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注:此文刊载于中国杂志,因而且就不难理解作者将政府监管作为解决方案,这里且不论是作者本意还是只是为了方便成文。但这里博主想强调的是,政府从来不是完全脱离于社会的公正第三方,如加强政府监管,情形只会更为恶化。由于政府或者说官僚组织,天然更倾向于社会中存在优势的一方,引入监管层最终只会从资本对工人的单纯凝视变为资本与国家权力对工人的双重凝视。真要促进和实现多元化,只有从下到上,方能产生变革。
冯婷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10期
“优绩主义”或者说“优绩制”(Meritcracy)是主导现代社会运行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和社会的报酬与奖赏,应当依据一个人的努力程度和才能,特别是其取得的实绩来决定。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应该是让那些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展开的公平竞争中的成绩优异者获胜并使其获得向上流动机会的社会。
这个原则曾经被视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本质内涵:每个人应该凭自己的努力和才能而不是祖上荫庇赚取财富。这个原则也是所谓“美国梦”的实质:其根本就在于,相信通向财富、荣誉和幸福的道路,向所有人开放,只要你有能力并愿意努力,就可以获得成功。这个原则显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主导中国社会的一种基本理念和精神:结束“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激发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奋斗精神,给每一个有才能、肯努力的人脱颖而出的机会。
但是,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十年以来,这个原则似乎正在遭到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的背弃和质疑。如果说,诸如“躺平”“狗屁工作”(Bullshit Jobs)“低欲望社会”“哥布林模式”(goblin mode)等词汇的流行,表征了一种日益弥散的背离这个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精神的社会心态。那么,《我们的孩子》《精英的傲慢》等著作则表达了对这个原则及其在今日之遭际的理性审视和批判。前者通过几十个短故事和来自几十个数据库的数据,集中从“机会不平等”的角度揭示了“社会流动看起来注定要陷入停顿,美国梦终将成为泡影”,也即优绩主义已经穷途末路;后者则从理论上对“优绩主义”原则本身及其后果进行了全面的检视批判,认为优绩主义是暴虐的原则,它使“那些处于顶端的人发现自己很难抗拒这样的想法:他们应该获得成功,而那些处于底层的人也应该处于底层的位置”。由此,优绩主义导致赢家的傲慢、输家的屈辱,败坏社会的团结,减弱公民的归属感。
那么,优绩主义这一自进入现代以来一直深刻影响和主导着社会运行的原则,是否确实到了退出舞台的时候呢?
优绩主义的现代价值基础
如上所述,优绩主义是主导现代社会运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它不是传统社会的主导原则,至少,在传统社会中,对优绩主义的强调不像现代社会那么突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有几项重要的价值转换支持着优绩主义,或者说,优绩主义是与现代社会几项基本的价值主张相匹配的。这几项基本的价值就是,效率、公平(或者说强调机会均等的平等),以及基于个人自由的个人责任。
效率是现代社会中许多制度安排的一个核心关切。美国社会学家斯科特就指出,在大多数前资本主义的农业社会中,由于物质匮乏,人们始终生活在接近于生存线边缘的境遇中,因此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安排上,首先考虑和追求的是生存安全的保障,而不是收益的最大化即效率。这与现代社会的许多制度,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将效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追求截然不同。如果说,市场机制是现代社会的核心机制,那么,这个机制的核心则是效率。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当马克斯·韦伯指明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是理性化,即工具理性(以最有效的手段达成既定的目的)主导人们的社会行动以及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时,实际上是在强调现代社会是基于效率而组建起来的。而优绩主义,则是效率所要求的社会原则。桑德尔承认,相比于找个能力差的水管工或牙医,若能找个更能干的水管工或牙医,必然更受益,“奖励努力、主动性和才能的经济体系,可能比无视贡献大小而给每个人相同报酬,或者根据喜好分配社会地位的经济体系更有生产力”。
