1280年前后,经历了蒙古征服之后,在混乱动荡的安纳托利亚半岛西北部,有一支土库曼游牧部落脱颖而出,我们以他们的领袖“奥斯曼”来命名这支部落。仅仅耗费了大约五十年左右的时间,奥斯曼就从一个小国,变成了一方霸主。1302年第一次打败拜占庭军队,1359年便陈兵君士坦丁堡城下。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征服并统驭散居着不同民族、信奉着不同宗教以及不同政治派系相互冲突的土地,注定了奥斯曼人要保持一种包容性——至少是作为统治策略的包容性。事实也正是如此,奥斯曼土耳其发展出一种包含不同元素和民族的独特混合体:它拥有突厥部落的生活方式,信仰逊尼派的伊斯兰教,维持波斯的宫廷制度,执行拜占庭的行政和赋税制度,以及使用混杂着阿拉伯语和波斯语词汇的土耳其语。
时至今日,土耳其共和国仍然受到这种混同性的影响。是好是坏,不能轻易下判断。但是至少在奥斯曼帝国崛起之初,这种混同性赋予了它某种优势。然而,不管奥斯曼土耳其的构成要素如何错综复杂,从根本上来说,它仍然是一个典型的传统东方式帝国。
1500年,现代世界的十字路口。葡萄牙、西班牙和奥斯曼帝国,三个国家的命运交织在一起。一方面,葡萄牙和西班牙开启了大航海时代,为了瓜分世界利益而展开竞赛;另一方面,苏莱曼苏丹(Suleiman I, 1494-1566)启动了他雄心勃勃的西进计划,与西班牙在地中海的正面冲突,而葡萄牙则绕到奥斯曼帝国身后,找到了钳制穆斯林世界急速扩张的方法。
以一名现代学者的视角来回顾这段历史,可以认为造成这一事态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因素,以及地理环境、气候影响等等。然而,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三个从各方面来看都显得迥然有别的国家,却共有两个特征性事实:其一是武德充沛;其二是近乎偏执的宗教情结。
对葡萄牙和西班牙两国而言,这是持续七百年之久的收复失地运动(Reconquista)所带来的必然结果。711年,倭马亚王朝侵入伊比利亚半岛,仅仅三年之后,半岛近乎百分之九十的土地便落入阿拉伯帝国之手。从718年(或722年)开始,伊比利亚半岛的基督徒从摩尔人那里将土地一寸一寸地争夺回来。整个军事行动一直持续到1492年,西班牙攻陷了半岛上最后一个穆斯林国家——格拉纳达(Granada)。与异教徒之间长期的血腥战争使得葡萄牙和西班牙各自都拥有一个与其人口不成比例的庞大的武士阶层,并且激发起一种其他欧洲国家皆难以企及的宗教热忱。
如果处在异教徒进犯的威胁之下,维持着数量可观、具有狂热宗教情结的军事行动人员,是国家安全的保障。可是一旦无异教徒可战,那么这些人的存在就会为国家动荡种下恶果。因此必须为这群融合着中世纪骑士精神和十字军圣战热情的武装人员重新找到新的人生目标。可以认为,葡萄牙和西班牙在十六世纪初期、收复失地运动结束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的直接激励因素,正是源自于此(当然,具体历史性事件的发生,仍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
葡萄牙率先开始行动,一方面是因为在它的国土上较早地结束了与异教徒之间的战争;另一方面则是来自西班牙——当时主要是卡斯蒂利亚王国——的压力。1415年攻占休达的军事行动是一次近乎疯狂的赌博,一个位于欧洲边缘地带、仅有一百万人口、没有强大军事装备、甚至连金币都铸造不出来的国家,却想要拿下整个地中海地区防御最强、固若金汤的堡垒。除了释放国内军事贵族无处发泄的战斗精力外,很难为这样的军事行动找出合理的解释。
然而神奇的是,葡萄牙成功了。占领休达不仅满足了其精神需求,还间接满足了其物质需求——他们嗅到了黄金的气息。接下来便是探索非洲的计划——寻找传说中控制着金矿的马里王国,几经失败之后葡萄牙王室又提出了更具野心的印度计划——绕过伊斯兰世界的阻隔,找到那条通往东方财富的捷径。
当然,葡萄牙的海外行动不能完全从利益角度来衡量。因为首先,印度计划是葡萄牙王室向罗马教宗提出的十字军圣战计划;其次,在欧洲基督徒的传说中,遥远的东方除了富有的大汗之国(即蒙古治下的元朝。直到十六世纪,欧洲人想象中的东方世界仍然是马可·波罗描绘的图景)外,还有祭司王约翰的国度,它是欧洲基督徒与之联合、围攻异教徒世界的希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如果仅仅是出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就无法解释葡萄牙那寒酸的舰队在赤道无风带区域(对风帆船来说,那是难以逾越的天然屏障)将近八十年徒劳无功却又坚持不懈的探索。
