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帅 | 论奥古斯丁的“原罪继承法”

本文原载《现代哲学》2013年第2期,原题为《奥古斯丁论原罪的“继承”》,此次推送略有修订。感谢孙帅老师授权本公众号转载。

1 原罪的“继承”

原罪观念是奥古斯丁学说中的核心部分,也是其留给后世基督教的重要思想遗产。他认为,原罪对亚当和众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亚当而言,它是纯粹的意志之罪,因为他当时享有不犯罪的自由,最终却选择了堕落;对众人而言,它既是罪、也是对罪的惩罚,[1]因为他们生而有罪,没有选择不犯罪的自由。在亚当的后代中,除了圣灵受孕的基督,其他人都因在肉欲中孕育而染上了原罪。所以,即便是没有意志、没做出任何犯罪行为的婴儿,也必须接受洗礼,否则永远都无法除去身上的罪性、加入天使和圣徒构成的团契(societas)。

为了证明原罪的存在,奥古斯丁经常引用《罗马书》,5:12:“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在那一人之中,众人都犯了罪(in quo omnes peccaverunt)。”[2]可是圣经上的文本依据并不能掩盖或弥补奥古斯丁原罪说的内在困难。奥古斯丁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原罪的遗传(tradux peccati)问题:如果说原罪遗传的途径是肉欲支配下的身体交合,那么,“意志性的罪”怎么能通过“物质性的精子”传播呢?[3]或许正因为希波主教在这个问题上难以自圆其说,[4]现代奥古斯丁学者才会专注于分析原罪的“遗传”,从而严重忽视了原罪的“继承”(successio peccati)。

如果说原罪的遗传是一个生育问题,那么原罪的继承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笔者看来,恰恰是“继承”概念最能揭示出奥古斯丁原罪学说的思想意图和伦理指向。在奥古斯丁这里,“继承”绝非只是在比喻意义上使用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哲学和政治意涵。一方面,原罪的继承从根本上关涉到亚当与众人之间的父子关系,另一方面,从继承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徒的身份认同与基督教的社会伦理。

作为一位著名的主教,奥古斯丁非常熟悉当时的罗马法,且在著作中大量使用罗马法术语。[5]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他关于原罪问题的讨论中。为了按照继承法逻辑来理解原罪的传播及其伦理意义,奥古斯丁在后期著作中使用了许多相关的罗马法术语,比如,继承(hereditare或succedere)、共同继承人(coheres)、债(obligatio或debitum)、遗产(hereditas)、解除(absolvere或solvere)、解放(liberare)、收养(adoptare)、转移(transferre),等等。这些法律术语告诉我们,奥古斯丁的原罪学说中存在着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层面。那么,这种“原罪继承法”到底是什么呢?

简单地说,由于肉身的生育,众人都从“家父长”(paterfamilias)亚当那里传染了原罪,这一传染本身同时意味着儿子对父亲的“继承”。[6]众人从亚当那里继承的原罪相当于一种“债”。[7]所以奥古斯丁说,处在原罪之下的众人都被“债”(obligatio)所“束缚”(obligare),而基督受难就是为了“解除”他们的债务,将他们从债的束缚下“解放”出来。[8]不过被解放的个体并未因此变成“自权人”(sui iuris),因为他们将被圣父“收养”,[9]从而建立新的继承关系,以基督的“共同继承人”[10]身份继承圣父的遗产。[11]这样,被解放的众人就从“家父长”亚当权下“转移”到“家父长”上帝权下,基于与上帝之间的继承关系构成一个基督教团契或“家庭”。这种借用罗马法概念表述出来的“原罪继承法”,蕴含着奥古斯丁对众人与亚当、自我与上帝之间关系的深刻洞察。

2 “人生而负债”

与通常意义上儿子对父亲的继承一样,原罪的继承也要以亚当和众人之间的自然关系为基础。根据奥古斯丁的创造学说,起初上帝将众人的“理式”(ratio)都造在了亚当之中,众人与亚当之间存在着创造论上的一体关系。[12]通过时间中发生的交合与生育,众人的理念将长成具体的人,创造论上的一体关系将铺展为自然的父子关系——亚当是人类的家父长,众人都是他的子孙后代。不过,这个自然的生育过程恰恰也是原罪的继承过程。原罪发生的时候,“我们尚未存在,但已经存在于亚当之中”,[13]与亚当一起构成了“那整个大块”(universa ista massa)[14]。人类起源上的这种“众人合一”(in pluribus unitas)[15],导致亚当的子孙都必然从他那里继承原罪。所以奥古斯丁说,原罪这个“他者或陌生的罪过”,因“继承”而成为我们的(hoc delictum alienum obnoxia successione fit nostrum)。[16]