桑德尔也注意到优绩主义与公平这种价值的紧密联系。如果说,效率主要体现为一种经济性的价值,那么,公平则主要是一种社会性、政治性价值。当然,关于公平本身有不同的理解,这取决于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比如,在贵族制社会,按照血统或世袭的身份分配社会政治职位,就被普遍地认为是公平的,是“天经地义”。因此,支持优绩主义的公平是一种特定的现代社会公平观,而这种公平观的核心恰恰在于,否定世袭的身份不平等,强调身份的生而平等。在托克维尔看来,这也是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当然,身份的生而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后天的实际生活中不会产生和形成其他方面的差异或不平等,更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普世无差异。但是,只要这种实际的不平等不是来自世袭的身份不平等,而是来自每个人自身通过努力而获得的成就,那么,这种实际不平等的形成和存在就并不有违公平。借用帕森斯关于“模式变项”的说法,现代社会的公平理念,把对于一个人的评价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报酬和社会地位的赋予标准,从传统社会所注重的诸如血统、性别、出身等“先赋性”因素,转向个体后天努力所取得的绩效这一“自致性”因素,而这显然与优绩主义是一脉相通的,或者说,本身就是优绩主义。
支持优绩主义的第三条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是基于个人自由的责任观。如上所述,公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政治性的价值,直接关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维系和调节,而责任则主要是一种针对作为当事人的个人伦理,与这种个人伦理相联系的,是个人自由。自由,特别是作为免于被强制的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无论是作为一种被大力张扬的价值,还是作为一种事实(现代化的进程,乃是个人摆脱各种传统束缚的进程),都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特征。而从伦理因果逻辑讲,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他遵循所属共同体或上帝意志的结果,那么,共同体或上帝为他的行为后果负责。但假如他的行为是自由选择的产物,那么,承担行为结果之责任主体就应该是他自己。因此,与对于自由的肯定和获得相联系的,就是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动负责的伦理观。这实际上也就是韦伯所言之“责任伦理”的基本精神:“信奉责任伦理的人,会考虑到人们身上习见的缺点,就像费希特说过的那样,他没有丝毫权利假定他们是善良和完美的,他不会以为自己所处的位置,使他可以让别人来承担他本人的行为后果——如果他已预见到这一后果的话。他会说:这些后果归因于我的行为。”也就是说,责任伦理要求个体以清明的头脑清楚地认清世人世情,把握自己行为的局势,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自觉地、无怨无悔地承担行为的后果。成,我之功;败,我之过。而这,显然正是优绩主义所坚持的伦理准则:“优绩至上的理想非常重视个人责任的概念。”
对优绩主义的批判
效率、公平以及基于个人自由的责任伦理,构成了支持优绩主义的三项最基本的现代价值,而从近现代历史的总体进程来看,优绩主义也助推了这些价值的实现。视才而举、按绩论酬打破了各种传统的身份壁垒,冲击了(即使不是终结了)基于种族、性别、阶层等先天因素的种种桎梏,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流动,从而激发了社会活力,提升了经济社会效率。同时,优绩主义也助长了一种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观念,促发了积极进取和自我负责的伦理精神。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优绩主义所带来的这一切的受益者,并不仅仅是指那些有才能从而能够创造“优绩”的精英,而且包括广大普通人在内的整体社会。