不管怎样,葡萄牙最终以一种不可思议的方式成功地找到了那条通往印度洋的海路(在葡萄牙人的探险之路上,类似的小概率事件层出不穷)。但是他们又静静等待了差不多十年之久,当得知西班牙王室资助的哥伦布(Cristoforo Colombo, 1451-1506)的舰队返航的消息之后,才开始下一步的行动。1498年,达伽马(Vasco da Gama, 1460-1524)的舰队抵达印度,并且从此之后由王室支持的葡萄牙舰船便持续不断地往来于大西洋与印度洋的海路之上。凭借着欧洲战火淬炼出来的强大的武力压制,葡萄牙仅依赖小规模的舰队便迅速控制了原本由穆斯林商人垄断了将近千年之久的东方贸易商路(葡萄牙远征东方的舰队规模最大的时候也仅有二十多艘舰船;与之相比,西班牙和奥斯曼帝国展开地中海大决战的时候,双方的舰船总数接近六百艘)。当满载着东方财富的商船回到里斯本的时候,葡萄牙成为第一个、同时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世界性殖民帝国。
西班牙的情况则略有不同。尽管伊莎贝拉一世(Isabel I la Católica, 1451-1504)资助了哥伦布的探险事业,但似乎这只能归结于她个人的远见。因为和葡萄牙相比,西班牙拥有更多的选择项;特别是其掌控着神圣罗马帝国的资源,不需要像葡萄牙那样孤注一掷。所以十六世纪初期的西班牙的战略重点仍然聚焦于欧洲大陆,特别是与法国的竞争。但是到了1533年,当皮萨罗(Francisco Pizarro, 1478-1541)带回印加帝国的财富——价值一百二十万杜卡特的南美黄金,当查理五世使用这笔资金成功远征突尼斯,并且以基督教世界魁首的身份开始与奥斯曼帝国在地中海展开正面较量之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同样是强大的武力和宗教热忱的加成,同样夹杂着经济利益的刺激,西班牙一方面和葡萄牙争夺世界殖民地的利益,一方面则与奥斯曼土耳其兵戎相见,将整个地中海世界从“白海”燃烧成了“红海”。
最后是奥斯曼帝国。虽然在葡萄牙和西班牙眼中它属于异教徒的世界,但是从军事和宗教情结两方面来考量,它们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甚至土耳其还要走得更远,因为“武力和信仰”与它的国运紧紧捆绑在一起。要在列强环伺的险恶环境中生存并且发展壮大,强大的军事实力是必备要件。而奥斯曼帝国在这方面还要做得更好,它成了欧洲自罗马时代以来第一个拥有职业常备军的国家,这就是直接效忠于苏丹的、由异族改宗者组成的奴隶军队——近卫军(Janissary)。而土耳其民族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身份认同只能是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之上——在土耳其的观念中,“穆斯林”等同于“奥斯曼人”。
所以,攻破君士坦丁堡坚不可摧的城墙的,不是乌尔班那稳定性极为糟糕的超级巨炮,而是奥斯曼帝国卓越的军事动员和组织能力,以及向全世界传播伊斯兰信仰的执着信念。而作为基督教世界两大中心之一的君士坦丁堡的陷落,不仅证明了苏丹作为伊斯兰世界领袖的合法性,还让其将目光转向了更为遥远的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另一个中心:罗马。
由此,作为传统的东方式帝国,战争机器一旦发动,便难以停止。继君士坦丁堡之后,奥斯曼帝国展开了狂风骤雨般的西征攻势,在击溃威尼斯人的防御、攻克贝尔格莱德的要塞,驱逐罗德岛骑士之后,环顾整个地中海世界,唯一能够与之匹敌的对手,似乎就只剩下了西班牙……1500年前后,三个国家同时崛起,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武力和信仰的角逐,争夺财富与灵魂。站在当时的视角来看,三个国家无疑都是成功的典范——尽管各自走向霸权的道路不尽相同。但是,倘若以十七世纪后的荷兰和英国作为参照系,那么我们必须承认,三者都是失败国家:现代世界第一次残酷的国家竞争,最终将以三个国家的失败惨淡收场。
败局已定
葡萄牙、西班牙和奥斯曼帝国的失败是全方位的,是文化观念、国家能力和财政经济的失败。不过在具体讨论之前,有必要澄清如何定义本文所指的“失败”。