奥古斯丁认为,原罪是对人性的束缚,因为原罪是亚当欠下的一笔债。众人继承原罪之债所根据的,恰恰是通过生育铺展开的、父子一体的自然关系。正是在父子一体的自然关系意义上,奥古斯丁说,“人生而负债”(quibus nascendo fuerat obligatus)。[17]亚当传给子孙后代的遗产就是原罪,不过原罪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某种东西,而是亚当通过自由意志欠下的债。无论是否愿意,在亚当之中且生于亚当的所有人,都必然继承这种债——这是“生育自然法”(naturalia iura propaginis)的必然性。[18]不过,原罪到底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种债呢?换言之,如果说亚当因犯罪而欠下一笔债,那么他到底欠谁的债呢?

当然是欠魔鬼的债。原罪源于魔鬼的诱惑,但诱惑并不是堕落的直接原因,因为亚当违背诫命乃是出于他自身的意志。既然亚当因自由抉择而犯罪,那么,根据上帝的正义裁判,他便要受制于魔鬼、被魔鬼捕获。这是罪应得的惩罚,是亚当为犯罪付出的“工价”。在这个意义上,犯罪的亚当仿佛是将自己“卖”给了魔鬼。只有从“买卖”逻辑出发,原罪才可以被理解为亚当与魔鬼之间的欠负关系。“债”(obligatio)本身是一种“束缚”(obligatio),因为债的束缚,犯罪的亚当理当被魔鬼“奴役”。

亚当之所以要违背上帝的诫命,本是为了能够像上帝那样控制自身,结果却适得其反。不服从上帝的亚当确实被交给了自己,但并未因此就能把握自己、做自己的主人,[19]因为他将自己卖给了魔鬼,对魔鬼的欠负牢牢地束缚着他。由此可见,人永远不可能获得“自权人”意义上的自由,他要么受制于上帝的权力,要么受制于魔鬼的权力。服从上帝的人不会想要主导自己,而一旦想要主导自己,他就会变得骄傲起来,就会因犯罪而被交给魔鬼,与魔鬼建立债的欠负关系。债(debitum/obligatio)就是原罪给亚当带来的惩罚,它从根本上将人生在世的处境规定为“欠负”(debitum)和“被缚”(obligatio)。[20]

由于每个人都在亚当之中,都是“那一个人”(ille unus,即亚当),[21]所以每个人都是一个“被缚的亚当”。奥古斯丁说,原罪“共同的罪责束缚着所有人,就像继承得来的债一样”(communi reatu tamquam hereditarii debiti obligare chirographum)。[22]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言,原罪继承得以成立的基础是众人和亚当之间的自然关系;另一方面,与一般的继承不同,当后代继承父亲/亚当的原罪时,父亲的罪并不会减少或消失。原罪的继承并不意味着,子女将父亲的罪拿走,而意味着,他们将成为与父亲一样有罪的人;悖谬地说,“转移”给后代的罪仍在父亲身上。而凡是继承父亲亚当的人,都将成为像亚当那样“欠负”和“被缚”的人,因为他们都被造在了亚当之中,并因出生而成为另一个“亚当”,成为众多的“那一个人”。总之,生而负债的人,就是先行被卖给魔鬼的人。众人与亚当在创造论上的一体关系(众人的理式都在亚当之中),以及在生育意义上的自然关系(众人都生于亚当),保证原罪之债在人类中世世代代(saeculum)传递下去。在世代中存在的每个个体都是受缚于罪与债的欠负之人。

3 基督与原罪的解除

为了摆脱人性的欠负和束缚,原罪之债的继承纽带必须被解除(vinculum solveret successionis obnoxiae),[23]就是说,众人与亚当之间的父子一体关系和继承关系必须被打破。这就是基督受难的意义之所在。奥古斯丁写道,