这一点亦可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变化得知:“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的终结,允许每一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高考、进城务工等流动渠道的放开,不仅给那些有才干、肯努力的人带来了地位上升的机会,也大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从而使广大普通民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前获得了极大提升。也正因此,长久以来,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们都普遍地接受和认同优绩主义。但近年来,上述情形似乎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上述“躺平”“狗屁工作”“低欲望社会”“哥布林模式”等词汇的流行,表明一些社会成员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在心态上开始日益疏离、放弃、抵拒优绩主义原则;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也开始对这一原则进行理性地反思和批判。梳理、总结这些反思和批判可以发现,其对于优绩主义的质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对优绩主义之前提条件的反思
反思、质疑优绩主义的第一个层面是对优绩主义之前提条件的批判。要真正切实贯彻实行优绩主义原则,机会均等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优绩主义要求按照每个人以自身的努力所取得的实绩来分配经济和社会的报酬,这内在地包含着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这一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在通向成功的机会向每一位社会成员同等开放的前提下,一个人行为之成败绩效,才可能是自身努力的结果,也才可能是“自致”的。从伦理因果性上讲,也才可能让个体自己接受和承担行为之成败的结果和责任。否则,假如一些机会、一些经济社会活动的领域只向一部分人开放,而对其他社会成员关闭;或者虽然表面上向所有人开放,但参与竞争者却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再或者竞争的规则有利于一些人而不利于另一些人,那么竞争最终结果上的成败就不能真正被看作完全由行为者自身行为所带来的“优绩”或“败绩”。而优绩主义遭人质疑和反思之处,正是首先建立在这个前提条件上。也即,批判者认为,作为实行优绩主义之前提条件的机会均等,已经被破坏或者说不复存在。
应该说,在今天大多数现代国家中,由刚性的制度壁垒所造成的机会不平等已经不太常见——当然不是完全没有,这只要思考一下那些由权力所支持的经济社会垄断便可明白——因此,今天对于机会均等的质疑主要集中在起点不平等和规则偏向上。
在现代世界各国中,曾经对于优绩主义的信奉和拥抱之热切者,可能很少有超过美国的,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美国作为一个移民社会没有漫长的封建社会所留下的等级结构,用托克维尔的话说,美国社会是“生下来就平等”而不是后来通过民主革命才“变成平等的”。因此,他们是在一个(相对平等)的起点上开始展开竞争的:“每一个人都公平地站在人生起跑线上,这是美国梦的理念。”这也使他们对于这个平等的起点在今天的消逝尤其敏感。在这方面,许多论者都尤其注重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这是因为,竞争需要竞争的能力,而竞争能力有一个形成过程,其主要存在于个体作为成人进入社会开始正式竞争之前,因此,属于竞争起点的范畴。而现代社会,这种竞争能力的形成和个体所受的教育是紧密相关的。在今天,没有一张大学毕业文凭,特别是一流院校的毕业文凭,就想获得一份待遇好、报酬优厚的工作,几乎等同于“痴人说梦”。但正是在今天,出生于不同家庭的孩子进入好大学的机会是极其不均等的。在《精英的傲慢》一书的“引言”中,桑德尔就指出,在美国,常春藤联盟高校中超过2/3的学生来自收入排名前20%的家庭;在普林斯顿和耶鲁大学,来自全美前1%的富裕家庭的学生比来自收入居于全美后60%的家庭还多。“这类不平等表明高等教育并不像它所宣称的那样秉承优绩至上。”除了起点不平等,还有游戏规则的偏向问题,即一些规则本身会有利于某一类人而不利于另一类人,因此规则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并不能说明其作用和结果的公平,也不能保证竞争中所有人的“机会均等”,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当“一视同仁”遇到“男女有别”。“男女有别”之“别”,无关乎才能高低,而是先天的性质类型之不同。质言之,女人有每个月的生理期,男人没有;女人要生孩子,男人不用。在这种情况下,“一视同仁”的市场规则,便无法保证女性享有真正平等的市场机会。
(二)对优绩主义原则本身的质疑
