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台湾公投:选党不选事?什么议题“适合”公投? – 端传媒 –

「公投和民主制度不只为找到“最好的解决办法”,而是让人民有知情、讨论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也有制衡公权力的机会,重要的是过程。」

端传媒记者 李易安 特约撰稿人 周彦妤 发自台北

12月18日,台湾即将迎来史上第四次全国性公投。

台湾的公投制度起步较晚,虽然1996年便首次举办总统直选,但《公民投票法》却直到2004年才订立;然而由于《公民投票法》起初规定的提案、连署、通过门槛过高,2004年和2008年举行的两次公投,都没有议案能够通过“同意票数占总选举人数一半”的门槛,因而被讥为“鸟笼公投”。

直到2017年,台湾立法院修法,大幅降低公投案的各项门槛,而议案的赞成票,只要达到选举人总数的四分之一、且同意票超过不同意票,即可过关。

在这个背景之下,2018年与县市长选举一起举行的公投,终于首次有公投获得通过,然而包括“反空污”、“反燃煤发电”、“反进口日本核灾地区食品”、“核电”、“同性婚姻”、“性平教育”等议题,公投结果都违背民进党政府当时所推行的政策,因而被视为民进党的一次挫败。

台湾公投,在投什么?

此次台湾公投,一共有四案,其中两案和能源、环境议题相关,分别是“核四启封商转发电”、“天然气接收站迁离桃园藻礁海岸”;一案与食品安全、国际贸易相关,即“禁止进口含有莱克多巴胺(简称莱剂)的猪肉产制品”;另一案则与公投的程序有关,主张公投应尽可能与其他全国性选举在同日举行,亦即所谓的“公投绑大选”。




公投有哪些类型?

放眼世界各地,公投制度五花八门;学界在对公投制度进行分类时,主要有三种方式。

首先,有些公投之所以举行,是因为法律规定某些法案必须经由全民公投通过,才能生效,这种公投被称为“强制性公投”(mandatory referendum),经常与修宪、主权或领土变更,以及决定是否加入欧盟、联合国有关,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如果不是法律强制执行的公投,一般则称为“选择性公投”(optional referendum)。

第二种分类方式,则视由谁发起公投而定,大致可分为政府发起、人民发起两种——前者可能属于强制性公投,也可能是选择性公投;至于人民发起的公投,则都是选择性公投,可以是创制(订立新法律)、也可以是复决(废除现行法律或政府新定的法律)。

第三种分类方式,则依公投是否具有约束性而定——换言之,就是政府是否必须根据公投结果进行立法或修法。

但不论是哪种公投,最重要的核心概念都是一致的:直接由全体人民,针对特定议题进行表态,是“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的其中一种实行方式,对立于更常见的“代议式民主”。

至于台湾现行的公投制度,可以由政府发起、亦可以由人民发起;此外,台湾也同时存在“强制性公投”和“选择性公投”——前者是修宪案必经的程序,后者则是像这次由民间发起的公投案。

然而台湾的公投是否具有约束性呢?从《公民投票法》的条文来看,各级政府确实必须在三个月之内,根据公投结果研拟相关法律、送付各级立法机关审议,权责机关也应针对公投结果做出“必要处置”。

然而实务上,如果政府未能达到公投结果要求(比如2018年公投的“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火力发电厂发电量”),《公民投票法》并没有明定“未达成公投要求”的罚则或纠正方法。此外,公投结果(或民众想像中的公投结果)与实际执行之间,也往往存在弹性和落差,有时也会让选民认为政府“没有遵循公投结果”。

其中最显著的例子,便是 2018 年的“同志教育”、“同婚”和“以核养率”等议题:虽然台湾政府确实依据公投结果废除了特定法条,或在字眼上做了更动,但在这些议题上的整体政策方向,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各国的公投制度,和民主政治的运作机制一样,同样镶嵌在其国内的政治环境之中,也会跟著环境变化而调整。

曾对公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目前任教于台湾东华大学的施正锋指出,美国虽然地方性公投颇为常见,但也罕有全国性公投,主要是担心小州权益被大州侵害,和联邦制有关;至于德国、日本,则因为二战后宪法基本上是由美国给的,因此制度和美国相近。

相较之下,经常被当作“公投制度典范”的瑞士,在进行全国性公投时,采行的则是双重门槛,亦即总同意票数、以及同意的州都必须过半;至于地方层级的公投,则更常出现在德语区,而法语区则因为受法国的议会政治、代议民主影响较深,举行的公投数比较少。

至于台湾,2004、2008年的公投——施正锋形容,与其说是“公投绑大选”,不如说是“大选绑公投”,2004年的“强化国防”、“两岸对等谈判”,基本上都是陈水扁利用两岸议题,来刺激自己在总统大选中的支持率;2008年的四个公投案,也基本上都有用议题来刺激各政党、候选人支持率的现象。

台湾公投沦为政党对决,选党不选事?