一开始,通过犯罪的那个人,我们就从我们的父亲即罪人(a patre nostro peccatore)那里,得到了坏的遗产(malam hereditatem)。不过,另一份遗产却为我们而降下,这是那一位的——他取了我们的遗产,应许了他的遗产。我们因罪而拥有死亡,那一位无罪却取了死亡;并非债务人的他死了,消了债务人的账目(chirographum debitorum)。[24]

奥古斯丁这里说的“那一位”就是道成肉身的基督:他生于肉身,却没有继承原罪,也不欠魔鬼的债,因为他并未被造在亚当之中并与之构成自然的父子关系。无辜且毫无欠负的基督自愿被魔鬼捕获,于是便有了十字架上的受难。基督受难作为“赎罪”相当于上帝与魔鬼之间的一次“交易”,正如原罪相当于亚当与魔鬼之间的一次“交易”一样:人类由于犯罪而将自己卖给魔鬼,自此被原罪之债牢牢地束缚着;基督用无辜的死亡替人还了这笔债,将人从被缚的处境下解放出来。不过基督之死不等于救赎的完成。只有模仿基督的死亡,个体的债才能被解除,个体才能从魔鬼那里被解放出来;否则,即便是那些死去的婴儿,也不能在末日获得拯救。洗礼就是模仿基督之死的圣事。

基于对保罗书信的阅读,[25]奥古斯丁认为洗礼象征对基督死亡的模仿。具体言之,当个体受洗的时候,他其实在是基督中受洗,由此归入他的死亡。如此,洗礼可谓是死亡的圣事,每一次洗礼事件都是基督受难的再现。基督为众人而死,并呼唤每个基督徒都在他的死亡中死一次。这样的死亡是向罪而死,以此解除原罪之债的束缚。奥古斯丁写道,

在基督的死亡中受洗,不就是向罪死吗?……因此,婴儿如果在基督中受洗,就是在他的死亡中受洗。如果在他的死亡中受洗,就是向罪死,与他死的形状联合(mortis eius similitudini complantati)。[26]

洗礼既是死亡,也是重生,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与基督一起向罪死的人,才能在他的恩典中重生;只有模仿他的死亡,才能模仿他的复活。洗礼的重生对应肉身的出生,而肉身出生的根源在始祖亚当那里。奥古斯丁强调重生的目的,是为了让人彻底摆脱与亚当的“自然”关系,从而在洗礼中进入与基督的“恩典”关系:即,从与亚当的一体关系,转变为与基督的一体关系,从第一亚当走向第二亚当。他们二人就是整个人类,众人要么在亚当之中,要么在基督之中:

第一个人亚当早已去世,在他之后,第二个人就是基督,虽然在这两个人之间,有成千上万的人出生。所以,从生育的继承中(ex illo successione propaginis)出生的所有人,显然都属于第一个人,正如在恩赐的恩典中(in illo gratiae largitate)出生的所有人,都属于第二个人。这样一来,两个人,即第一个和第二个,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整个人类。[27]

从众人与亚当的一体关系中,铺展出原罪之债的链条。要摆脱债的束缚,众人就必须在洗礼的恩典中从第一次出生走向重生。在奥古斯丁看来,从亚当而来的出生是肉身的,从基督而来的出生是灵性的,这两次出生分别对应原罪之债的“束缚”(obligavit)和“解除”(absolvat)。[28]根据灵性方式出生的基督将根据肉身方式出生的众人,“从生而欠负的债(ab hoc debito sanguine liberandi)中解放出来”,[29]因为肉身的出生致使众人因继承而成为债务人(haereditarios debitores fieri)。[30]一句话,重生就是为了解除原罪之债的束缚(ut ab eius obligatione solvantur)。[31]

一旦原罪的债务被解除,个体就将不仅摆脱魔鬼的权力,而且摆脱从亚当那里延伸出来的自然纽带,因为他们与亚当之间父子一体的自然关系和继承关系,被基督的恩典彻底斩断了。这样,“被缚”的人就将成为“被解放”的人。只不过,“被解放”(liberare)的人不会因此成为“自权人”意义上的“自由人”(liber),甚至不会成为严格意义上的“解放自由人”(libertinus, libertus)。这是由于,生于亚当的他们因重生而被“转移”到了基督那里(natos ex Adam, transferri renatos oportet ad Christum)。[32]从自然关系来看,众人都在亚当之中、都是“那一个人”,都是被原罪之债牢牢束缚着的欠负者。一旦被转移到基督那里,那些与亚当合为一体的人便脱离了自然关系的纽带,并在恩典关系中与基督合为一体,成为基督的肢体。与基督结合在一起的基督徒,将获得一个新的身份,即圣父的养子,由此从世代中的“自然家族”进入超越世代的“神圣家族”。