反思、批判优绩主义的第二个层面是对优绩主义原则本身的质疑,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对优绩主义之所谓“优绩”的界定的质疑。什么才算“优绩”,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现代性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各种衡量、测度、判断标准的客观化、明确化,清除前现代社会中在这种标准上的个人感觉的模糊性。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优绩主义对于“优绩”的理解。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将学历文凭作为衡量才能“优绩”的标准。但是,桑德尔批评指出:“声望显赫的学术资历与实践智慧或此时此地追求公共利益的本能之间,几乎没有什么联系。”优绩主义也强调通过市场机制来定义“优绩”,但桑德尔同样指出:“一份工作在市场上的价值不应该成为对公共利益贡献大小的标准。”显然,桑德尔的批评实际上主要是反对优绩主义对于“优绩”的理解摈弃了“优绩”应该包涵的公益维度,或者说道德维度。
第二, 对优绩主义之所谓因自身努力和成就而获得经济社会报酬的质疑。优绩主义强调要根据一个人凭自己的才干和努力所获得的实际绩效来分配经济社会报酬或获得社会地位,即强调社会财富和地位分配中的“自致性”因素,认为像中世纪贵族制社会那样根据出身、世袭的身份等级等“先赋性”因素获取社会报酬和地位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但问题在于,第一,暂且不论一个人的才能的形成与其所受的教育的关系以及其所受教育与家庭的关系,才能还与天分紧密关联,而一个人拥有这样或那样的天分不是个人自身的功劳,而是来自偶然性的先天遗传。第二,一个人凭借其某种突出的才干获得高额经济社会报酬,是因为他生活在注重奖励他碰巧拥有的才能的社会:今天一个足球天才可以获得巨大的报酬,这在文艺复兴时代就不可能,而他是生活在今天还是文艺复兴时代,是偶然的,并不是自身的功劳。第三,在今天这个复杂社会中,几乎所有取得的成就都是分工合作的结果,很少有哪项成就完全是某个人之才干和努力的产物,也很难辨别出在通过合作而获得某项成就的过程中每个人的精确贡献度。因此,实际上也就无法至少是很难根据每个人的绩效贡献确定他的报酬,即使借助优绩主义所信奉的市场机制。既然一个人的天分以及它出生在怎样的社会与“自致性”无干,而与“先赋性”无异,既然绝大多数成就都是合作的结果,那么,优绩主义所谓每个人凭自己的努力和功绩获得成功就变成虚假的,至少不完全是真实的。当然,反过来,将失败完全归咎于某个人自身也是不正确的。
(三)对优绩主义作用之结果的批判
反思、质疑优绩主义的第三个层面是对优绩主义原则作用之结果的批判,具体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优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固化了社会阶层。优绩主义以人人都有机会成功、都有机会实现阶层跃升的梦想为号召,但由于如前所述的实际上的机会不平等,特别是由诸如起点不平等等“非自致性”因素所造成的机会不均等,因此,精英阶层和他们的子女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类竞争中最终会以压倒性的优势获胜。这一方面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越来越显著。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国收入增长的大部分都流入了收入在前10%的人,而收入居于后50%的人的收入在这几十年中几乎没有增长;今天美国最富有的1%的人,其收入比居于后50%的人的收入之总和还要多,由此,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的“橄榄型社会”反而消失了。另一方面,在不平等程度加剧的同时,“流动性不再能补偿不平等”,也即,社会流动性降低,不平等趋于固化,这集中体现在一直来被视作社会流动引擎的高等教育特别是顶级高校中,优绩主义不仅没有使卓越的高等教育成为带动社会流动的引擎,反而让那些顶级高校成为精英父母将他们的优势传递给子女的机构。不平等的拉大和固化,最终将使得美国社会走向泾渭分明、彼此隔离的“两个美国”。
第二,优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教育,损害了工作的尊严。优绩主义把生活,特别是现代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教育和工作主要看成是一场争取成功的竞争,从而一方面大大窄化、扭曲了教育,另一方面则损害了工作的尊严。本来教育不仅仅只是关乎输赢成败的事,而更关乎整体人格的健康发展和培育,但优绩主义却把教育引向了只讲究优胜劣汰、只关注输赢的方向。于是,即使对现实教育的批评,也变成只关注教育的不公平,而不是教育本身的问题(这一点在我国的表现尤甚)。优绩主义同样损害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本来,工作既是经济来源,也包含文化属性,既是谋生的方式,也是获得社会认可和尊重的源泉。并且,一份工作在市场上的经济价值也非衡量其对公共利益贡献大小的标准。但是,优绩主义却仅从经济收益上的输赢得失也即工作的市场价格来看待评估工作,于是就大大损伤了人们从事工作本身的尊严。不仅如此,当优绩主义支配下的人们普遍地从输赢成败的角度去理解和对待教育和工作时,也便造成了社会上普遍的焦虑心态。