首先,本文所言的失败不是基于经济绩效的评价。如果只考虑国家财富,那么差不多要到十六世纪中期以后,西班牙才相当于威尼斯全盛时期的水平,葡萄牙则始终不及那些富有的意大利北部城邦,而奥斯曼帝国早就超越了所有欧洲国家,在当时唯有中华帝国能凌驾于其上。
其次,此处的失败也不是基于后果论——以国家的兴衰作为评价标准。那样的话,十八世纪的荷兰和英国相比也是失败国家;二战以后的英国和美国相比同样沦为失败国家。
本文将“失败”界定为一种制度上的不适应性(unfitness)。
请读者诸君回忆一下第三节提出的观点,我将现实中的制度分作两个层面进行考察:一是属于社会自身的内在制度;二是该社会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当某一特定社会自身的制度发生改变时,会影响其外部制度环境;同理,当外部制度环境发生改变时,也会对该社会内在制度造成影响:这一互为反馈效应的作用机制共同促成了特定社会的制度变迁。正如葡萄牙和西班牙的例子所示,与异教徒之间的长期征战塑就了它们海外扩张的制度,而通过这一制度带来的无论是“哥伦布大交换”还是“白银资本的全球流动”都对两个国家的外部制度环境造成深层次的影响,进而导致近代欧洲整体性的巨变。
但是,虽然特定社会自身的内在制度与外部制度环境会相互影响,但是二者各自拥有一套运行机制;因此从制度作用方式上来考量,这是两个独立的制度过程。这样就会引发适应性问题:内在制度的改变未必能与外部制度环境的变化相匹配。当某一特定的社会,其内在制度与外部制度环境不相适应时,我们就认为该社会从制度评价的角度来说,是失败的。
还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作为说明。假设某一社会A,目前面临重大危机,比方说毁灭性的自然灾害,而其拥有的全部资源无法维持社会中每一名成员的生存;同时假设它无法通过获得外部援助的方式解决危机。那么如果它执行如下制度:以优先牺牲老弱病残群体为条件,尽可能维持其他社会成员的生存。我们会如何评价这个社会?
以一位现代人的视角来看,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在重大灾害面前,优先保护老弱病残,是基本原则。但是我们能否以此作为理由对社会A做出否定性评价呢?
不能。因为有人会反驳说:如果是前现代世界,受到资源短缺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在重大危机时刻,牺牲掉那些社会中的弱者,是非常合理的做法。
没错。但这一反驳也恰好说明了,“优先牺牲社会中的弱者”这一社会A的内在制度,与之相匹配的是前现代世界的外部制度环境,与当代世界的外部制度环境不相容。因此我们——作为现代人——可以认为社会A是失败的。
这就是本文对“失败”的界定。
现在重新回到葡萄牙、西班牙和奥斯曼帝国的案例。
首先,文化观念上的失败是显而易见的。三个国家共有的那种偏执的宗教情结都属于前现代世界的、单一化的绝对信仰的反映。达伽马前往印度时怀揣一封葡萄牙国王写给祭司王约翰的书信;在长达五十年的时间里葡萄牙人将印度教误认为是基督教在东方世界的变异;一本掉在地上的祈祷书就能引发西班牙与印加帝国第一次毁灭性碰撞;苏丹的肖像画呈现出统一且刻板的风格,因为他们是“真主在人间的影子”……所有这些历史的小插曲其实都是在叙述三个帝国共享的信念:征服世界的过程同时也是让化外之民皈依的过程;整个世界只应当存在一个中心、一个帝国和一个君主——其中唯有一个“异常值”,就是穆罕穆德二世(Mehmed II, 1432-1481),攻占君士坦丁堡之后的他展示出一种特殊的包容态度。无论这种态度在当时是出于政治动机还是经济考量,后来的历史都证明,在奥斯曼帝国内部,所谓多元文化的包容性只能是出自苏丹个人的喜好。
显然,这样的信念与一个多极化的现代世界格格不入。美洲文化的灭绝发生于十六世纪;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白人奴隶”贸易发生于十六世纪;“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最黑暗的时刻不是在中世纪,而是发生在十六世纪的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些残酷事件反映的不是文明与野蛮的冲突,而是前现代世界的古老观念在这个现代世界的无所适从,它们不得不采取最极端的方式来阻止自己被时代的洪流抛弃。