回看此次台湾公投,四个议案陆续成案之后,民进党起初不只没提对案,也采取冷处理的态度;身兼民进党主席的总统蔡英文,当时更解释公投“不是作战,而是与人民沟通的机会”。

然而10月23日陈柏惟遭罢免之后,民进党才发现情势不对,紧急转守为攻:蔡英文大动作在民进党中执会前高呼,“全力阻止公投变恶斗”,并指国民党把公投操作成党同伐异的工具,下令全党总动员,展开社会沟通。

与此同时,民进党也开始在全台各地举行公投说明会,由蔡英文、副总统赖清德、行政院长苏贞昌等人亲自领军宣讲,原先预计发起的百场公投说明会,更加码到2100场;蓝营则有党籍民代夜宿凯道造势,并展开1218场宣讲,随后又宣布以“蚂蚁雄兵”计划,再加码500场宣讲。

整体而言,民进党诉求“国民党别再乱下去”,而国民党则要选民“对民进党投不信任票”,场面气氛俨然选举造势。

在这个气氛中,台湾朝野四党都公布了各自的“公投投票指南”,要求支持者依据指南投票:民进党为“四个不同意”,国民党则喊“四个都同意”;民众党从“两好两坏”,转为“两好两开放”,最后又定调为“护藻礁、护食安、护台湾”,对珍爱藻礁与反莱猪进口公投,主张投同意;时代力量则为“三好一坏”,反对核四重启,其他三案都支持。

这种由政党开出的“投票指南”,也加深了舆论的一种看法:公投似乎成了一场政党支持度的大型民调,难以摆脱政党动员、介入的色彩,而选民也可能只是“看党投票”、而没有深入暸解公投议题,因而丧失了直接民主的“本意”。

这种状况,也能在蔡英文在12月11日发布的公投广告中略窥一二:该广告全长达2分46秒,但与公投议题直接相关的论述或呼吁,却只占50秒;其余的部分,则主要用“这里是我们热爱的国家”、“这里有我们热爱的生活方式”、“守护民主自由”等和公投议题无关的国族和民主论述,以及“这些年来并肩同行的共同记忆”的情感召唤,来呼吁选民投下四个不同意票。

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主任蔡佳泓接受端传媒采访时指出,从公投制度的设计来看,公投若要成案,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跨过连署份数门槛,因此格外需要动员,政党涉入、“帮忙连署”的空间,本来就会随之变大。

不过,蔡佳泓并不认为政党动员只会带来负面影响,毕竟在野党在国会是少数,公投至少是其救济手段;虽然有人诟病,出发点若不是本于善意制衡,确实有可能会“为对立而对立”,但就像过去台湾民主的历程,他相信历经几次公投,民众也会慢慢学习,了解个中内涵,继而重拾公投的真义。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党、民进党在此次公投部分议题上的立场,都和之前的立场存在差异、甚至逆转,也让两党都备受不少批评。

不过施正锋提醒,与其说这是“换位置就换了脑袋”,不如说这再次反映了台湾特殊的政治语境:核心的政治课题仍是“统独之争”,而蓝绿阵营用来区隔彼此的(或者表面上用来区隔彼此的),也不是西方政治语境中常见的“左右路线”(以及对自由贸易的看法)、更不是对环境议题的态度,因此会在这类议题上立场前后不一,本就不是太奇怪的事情。

研究欧洲政治哲学30余年的瑞士学者Chenaval,曾在和Ferrin合作的研究中指出,选民确实可能会藉公投的机会表达自己的立场,而不见得会针对公投议题来投票,但不能否认的是,公投依然提供了机会,能动员社会关心公共议题,有助于民众学习公共讨论。施正锋则指出,公投本来就不一定只能有决策的功能;在欧洲,公投确实也会带有“期中选举”的性质,能让选民发声、表达对执政党的整体意向。

以 2011 年义大利的核能公投为例,当时公投的背景脉络,当然和同年因为311地震而发生的福岛核灾有关,但就当时义大利国内的政治环境而言,一般也被看作是对总理的不信任投票。

再说,当公投议题是像核能、莱剂这类高度牵涉专业知识,甚至学界都未必有定论的议题时,一般人确实不容易看懂,除了可能导致投票意愿不高之外,也更容易让选民直接“看党投票”。

循此,另一个或许更重要的问题则是:这类牵涉科学专业、一般人不易理解的议题,由全民公投来决定,究竟是否适当呢?

牵涉高度专业的议题,适合用公投来解决吗?