4 圣父与收养

从原罪问题来看,洗礼意味着家庭身份和继承关系的变化,就是说,与基督合为一体的人将摆脱家父长亚当的遗产(即原罪之债),从而成为基督的共同继承人和上帝的儿女。众人继承原罪之债所根据的,是以生育为基础的自然关系。而当基督徒在洗礼中加入基督的身体及其死亡时,从亚当那里延伸出来的自然关系和原罪之债的继承关系便被彻底解除了。所以奥古斯丁认为,基督“不受制于老父亲的债(paterno antiquo debito),却改变了我们的遗产和父亲”。[33]结果,基督徒都成了圣父的孩子和基督的“共同继承人”,解除与亚当结成的父子一体,转而与圣父结成父子一体、与基督结成兄弟一体。不过,基督教的父子一体与兄弟一体是如何构成的呢?

在奥古斯丁看来,上帝“生有一子,但不愿意他只是一个(et unum esse noluit)”,于是便将基督徒造为他的“共同继承人”。作为独子基督的共同继承人,基督徒显然也被理解成了上帝的孩子,但不是上帝“生”的孩子,而是他“收养”的孩子,即养子。[34]换言之,基督因“自然”(natura)而成为上帝的孩子,基督徒则因“恩典”(gratia)而成为上帝的孩子。[35] 关于上帝的孩子,奥古斯丁是这样说的:

我们是上帝的孩子,但这是因为,他通过其意志将我们造(fecit)为孩子,而不是因为,他从其自然中将我们生(genuit)为孩子。上帝确实生了我们,不过这是指,收养的孩子是从收养的善意中生的(adoptantis generatos beneficio),而不是从自然中生的。最后,我们之所以被称为上帝的孩子,是因为上帝召唤我们成为养子女;我们作为人被收养。他被称为独子,即独生子,是因为他是父之所是(quia hoc est quod Pater);而我们是人,上帝是父。[36]

作为一名熟悉罗马法的修辞学家,奥古斯丁清楚地知道收养的关键是“意志的抉择”(或神圣恩典)。[37]就是说,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父子关系奠基于意志,而不是自然。根据罗马法,被收养者要彻底脱离原生家庭的自然关系和人伦秩序,然后方能进入收养者的家庭。收养建立的家庭关系不同于生育建立的家庭关系,前者奠基于法律,后者奠基于自然。虽然如此,罗马法学家依旧认为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家庭地位,因为“收养模仿自然”(adoptio enim naturam imitatur)。[38]相比罗马法,奥古斯丁决定性地扩大了收养与生育之间的差异:不仅收养使基督徒脱离亚当的家父权(patria potestas),而且作为养子的基督徒和作为亲生子的基督,并不具有相同的地位。换言之,以意志为基础的收养,并不模仿以生育为基础的自然,因为基督和上帝的自然相同,人与上帝的自然不同。圣父收养基督徒,旨在超越而非模仿亚当与众人之间父子一体的自然关系。惟有藉由超越自然的意志和恩典,在自然上不同于上帝的人才能与上帝结为一体关系,成为圣父的养子和基督的共同继承人。[39]

正如上文所论,从家父长亚当那里解放出来的家子不可能成为“自权人”,也不可能成为新的“家父长”,因为他们将受制于另一个家父长的父权,即圣父的父权。既然受制于圣父的父权,他们就永远没有绝对的自由和自我,相反,他们必须意愿上帝的意志,将上帝当成最真实的自我。在基督之死中受洗的他们,不仅向罪死、向魔鬼死,而且向始祖亚当死,向自然的世代死,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作为意志之子或恩典之子进入养父上帝权下,在“神圣家族”中成为独生子的共同继承人。

一旦成为上帝的养子女,基督徒便能摆脱亚当传下来的原罪之债,与基督一道共同继承上帝的遗产。奥古斯丁说,

在新约中,父亲的债通过遗嘱人的血被除去;结果,因出生而负债的人类,便开始因重生而不再受制于父亲的债。中保说:“也不要称呼地上的人为父。”(《马太福音》,23:9)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找到了另一次出生,由此便不再继承父亲,而是永远与父亲生活在一起。[40]