1580年,西班牙和奥斯曼帝国签订和约。这项和约不仅是军事意义上的停战,也是文化意义上的休战,两个当时欧洲地区最强大的国家都感受到自身陷入了“两个世界的僵局”——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争夺世界中心的僵局。两个帝国不约而同地同意止戈,从地中海纷争中脱钩,等于变相地承认传统帝国模式下的意识形态较量的失败。
而与此同时,欧洲正在发生着影响深远的观念转型,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时代……当荷兰与英国的舰船出现在印度洋海域的时候,它们已经做好了应对异族文化的准备。不管是被迫接受还是主动吸纳,不管是不是属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再一次入侵,必须承认,这些后辈在处理多元文化冲突的时候,要比十六世纪的那些前辈做得更好。
如果说文化观念的失败带来的影响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才能显现,那么国家能力的失败则会在短时期内反映出来。1510年,葡萄牙人进攻卡利卡特(Calicut),也就是十二年前达伽马第一次抵达印度时登陆的那座城市。在经历了整整一天的混战之后,双方两败俱伤。时任印度总督的阿尔布开克(Afonso de Albuquerque, 1453-1515)在那场战斗中便仿佛预见到葡萄牙征服世界的计划即将遭遇毁灭性打击。
不过首先还是有必要简单说明一下,此处所说的“国家能力”是指处理公共事务的基本能力,其取决于一国的基本制度,而非具体的组织形式——比如探索新世界时葡萄牙和西班牙采取的方式。就后者而言,两国都是依据各自国家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无所谓失败与否。葡萄牙作为一个资源极其有限的国家,只能采取举国体制——投入全国能够调动的全部资源——远征印度,而这其实是效仿了威尼斯的制度。西班牙虽然国力强大,但是面对神圣罗马帝国的庞大领地时,王室的管理能力依然捉襟见肘,再无精力亲自参与远征活动。所以它采取的是私人公司制度,由个人组建公司,和王室签订一份分成合同——王室授权状(capitulación),公司代表王室征服新领地并将获得的利益献给王室,王室则授予征服者个人以权力及其他利益。当时征服印加帝国的,就是黎凡特公司(la Empresa del Levante),皮萨罗是该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后来荷兰和英国远征世界时,效仿的就是西班牙的制度。
尽管具体的组织形式各异,但两国的基本制度是一致的:即领主-封臣制度。这是在收复失地运动时期由法国引入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当缺乏中央权力或者中央权力不足应对一国公共事务时,国王与贵族之间建立私人契约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立过程除了有正式的契约文件外,还附有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等内容),以私契的形式来处理公共事务。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的自治能力;但是由于将私人契约关系植入了国家治理的结构之中,使得公共权力分散为错综复杂的私人利益结合体。该制度对国家能力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最为显著的一点就是,现代国家治理必备的两个要素——国防常备军和职业化的科层制官僚体系,在中世纪欧洲这些领主-封臣制的国家中是缺失的。而这一点——海军改革和文官制度——又恰恰成为英国在十七世纪后期崛起的重要先决条件之一。