第三,优绩主义导致了赢者的傲慢、输者的屈辱。优绩主义标榜每个人能够凭借自己的努力和才干获得成功,而无视现实存在的巨大的机会不均等以及天赋、运气等“非自致性”因素在决定一个人能否成功上的重要作用。由此导致那些成功者觉得自己的成功完全是自己的应得,而非自己的幸运,进而使得他们变得自负和傲慢(桑德尔把自己批判优绩主义的著作命名为《精英的傲慢》,这是他对优绩主义之批判的最重要的聚焦点),他们很少觉得应该为自己的成功而感恩,更不认为自己对这个世界、对他人有什么亏欠。就像他们觉得自己的成功是自己的应得,他们认为那些失败者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不够努力。因此,与成功者或赢家的傲慢、自负相对应的,是失败者或输家的屈辱、卑微、绝望和怨恨。当优绩主义在人们失去了上帝恩宠、眷顾的宗教信仰之后,直接给世俗的成功、富裕赋予伦理道德上的正价值,失败、贫穷就成了伦理道德上的负价值。就像鲍曼说的那样,现代“工作伦理”——其实质与优绩主义是同调的——将失败、贫穷归因于失败者、穷人的“道德缺陷”,因而,“穷人是完全没有价值的……没有人需要他们,所以他们最好不存在。他们可以被无情地抛弃,没有人会因此懊悔或内疚”。工作伦理“洗涤了社会中正常人的双手和良知,帮他们从抛弃同胞致使同胞永久失业的罪责中摆脱出来。在对穷人的道德进行谴责的同时,对非穷人的道德实施赦免,通过这种双管齐下的方法,达到双手和良心的洁净”。这种赢家的傲慢、输家的屈辱,最终带来的是社会的撕裂。
优绩主义的限制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对于优绩主义的上述反思和批判?
对于机会不均等状况的反思所指出的无疑是一个重要事实,不仅是美国社会的事实,而且也是生活于中国社会的我们所深切感受到的事实。不过,面对机会不均等的不公平竞争这一事实,至少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 如何看待这种不公平?它与传统贵族制社会中以严格的身份等级表现的不公平,或与我国改革开放前表现为刚性的户籍身份壁垒的不公平相比,哪种更不可取,更不符合现代人的基本价值观?其实,绝大多数接受认同现代基本价值理念的人都不难作出回答,这从我国逐步破除身份壁垒的改革举措获得普遍的认同就可以看出。
第二,面对机会不公平的竞争,是选择改善机会不均等的状况,还是放弃优绩主义?从近代以来的历史看,对此确实存在着两种选择。一种是努力改善机会不均等状况,以各种社会政策、社会法规给贫弱者以保护,对曾经几乎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资本主义加以规制约束就是主要表现之一。另一种是以取消竞争来代替不公平竞争,这实际上也就是取消优绩主义,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曾经实行过的以“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为突出特征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就是这种选择的一种具体表现。几十年来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走上改革之路,表明了这种选择显然是走不通的。
当然,要不要放弃优绩主义,关键还在于优绩主义本身是不是存在问题,以及有没有取代优绩主义的更好的可行方案?应该说,前述对于优绩主义原则本身的两点批判也并非毫无道理。文凭和市场价格确实不一定代表“优绩”,至少不能成为“优绩”的全部表征,对“优绩”的界定和理解应该更具有包容性,特别是应该把是否促进公共利益,至少将不伤害公共利益这一道德维度包容进来。一个人的天分以及其出生在怎样的社会等与“自致性”关系不大的因素,以及绝大多数成就都是合作的结果这一事实,也确实表明优绩主义所谓“每个人完全凭自己的努力和功绩获得成功”不完全是真实的。但是,只要仔细思考辨别一下就可以发现,所有这些实际上都属于现实中存在的如何切实地实行优绩主义的具体操作上的问题,而非优绩主义原则之根本精神或价值取向上的问题。
优绩主义的根本精神无非就是,生活在当今既有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每一个人应该凭自己的努力和取得的实际成绩来获取报酬。而与这一根本精神相对立的,无非三种情况:一是凭诸如出身、世袭的身份地位等与自己后天的努力、成就无关的因素(就“非自致性”而言,运气也属于这一范畴)获得报酬;二是不论出身等“先赋性”因素,也不论后天成就贡献等“自致性”因素,所有的人最终都获得无差异的同等报酬;三是根据每一个人的实际需要(need)来分配报酬,也就是“按需分配”。因此,真正的问题是,在这四种方式中选择哪一种?联系当今经济社会之既有的发展水平和条件,目前总体上,优绩主义无疑还是相对最为可取的。