“不再继承父亲”,是指摆脱时间中生死继替的自然关系;“永远与父亲生活在一起”,是指在永恒中继承圣父的遗产。圣父的遗产其实就是永生,[41]或者说,就是上帝本身。[42]基督徒继承永恒遗产所凭借的乃基督死前留下的“遗嘱”(testamentum),亦即圣经(Testamentum,严格说来是指新约)。正因此,奥古斯丁明确将圣经与遗嘱联系起来,认为“遗产通过遗嘱被给予”(per testamentum datur haereditas)。[43]作为基督徒与上帝立的“约”,新约从根本上被理解为上帝的遗嘱,基督的共同继承人凭这份遗嘱得以在天国继承永恒的遗产:“所有人首先是兄弟,因为同一位父亲通过他的遗嘱召唤他们继承同一份遗产。”[44]虽然这份遗嘱是基督死亡时立下的,基督徒对“遗产”的继承却不以圣父的死亡为前提。[45]奥古斯丁知道,罗马法规定继承以死亡为前提:如果父亲不死,儿子就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不过,为了基督徒能够继承,圣父不但不会死亡,反而与他们一起享受永恒遗产:

父亲为你保存的所有东西,都只有等他死了,你才能继承;他的死亡为你的生命开路。然而,不管圣父上帝为你保存什么,他都与你一起保存;作为继承人,你将与圣父一起拥有遗产,不用盼望他死去,而要亲近永远存在的父亲,永远在他之中。[46]

如果说永恒的遗产就是永生,永生就是上帝,那么,继承遗产的基督徒将“在上帝的遗产中,与上帝一起活在永恒之中”(cum illo in ipsa hereditate in aeternum vivamus)。[47]这进一步说明,那些与基督一起共同继承遗产的养子,将无需像世俗的继承那样根据自然的亲等分割父亲的遗产,他们每个人获得的将会一样多,因为他们都将同时继承同样的永生,都将安享同一个上帝。[48]

然而,在末日来临之前,手持“遗嘱”或圣经的基督徒并不能真正得到永恒的遗产,因为那只是“应许的遗产”(promissam haereditatem)。[49]被上帝收养的人都“属于一个大家庭”(magnam familiam pertinemus),[50]但只要还在尘世,只要尚未抵达天上的家,他们就只能“在旅程中虔信而热切地渴望着那个团契”。[51]奥古斯丁力图在自然共同体之外为基督徒建构一个抽象的神圣家族,这个大家庭只不过是基督徒与上帝之团契的另一种表达,是虽被称为“城邦”、但实则是“团契”的上帝之城,是作为身体的基督徒和作为头的基督的合一。与此同时,他也非常清楚地意识到,对于尘世中的陌生人而言,这个宗教性的家庭只是一个渴望中的团契,根本就无法在历史中实现出来。而他的真正目的在于,用天上的大家庭解构地上的小家庭,削弱以生育自然法为基础建立的家庭关系和人伦秩序。这也是为什么奥古斯丁会采用罗马继承法逻辑来解释原罪的主要原因。通过将原罪的转移诠释成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奥古斯丁得以成功改变基督徒的家庭归属,使之从自然意义上的家庭转移到恩典意义上的家庭,从自然的父子一体转变为超自然的父子一体和兄弟一体。澄清这一点,我们就能明白为何中世纪教会强烈反罗马人一贯采取的家财继承策略,诸如收养继承、离婚再婚、寡妇继承、旁亲继承等,并要求每份遗嘱都要留出部分财产由教会来继承。[52]建制教会形象地表现了圣父、基督与基督徒共同组成的抽象家庭或团契,它呼吁个体和个体家庭把财产转移到教会大家庭中,以“共同继承人”基督的名义继承每个基督徒的财产。人的财产由上帝来继承,这对传统罗马法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因为正如伟大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所言,除了元老院法令和帝国法律允许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少数几位神,“我们不能将其他任何神指定为我们的继承人”。[53]

注释

[1]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1.44, 1.47, 2.37, 5.28, 6.17.

[2] 我据奥古斯丁的解释对和合本译文做了一些改动。

[3]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81, 2.83, 6.35; Contra Iulianum, 6.9.24.