领主-封臣制是欧洲部分地区在罗马帝国后期,伴随公共秩序的崩溃以及蛮族入侵造成的社会混乱而形成的制度设计。就当时的制度环境而言,它是成功的。但是十六世纪一连串事件的发生,对传统欧洲的社会结构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时整个世界的制度环境也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面对一个全新的、错综复杂的现代世界格局,领主-封臣制的劣势顿时显露无疑。以葡萄牙为例,它远征世界的领导者,是一群“显贵”(fidalgo),意思是“大人物的儿子”。这些人充满冒险和创新精神,却又常常会因为纪律涣散而一败涂地。因为领主-封臣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等级关系的治理模式,对这些贵族而言,重要的只有个人的荣誉和利益,其他关涉公共事务的难题,并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阿尔布开克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他在很短的时间内尝试做出改变——参照瑞士雇佣兵的模式训练了一支职业化军队。事实证明,他的举措是有效的,至少帮助葡萄牙迅速夺取了马六甲。但是基本制度未变,葡萄牙的国家能力也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阿尔布开克死后,他的军队改革计划便被废止。最终,1578年的三王战争让葡萄牙贵族的勇武精神付出了致命代价。国王塞巴斯蒂安(Sebastian, 1557-1578)一马当先、杀入敌阵,从此下落不明。由于没有子嗣,只能让年迈的叔祖父恩里克一世(Henry, 1512-1580)继位。但是恩里克一世是枢机主教,罗马教宗倾向西班牙王室,不允许其娶妻生子。最终恩里克过世,阿维斯王族绝嗣,西班牙借机以继承权之名强行吞并了葡萄牙。
而对西班牙来说,基于神圣罗马帝国的经验,在治理美洲的过程中采取了稍微折中一些的做法,部分允许保留原有印第安人国家的治理模式。但是到了十六世纪末期,当帝国的战略中心从地中海转移到了新大陆时,西班牙开始逐步加强对于殖民地的统治。之后两个世纪的历史也证明,西班牙在美洲的治理能力远不如它的竞争对手。
和葡萄牙与西班牙相比,奥斯曼帝国则较为特殊一些。由于其本身就是一个包含着多民族、多宗教、横跨欧亚大陆的复杂国家,治理能力远在当时所有的欧洲国家之上。除了之前提及的常备军(尽管这支军队只服务于苏丹)外,它还以一种血腥的方式——即新苏丹继位时必须杀死自己所有的兄弟——尝试解决欧洲中世纪国家普遍会遭遇到的继承权难题,避免皇子们为了争夺苏丹之位发生内乱,削弱国家能力(当然,后期奥斯曼帝国的历史告诉我们,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并不始终奏效)。并且,它还照搬了拜占庭帝国的行政管理模式,以弥补缺少职业化官僚体系的不足。
此外,奥斯曼帝国至少还有一项制度创新,这就是“宫廷学校”(Palace School)。宫廷学校是为苏丹提供精英统治阶层的特殊学校,但是这些精英并非土生土长的奥斯曼人,而是异族改宗者,通常是改宗的基督徒。他们在孩提时代被奥斯曼帝国俘虏,属于奴隶身份,只是出于苏丹的恩典,在苏丹的宫廷中长大,并接受精英教育,经过残酷的淘汰,就有机会成为辅佐苏丹的左膀右臂。由于这种特殊身份,这些人往往比传统的奥斯曼精英阶层更加勤勉、更具野心但也更加忠诚于苏丹。
然而,这些原本是为了强化苏丹权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制度设计,到了后期,却成为帝国难以根除的顽疾,亲军骚乱、官员腐败、近臣专权,苏丹大权旁落……奥斯曼土耳其仍然未能摆脱传统东方式帝国兴衰起落的周期律。因为无论有多少的制度创新,奥斯曼帝国都属于典型的前现代世界国家;它并没有直接参与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海外征服活动,但是由后两者的行动所引发的全球化时代的力量自十六世纪开始,便逐渐侵蚀着帝国统治的根基。虽然奥斯曼土耳其在十九世纪启动了一系列效仿欧洲强国的改革,以求适应现代世界的制度环境,但最终的结局是帝国以摧枯拉朽的方式解体。
最后,是财政经济上的失败。
按照奥斯曼帝国的习俗,新苏丹继位之后,通常要完成三件事:一、发动战争、开疆扩土;二、赏赐战利品;三、建造自己的清真寺。对苏丹和帝国而言,这三件事具有多重含义,但是在经济层面上,折射出的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财政悖论:帝国坐拥巨大的财富,却常常陷入经济困境。因为传统帝国的税收体系通常难以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囤积财富,时刻保证国库充盈。这就使得这类国家的财政体制具有一种先天的经济无效性,它们必须持续性地寻找新的收入来源,才能维持帝国正常运作所需的财富储备。因此,不断地开拓疆土不仅是为了体现苏丹的权威,更是保障帝国经济生命线的必备要件。一旦帝国停止扩张,危机便会接踵而至。这就是自新亚述帝国以来,这片土地上历代帝国均难以摆脱的财政魔咒。而现代世界急遽变化的政治格局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由此引发的财政危机常常会成为压垮这类传统帝国的最后一根稻草。