至于实行优绩主义在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和困难,尽管是真实存在的,但也并非是完全不可改善和弥补的。一方面可以通过纠正和完善优绩主义的现有的施行方式来修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行与优绩主义并行的其他原则来弥补,如“按需分配”就应该也可以作为补充来弥补优绩主义原则所存在的问题。
问题还在于,如果放弃优绩主义,有没有取代优绩主义的更好的可行方案?桑德尔就为在他眼中已是千疮百孔的现行高校录取模式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即让所有已经达到基本资质要求的申请者来抽签决定谁被录取。桑德尔说:“对有资格的人进行抽签,是为了打击优绩的专横。设置资格门槛,让机会来决定其余的人,这会让高中时代恢复一些理智,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学生们所处的困境,学生们追求完美、填塞简历的经历已经成为扼杀灵魂的梦魇。这样做还能削弱精英阶层的傲慢,因为这清楚地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那些登上顶层的人都不是靠自己,而应该把好运归功于家庭环境和天赋,这在道德上类似于抽签的运气。”但问题是,如果凭“不是靠自己”的天赋、家庭背景登上顶层是不公平的,那么,为什么同样凭“不是靠自己”的运气登上顶层就是可接受的呢?当然,桑德尔会说,两者同样不公平,但运气不靠自己是一目了然的,因而可以“削弱精英阶层的傲慢”。但是,谁能保证,那些靠抽签而获胜的人,有朝一日不会产生一种类似“天选之子”的自得与傲慢呢?在贵族制社会中那些不靠自己而获得高贵身份的人不是对非贵族出生的人傲慢有加吗?
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对于优绩主义之结果的批判。
首先,社会不平等,特别是贫富分化的加剧,无疑是近几十年来的事实,而且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事实。对此,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作了更加充分的揭示和分析。但这个事实与优绩主义的关系却并非一目了然,我们不能说这与实际施行的优绩主义全然无干,也不能说完全是优绩主义作用的结果。孙立平先生就曾在一篇文章中援引陈志武教授的观点分析指出,导致今天贫富分化急剧拉大的关键因素有两点:一是现代技术所导致的商业模式的变化,二是全球化导致的机会差距的变化。因此既不能将其归结为“资本的贪婪”或“道德的沦丧”,更不能全然归结为优绩主义。
其次,关于教育和工作之意义的狭隘化和扭曲,笔者以为这一方面固然与优绩主义有关,即现实运作的优绩主义在前述那种对“优绩”的偏狭的界定理解下,单一地突出教育和职业工作中的输赢成败。另一方面,这也与新技术的变革以及经济社会的充分发展使得增量型发展机会越来越少,进而导致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卷”有关。社会越“卷”,就越容易出现“有个工作就不错”的社会心态,也就越容易顾不及工作本应有的超越“谋生手段”的丰富意义。
再次,关于优绩主义导致赢者的傲慢、输者的屈辱。桑德尔认为:“如果你出生在贵族社会的上层,你会意识到你的特权是你的好运,而不是你自己的功劳。然而,如果你依靠自己的努力和天分登上了英才统治社会的顶峰,你可以为自己的成功是通过努力得来而不是继承的这一事实感到自豪。……(反过来),一个允许人们向上流动并赞赏向上流动的社会,会对那些未能做到这一点的人作出冷酷的评判。”
该怎样看待桑德尔的这种观点?第一,优绩主义和赢者的傲慢、输者的屈辱即使在现实经验中能够感觉到某种相关性,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上所述,在贵族制社会中,自命“天潢贵胄”的贵族对底层的傲慢并不鲜见,甚至是常态。第二,桑德尔在此表现出的对人的尊重或者说荣誉的关切,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这种关切实际上是与其置身于其中的社会语境相关的,即他置身于其中的是一个富裕的、基本生活需求普遍不成问题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尊重的需求会逐渐凸显出来,从而对于傲慢和羞辱会变得敏感。第三,作为社群主义者的桑德尔实际上最为关切或者说忧虑的是,与优绩主义紧密关联的这种傲慢和羞辱,导致了阶层之间的怨恨和疏离,带来了社会的撕裂,进而导致了社会团结、公共精神、公民美德的衰退与流失。这种关切和忧虑,无疑是值得赞赏的。
坚持优绩主义,矫正优绩主义