[4] 参见Elizabeth A Clark, “Vitiated Seeds and Holy Vessels: Augustine’s Manichean Past”, in Ascetic Piety and Women’s Faith: Essays on Late Ancient Christianity, New York and Toronto: Edwin Mellen Press, 1986, pp. 291-349。

[5] Lardone对此做过系统的研究,参见Francesco Lardone, “Roman Law in the Works of St. Augustin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21 (1933): 435-451。

[6] 比如,Contra Iulianum, 6.25.82;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163, 6.21。

[7] 关于“债”,见Enarrationes in Psalmos, 71.16; Contra Iulianum, 4.1.3, 6.25.82, 6.26.83, 6.15.48;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1; Sermones, 181.6-8, 242A.3。

[8] 关于“束缚”、“解除”、“解放”,见De nuptiis et concupiscentia, 1.34.58; Contra Iulianum, 4.1.1, 4.1.3, 6.15.48;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1。

[9] 关于“收养”,见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6.9, 70 (2).10; Sermones, 51.28, 104A, 127, 156.15, 216.8, 265F.2; Contra Iulianum, 1.2.4, 4.8.40。

[10] 比如,Sermones, 22.9, 51.27, 118 (23).7, 119.7, 143.2, 166.4, 179A.14, 260D.2, 265F.3;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6.9, 70 (2).10, 105.34。

[11] 关于上帝的“遗产”,见Sermones, 65A.7, 72A.8, 104A, 146.1, 156.17, 242A.3, 260C.1, 265.11。

[12]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6: “根据自然理式(naturali ratione),亚当的孩子都在亚当之中。”

[13]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84.7.

[14]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5.1. 又Sermones, 174.9: universam massam generis humani。

[15] De civitate Dei, 12.23.

[16]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163.

[17] Contra Iulianum, 6.25.82.

[18]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2.

[19] De civitate Dei, 14.15.1.

[20] 在拉丁文中, debitum和obligatio都有债的意思,前者侧重指“欠负、欠缺”,后者侧重指“束缚、约束”。当奥古斯丁将原罪理解为债的时候,他要表达的就是这两层意思。

[21] De nuptiis et concupiscentia, 2.5.15: “当时所有人都是那一个人(ille unus)。”

[22]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1.

[23]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4.134.

[24] Sermones, 242A.3.

[25] 特别是《罗马书》,6:3-11:“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象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是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26] Contra Iulianum, 6.3.7. 又见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222-227。

[27]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2.163.

[28] De nuptiis et concupiscentia, 2.34.58.

[29] Contra Iulianum, 6.19.62.

[30] Contra Iulianum opus imperfectum, 6.21.

[31] Contra Iulianum, 4.1.3. 又比如Sermones, 155.9。

[32] Contra Iulianum, 5.15.56. 又4.7.38:“从亚当转移到基督(ex Adam transferatur ad Christum)。”

[33] Contra Iulianum, 6.26.83.

[34]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6.9. 又Sermones, 78.4:“独生子是一回事,收养的孩子是另一回事。”

[35] Sermones, 139.1.1. 奥古斯丁将基督徒称为上帝的孩子,其圣经来源有《加拉太书》,4:4-5;《罗马书》,8:23,9:3-5,等。

[36] Sermones, 139.1.1.

[37] Sermones, 51.27-28.

[38] Iustinianus, Institutiones, 1.11.4.

[39] 这种独特的收养神学导致盛行于罗马的收养习俗日渐衰落,最终在中世纪末期彻底消失。参见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101。

[40] Contra Iulianum, 6.25.82.

[41] Sermones, 22.9-10, 146.1.

[42] Sermones, 260C.2.

[43]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7.19. 进一步参见21 (2).30。

[44] De uera religione, 46. 89.

[45] 参见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0.7, 105.34; Sermones, 90A.6, 146.1, 198.42, 260C.1, 265.11。

[46] Sermones, 35A.2.

[47]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60.7.

[48] 见Sermones, 146.2。又比如Enarrationes in Psalmos, 105.34。

[49]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105.34.

[50] Sermones, 265F.3.

[51] Enarrationes in Psalmos, 105.34.

[52] Goo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83-103.

[53] Ulpianus, Domitii Ulpiani fragmenta,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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