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财政经济属于另一条叙事线。对葡萄牙来说,虽然它用举国体制支撑起了横跨三大洋的经济贸易圈,从遥远的东方运回了巨额财富(十六世纪末,一艘葡萄牙商船运载的货物价值大约是五十万英镑,而同时期英国王室国库储备大约是一百万英镑),但也付出了极其高昂的代价:长达两年的航行周期、接近百分之五十的船只和人员损耗。并且由于领主-封臣制对国家财政能力的天然约束(王室收入主要依赖自己的私产),致使葡萄牙王室越来越难以承受远洋贸易的成本。后期只能依赖热那亚和佛罗伦萨银行家持续不断的资本输血,才能让葡萄牙商船往来于东西方之间。可以想象,即便没有发生1580年的吞并事件,葡萄牙王室孱弱的财政能力也会让其难以为继。
西班牙则代表着当时欧洲多数君主国共同的经历。从美洲运回的黄金白银终于让西班牙王室获得了可以匹敌奥斯曼帝国的收入。1540年至1660年间,总计有一万六千九百吨白银和一百八十一吨黄金输入欧洲,其中超过四分之一由西班牙王室获得。但是收入的增加却并没有缓解王室的债务困境,当菲利普二世(Philip II, 1527-1598)从其父亲查理五世手中接管帝国时,卡斯蒂利亚的年收入约为三百万杜卡特,而负债为两千万杜卡特(一杜卡特约等于三十五点五克白银)。单单只是利息支出便几乎耗尽了王室全部收入。到了1557年——也就是菲利普二世继位的第二年,国王便宣布破产,暂停偿付所有的短期债务。
严格来说,和后来的法国彻底赖账的做法相比,西班牙的策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只是重构短期债务体系,将短期债务转变为更具可持续性的长期债务。这本应算是一种财政制度创新,但是却带来了预料之外的后果:从此以后,以破产的方式来管理债务,成为西班牙公开的财政政策。频繁的债务违约(仅菲利普二世在位时期就发生过四次)直接导致西班牙逐步丧失了国家信用。到了十七世纪,西班牙已成为信用记录最糟糕的国家。而与此同时,美洲白银减产,欧洲爆发三十年战争;国家收入的停滞与战争开支的加速增长直接击垮了帝国的经济体系,一直到十九世纪都未能恢复过来。
西班牙的困扰不是个案。在英国,从都铎王朝继承下来的王室债务长期困扰着斯图亚特王朝,查理一世(Charles I, 1600-1649)还因此被砍了头。然而所幸的是英国王室“被迫”守住了底线——没有将破产作为处理债务的常规选项。经历了长期议会的“革命财政”;光荣革命后又引入荷兰的财政金融手段(荷兰的财政制度实际上是颇为成功的,这是一套建立在政府与债权人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税收与债务同步增长的公共财政体系。但是1672年法国对荷兰的战争,对这一财政体系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再加上格雷欣(Thomas Gresham, 1519-1579)颇有远见地于1571年出资设立伦敦皇家交易所,培育发展英国本土金融市场;在这一连串举措之后,十八世纪前后的英国才逐步确立了商业共和国的公共财政体系,构筑起大英帝国霸权的经济支柱。
现代国家的财政能力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国家信用基础之上,要做到这一点还必须依赖发达的金融市场作为辅助。就此而论,西班牙王室“破坏性的”财政体系显然是一种失败。
1600年,葡萄牙已成为西班牙的一部分;西班牙疲于应对尼德兰接连不断的骚乱;奥斯曼帝国则陷入常年征战所引发的一系列国内危机……昔日帝国的荣光不在,荷兰、英国还有法国即将取而代之。
其实,三个国家的衰落并非突如其来的意外,而是早已注定。无论是文化观念、国家能力还是财政经济,这些制度性特征早已镌刻在这些国家的基因之中,昭告天下,为世人所熟知,吸引许多国家效仿。然而,正是这些推动三国确立起霸权的制度性特征,到了十七世纪反成为制约国家发展的枷锁。三个国家各自在其鼎盛时期,就在事实上预定了未来的败局:一场事先张扬的败局。
回声
在经历这段略显冗长的历史记忆之后,让我们再度审视大A的理论:我们能够从这些具体的历史性细节中找出那条“狭窄的通道”吗?