上述分析表明,优绩主义在当今现实社会中的运行确实存在问题,与此同时,那些对于优绩主义的批判并不都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即使这些批判所表达流露的关怀值得赞赏和肯定,但许多被他们用来批评质疑优绩主义的现实状况与优绩主义原则本身实际上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问题还在于,即使有人认为优绩主义因其存在的问题而应该被放弃,但是,能不能找到比优绩主义更可取同时又现实可行的替代原则呢?桑德尔抛出“英才竞争(即优绩主义——引者)导致的不平等是否公正”的问题,但纯粹从理论逻辑上讲,这个问题与“不问贡献大小结果一律平等是否公正”或“贵族制是否公正”在意义上是等值的,其回答最终只能取决于回答者自己的价值信仰。
因此,我们不妨改换一种提问的方式:联系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着眼于其正常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的需要,思考优绩主义与平均主义或贵族制(虽然三者都有各自带来的“不公正”)相比,何者相对更为可取,也更为可行?这是一个经验性选择的问题,而从经验上看,贵族制在现代世界发轫之初就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中被挥手告别了;平均主义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改革中被义无反顾地摒弃了;至于前面提到的“按需分配”,目前显然还没有全面实行的现实经济社会条件;剩下的是优绩主义。
然而,优绩主义在当今现实社会中的运行确实存在问题,因此,在坚持优绩主义的同时,必须不断矫正优绩主义。
第一,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筑牢优绩主义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机会均等是切实贯彻实行优绩主义的基本前提,在这方面,如何营造一个平等的竞争起点是当今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当然,有些起点的不平等是天生的,如从父母那里继承的天分。但优绩主义的精神实质,是强调每个人应该通过自己后天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获得经济社会的报酬和地位,父母不能也不应像贵族制社会那样把自己所拥有的身份优势以及尊崇的地位直接传交给子女。即使是遗传的天分,拥有这种天分的个体也须通过自身后天的努力过程把它转化为现实社会所需要的实际能力,并且要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尽力恰当使用这种能力,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机会均等特别是起点的平等,主要是针对这个后天的过程而言的,至于像残疾等天生的不平等以及运气等偶然而不可控的因素,则需要通过优绩主义之外的其他制度来弥补。
在这方面,国家(政府)应该且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实际上,桑德尔等批判、反思优绩主义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政府)在社会责任上的撤退。桑德尔说:“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关责任的言论在针对福利制度的辩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针对福利制度的争论都是有关团结的争论,以及关于我们作为公民应该为彼此承担什么……20世纪80年代以来,针对福利制度的辩论与其说是关于团结的,不如说是关于弱势群体在多大程度上要对他们的不幸负责的。”除了桑德尔,国家在社会责任上的撤退也是鲍曼、贝克等关于“个体化”的命题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只有国家(政府)在营造和维护前述的与后天过程相关的机会均等,尤其是起点平等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才能在相应的程度上把社会成员所承受的实际生活结果归因于其个人责任。前面已经指出,在营造与后天过程相关的起点平等方面,教育是非常关键的,现代国家(政府)应该一方面努力给所有的孩子以平等的优质教育,另一方面则要以各种方式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父母将他们的优势转化为其子女在受教育方面的特权。
第二,拒绝“赢者通吃”,借助与优绩主义并行的原则保护弱者。优绩主义的批判者批评它把教育、工作完全变成了一场只关乎输赢的竞争,这无疑是一个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肯定价值多元性来加以纠正。但同样或者说更成问题的是“赢者通吃”的现象,其突出体现在一个特定领域特别是经济(市场)领域中的赢家,毫无阻力地把他的优势延伸到其他领域,侵害其他人的正当公民权利。当然,成功者可以也应该得到适当、较多的尊重,但不能将他在一个特定领域中的优势转化为一种普遍的特权。