以公投制度最兴盛的欧洲、以及核能议题为例,从2001年至今的二十年间,不含瑞士在内的欧洲各国,一共举办过148案公民投票,其中只有立陶宛、义大利、保加利亚等3个国家,举行过四次和核能发电有关的公投;至于知名的公投大国瑞士,在过去二十年间则曾对177案进行过公投,甚至比其他欧洲国家总和还多,其中只有2案和核能发电有关。

很有意思的是,欧洲这几次和核能有关的公投里,其实都和更大的国际脉络、或区域整合有关,而不是“纯粹的科学议题”。

以立陶宛2008年的核电公投为例,该案缘起,其实是立陶宛于2004年加入欧盟时,曾答应欧盟开出的一项条件:将境内的伊格纳利纳核电厂(Ignalina Nuclear Power Plant)除役,主因则是该电厂的设计,和发生核灾的车诺比(港译“切尔诺贝尔”,中国大陆译“切尔诺贝利”)电厂相似。

在这个背景之下,立陶宛政府发起了公投,询问民众是否同意“在安全前提下延长伊格纳利纳核电厂的运作时间,直到新核电厂完工”;虽然该次公投结果,有九成左右选票支持延长电厂运作,但投票率不足五成,未能达到通过公投的门槛。

立陶宛最终在2009年将伊格纳利纳核电厂除役,但此举却导致立陶宛必须仰赖俄罗斯提供电力,于是立陶宛政府再次萌生了新建核电厂的念头,并于2012年再次发起新建核电厂的咨询性公投,最终有64%的选票反对,而新的核电厂计划最后也没有过关。

至于保加利亚于2013年举行的重启核电公投,也同样是因为加入欧盟时,接受了关闭核电反应炉的条件所引发的;最后虽然赞成票多过反对票,但同样因为投票率未达门槛,而没有政策上的约束性。

从欧洲的经验来看,这类高度牵涉“科学专业”的公投议题,除了投票率不高之外,也不见得只有科学性议程,像立陶宛和保加利亚的核电公投,就和加入欧盟的议题绑在了一起,甚至牵动了立陶宛与俄罗斯的双边关系;而台湾此次的“莱猪公投”,也被民进党政府包装成为“能否融入国际社会”的经贸议题。

施正锋也提醒,不管是不是“科学议题”,公投解决的本来就是“未必有定论”、高度争议性的议题,这不是“科学议题”才有的现象,“如果已经有定论了、没有争议性,那何必公投呢?”施正锋如此说道。

施正锋认为,如果再退一步,纯粹的“科学议题”是否真的存在,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一件事,比如“科学家最后在决定莱剂有害剂量的标准时,那个标准如何界定,其实也都是政治的过程。”

换言之,不论是莱猪或核电议题,科学家也许可以评估有害的“标准”、或是灾害发生的机率,但关键还是在于决定“标准定在哪里”、“要不要冒风险”,而这个决策过程,也本就是政治性的。“以莱猪为例,学界知道莱剂过量确实是有害的,但我们还无法确定,某个剂量在长期累积之后究竟会有什么问题,所以欧盟才会采取 precautious(预防性)的态度,先禁止——要不要做这个 precautious 的动作,本来就是个政治决定,而不是科学。”

有些舆论也引用英国脱欧的例子,认为想对民进党表达不满的民众,可能只是想用公投来“教训政府”,却不知道公投出来的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但施正锋认为,这点归根究底还是“课责性”(accountability)的问题:公投的结果由全民共同承担,而不再能够怪罪给代议士或执政党,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台湾政治大学社会系教授黄厚铭也曾投书端传媒,如果以议题的专业性为由反对诉诸公投、走回当年国民党政府的老路,主张核电问题应由专家与政府官员决定,其实也是“过时的科技官僚统治(technocracy)思想”;黄厚铭亦认为,“民主投票本就是价值取舍的问题”,因此一般民众与专家学者都应平等地一人一票,政策公投更是如此。

不过施正锋也承认,公投的结果经常是“只有0和1”、“非黑即白”,不像代议式政治,在国会里还有协商、折冲、妥协的空间,但他认为说到底,这个问题牵涉的,还是公投制度、以及民主政治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施正锋认为,公投和民主制度之所以存在,本来就不只是为了找到“最好的解决办法”,而是让人民有知情、讨论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也有制衡公权力的机会,重要的是那个过程——很多时候,“最好的解决办法”本来就未必是存在的,而所谓“最好”的价值判断,本质上就是个政治过程。

“但很可惜的是,从制度来看,我们的公投制度,不愿意拉长提案人和民众沟通的时间;但以澳大利亚为例,国家却会出钱,让各政党去办研讨会、说明会⋯⋯台湾政府对公投的态度是戒慎恐惧,很怕公投“捞过头”,简单说就是不愿意真正把权力放给我们。”

东海大学政治系教授沈有忠则认为,公投制度始终利大于弊,虽有政党介入,但至少让台湾人不会在选完总统、立委、县市长之后,就没有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此外,朝野四党各有主张,代表小党不跟大党脚步,“这也都是好事,让台湾社会更丰富、多元。”

若再放眼瑞士,其公投历史久远、运作频繁,几乎是人民生活一部分,政党动员操作相对就不会那么容易;台湾的公投若能运作久点,民众或许也就会更理性看待,也能在实作中修正公投制度。

实习记者吴冠伶,记者王怡蓁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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