或许,反驳者会指出,这是因为我关注的都是一些“反面典型”。那么我就要反问:置于十六世纪的历史背景之下,英国(美国当时还不存在)难道会比这些反面典型做得更好吗?
事实上,葡萄牙、西班牙和奥斯曼帝国不是败给了荷兰与英国这些后起之秀,它们是败给了自己的制度,这些原本赋予其竞争优势的制度,因为难以适应外在世界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反过来成为这些国家的竞争劣势。荷兰与英国也并非一开始就拥有“先进的”制度优势,它们只是因为探索出了适应现代世界的制度发展之路,从而超越了竞争对手。而法国则是另一个“例外”,在十七世纪与荷兰、英国的竞争中,法国也取得了部分的成功,但是其制度结构基本上是西班牙的加强升级版。当然,这也为之后的大革命埋下了伏笔。
这就是我对大A的理论持怀疑态度的理由。越是近距离地观察历史,我越难以理解他们的理论分类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如果说按照韦伯(Max Weber, 1864-1920)的社会科学方法,理论刻画的应当是一种“理想型”,那么至少我们能够在现实中找到与之对应的原型,或者是部分的原型。但是我只能找到拼凑起大A理论模型的历史碎片。
实际上在《狭径》一书中大A的确简略提及,要锻造出那条约束利维坦的镣铐,需要具备三个基础性条件——这同时也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成功走上“狭窄的通道”的三个要件:日耳曼部落的习俗规范、中央集权的官僚系统以及罗马帝国的法律传统。
平心而论,这是一种在学界流传已久的“陈词滥调”。纵观欧洲历史,试问哪一个西方国家能够符合这三个条件?即便是作为“优秀毕业生”的英国,也无法做到(除非大A将英美法传统和大陆法传统混为一谈)。
所以本文主张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变迁解释。社会制度归根结底是一种行为的常规性——社会中的个体行为稳定于某种特定的模式。此时制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面对社会内部其他潜在制度的竞争,能否持续保持一种稳定状态;二是这套行为模式能否适应外在制度环境的变化。
在博弈论制度分析中,关注的重点往往是那些能够在潜在制度竞争中胜出的制度。例如在道路交通制度中,同时存在“靠右走”“靠左走”两个备选制度,当社会中一小部分人开始选择“靠右走”之后,因为这样的选择符合他们的利益,就会促使更多的人选择“靠右走”,最终“靠右走”确立成为正式制度。这类具有内生性激励机制的制度被称为“自我增强的”制度,反之则被称为“自我衰败的”制度。但问题在于,那些激励人们去遵循制度的因素,并不必然能够让该社会同样成功地去应对外在制度环境的变化。当外在世界发生改变之时,如果内在激励因素过强,就会致使人们墨守陈规,不愿轻易做出改变,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镣铐——阻碍社会发展的镣铐。最终,“自我增强的”制度导致了社会的“自我衰败”:这就是内生性的制度变迁机制。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漫长途之中,哪里有什么狭窄的通道,有的只是一条又一条的披荆斩棘之路。任何类型的社会都是如此艰难发展而来的。差别只是在于:像十七世纪的荷兰、英国和二十世纪的美国这样的国家,它们的道路越走越宽,带来的好处是制度选择项的增加、适应能力的增强,坏处则是不同制度竞争时会造成社会分裂与动荡;而像十六世纪的葡萄牙、西班牙和奥斯曼帝国这类国家,它们的道路则是越走越窄,带来的好处是减少了制度选择的成本,坏处则是社会的自我僵化,在面对极端的不确定状态时,有可能转瞬之间便遭受灭顶之灾。
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与苏丹穆拉德二世(Murad III, 1546-1595)在1580年签订的和约,使用的是典型的奥斯曼帝国公文的华丽形式,其中写道:
我们的伟大幸福的皇帝确已决定,现今应是繁荣昌盛的年代。同样,如果贵方的目标确实是和平与繁荣,以及达成协议、获得安全,请立即派遣人员到我们带来幸运的皇宫,告知贵方观点。我们的帝国协定将以此为基础制订……
然而事实却是残酷且讽刺,因为在这一纸和约之后,两国所要面对的真实状况,可以用伊朗诗人阿巴斯(Abbas Kiarostami, 1940-2016)的诗句来概括:
我偏离正路的结果
是给后来者留下
一条条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