在这方面,丹尼尔·贝尔的观点是值得参考的。自由竞争无疑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但贝尔对此表示并不太担心。他认为,在保证竞争本身基本是公平的前提下,关键在于,必须遏制这种不平等结果的影响力的泛化。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特性和法则,个体间的不平等应该限制在与其活动领域直接关联的个体间的差异内。因此,市场竞争中能力素质而非赢家的金钱应该是高等教育的决定因素,身体的需要而非金钱才应该是获得医疗保健的决定因素。在一个社会中,财富不能转换成与之并无内在关联的各个生活领域的通用货币。为此,社会必须首先将社会资源用来确立一条针对全体公民之基本需要(need)的“社会最低限度”线,从而一方面确保每个人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另一方面遏制那些市场竞争中的赢家千方百计想把金钱优势转化成普遍性的特权。这显然也只能是国家(政府)的责任,质言之,这是国家(政府)着眼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通过与优绩主义并行的其他社会原则(如特定范围、领域和程度上的“按需分配”),一方面遏制赢家的特权,另一方面保护那些由于运气、天赋等方面的原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的输家或根本无力参加竞争的弱者,确保后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后者为人的基本尊严。
第三,给成功者以尊敬,给未获成功者以尊严。我们要防范的是成功者的特权和这种特权对于其他人的正当权利的侵犯与损害,但我们不能抹杀他们对于尊敬的追求。从个体心理上讲,尊敬是人的一种高层次需要,在基本需求有了保障的富裕社会中,特别是在富裕社会的成功者那里,这种需求更会上升为他们的主导性需求。从社会心理上讲,对成功者的尊敬乃是人们对他们的才华的赞赏,对他们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的承认和回报,是社会的正常发展和进步所需要的一种动力。因此,在国家(政府)遏制成功者追求特权的冲动时,社会应该给他们以尊敬(而且,从人的心理上讲,真诚的承认和赞赏也是傲慢心理的溶解剂,人们在面对敌意和怨恨时容易出现傲慢的反应,而面对承认和赞赏则反而会变得谦逊)。
与此同时,必须给未获成功者、给底层人群以尊严。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今天,所谓人的尊严,并非像通常所说的“面子”那样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关系中呈现出来的一个相对性概念,而是在普遍地适用于所有人、在“人类”与“非人”的区别中显示出来的绝对性概念,强调的是人必须在一些基本的方面确保自身与非人的区别,不能使人堕入一种非人的状态。有尊严,则无屈辱。维护这种意义上的尊严,是国家(政府)的责任,也关乎全体社会成员之社会心态及社会意识的改变与调整。
第四,在规范市场的同时,倡导并维护价值的多样性。现行的优绩主义的一个重要弊端,是对于何为优绩的界定过于狭隘,不具充分的包容性,进而影响到优绩的公益性维度。矫正这一弊端,只能重新界定何为优绩。为此,不妨首先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从满足社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之需求的角度,来理解认识何为优绩。
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立足于市场是当今社会之核心机制至少是核心机制之一这一现实,承认市场是衡量反映市场主体所作出的行为、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是否满足社会需求的机制。同时,强调市场本身是建立或者嵌入于具有一定道德共识(如禁止吸毒、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等)的社会之中的,通过强化或者说精细化这种道德共识以提升市场机制本身的社会公益性。另一方面,社会需求是多样性的,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仅有经济需求,也有审美的需求、伦理的需求、社会参与的需求、娱乐的需求,乃至对于可以托付生命之意义的信仰的需求,等等。因此,从价值是对于需求之满足的程度来看,价值无疑也是多样性的。着眼于价值的多样性,就容易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同的人在不同的价值维度上都能够取得各自的“优绩”,进而,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那种“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的社会关系状态也就相对比较容易代替“傲慢对屈辱”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