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志武
借贷利率的历史演进
历史上很多国家、很多社会、很多精英都去想法设置利率上限,那么这个历史到底有多长?从现在看到的文字记录证据,可能最早对利率设置上限的就是公元前19世纪,距离现在差不多3900年左右的《汉谟拉比法典》。具体就是现在伊拉克、以色列那一带,人类最早的文明发源地。
《汉谟拉比法典》里面有一个条款说到,“如果一个商人提供谷物或白银的有息贷款,他将就每300塞拉谷物向债务人收取100塞拉的利息,换算成年利率的话就相当于33.3%”。这是当时《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的谷物放贷的利率上限。如果是白银以货币作为放贷的标的,最多只能收取20%,这跟30年代农村调查报告里看到的和江西交界的湖南那一带的情况非常相似。所以我们看到《汉谟拉比法典》讲到的3900年以前的情况跟30年代中国湖南、江西农村的情况差不多。尽管经历了3000多年,还是没有解决好金融发展的问题。
到了公元前8世纪左右,距离现在1800年,基督教《圣经》里面讲到的《旧约·申命纪》,说“借给你兄弟银钱、食物,或任何能生利之物,你不可取利。对外方人,你可取利,对你兄弟却不可取利”。基督教对什么是兄弟,什么是外方人(strangers)的解读是非常广泛的,只要不是敌人,所有的人都是兄弟。广泛的解读是基督教一开始的出发点就把所有男人女人看成是兄弟姐妹,既然这样的话,基督徒要对任何人去做放贷都是不可以收利息的。
我这里要说的就是《圣经》的《旧约·申命纪》也是对放贷设置了一个利率上限,那个利率上限就是0,你不可以收任何的利息。圣利奥教皇大概在公元400年左右,说了一句话,“金钱的利息,就是灵魂的毁灭”。大家可以从他这句话里看到,当时基督教教会对于有利息的放贷看的是多么负面。
我自己原来也以为只有政治经济学里面才把高利贷看成是剥削,对于有利息的放贷以及商业赚到的利润看成是不义之财。实际上远远不是这样的。《汉谟拉比法典》讲的是3000多年以前的社会,基督教的《圣经》主要是以色列一带的犹太人写的经典规则。所以犹太社会或者更早的波西米亚,到亚洲、到中国,对有利放贷做金融交易,用钱赚钱,都看得很负面。几乎是所有农耕社会、农业社会非常共同的一种价值判断,一种价值观。
公元4世纪的时候,基督教正在从地下到阳光化,可以正面的宣传。St.Basi认为对于有息放贷的人,虔诚的祷告打动不了。即使他自己流泪,也还是无动于衷。这是公元4世纪基督教主教对于有息放贷的形容,非常痛恨。
到了13世纪,著名的神学大师圣托马斯·阿奎那说“钱不会劳动,人会劳动,如果我们让钱代替我们来赚取很多的钱,我们就没有恰当领会上帝的意图。”我们能看到阿奎那的时代认为只有劳动才能赚钱,用钱赚钱是不可以的,这是不义之财,违背上帝的意志。所以我们学到的劳动价值,至少在13世纪阿奎那的时代,在基督教一些神学大师圈子里,是普遍的一个看法。
当然阿奎那之所以有这样一个看法,实际上更重要的根源是来自于公元前4世纪,距离现在差不多2400年,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其中一个很有名的说法,以鞋为例,有的用来穿在脚上,有的则用来交易。把鞋交给需要穿鞋的人,以换取他的金钱或者食物,固然也是在使用“鞋之所以为鞋”。以有余换不足,“交易”原来是自然地发展起来的。如果交易的目的不是满足需要,而是为了盈利,那么交易是不自然的。尤其是有息放贷,不再从交易过程中牟利,而是从作为交易的中介钱币身上思利。为了交易的方便,人类引用了货币,而钱商竟然强使金钱进行增值,这种做法无益于强使父亲生孩子。因此,在所有致富的手段中,钱贷确实最不合乎自然的经济行为,盈利的行为。
回到2000多年前,不管是从宗教的角度,从摩西《申命记》里面的内容,还是到几百年以后的亚里士多德讲的,都是对利息设置一个上限,就是0。超出零的借贷交易行为都是反自然的,都是违反道德的。
刚才我们讲到的差不多都是古代中东和古希腊西方对于有利息放贷的方法。
回到中国,中国古代没有像亚里士多德,也没有像摩西写犹太教《圣经》的时候,给予理论上的解释。在中国,从《周礼》到司马迁的《史记》都把利率看成一个很现实的实际问题来解决。就像今天在中国,讨论金融的时候,基本上我们不去追究金融的哲学基础或者是金融的伦理基础,或者自然哲学基础到底是什么。我们管的就是想要解决具体的问题,这个传统是从汉代开始一直延续下来。
所以中国官方更多是把重点放在利率加一些上限,以为这个方式就可以把那些黑心的放贷者能够得到的放贷利率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官方放贷设的利率上限一直比民间放贷利率要高12%。也就是说每个月的月息,民间放贷必须比官方放贷少收1个百分点,就是一年12%。实际放贷利率,不管是官方放贷,还是民间放贷,比法定的利率上限都要超出去很多。
具体的做法是蛮简单的,既然你写在文件上,借贷文字契约上面的利率有利息满足官方的上限,也许借款人实际上拿到的只有80块钱,但是写到书面上借到的钱是95块钱。这样一来,加上很低的一点利息,一年要还100块钱。如果按照文字的契约来看,可能并没有违反官方的利率上限,但是私下蛮清楚的。中国历史上一直是忙得很,官员们都要想办法为了帮助老百姓设置这样一些利率上限。
不管是从哲学层面,从宗教层面,还是从官府政策制订层面,有这么多的好心好意,实际的效果又是什么样子?我这里给大家引用一段费孝通的《江村经济》里的话,他说的实际上是一个很直白的道理,单纯的谴责土地者或者即使是高利贷者为邪恶的人是不够的。当农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他们生产资金的时候,除非有一个叫好的信贷体系可供农民借贷,否则地主和高利贷是自然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
费孝通是几十年以前的社会学学者,即使没有受过正规金融学、经济学的训练,也蛮清楚这个基本的道理。你可以限制这些借贷利率,甚至是骂这些放贷的人,但是到最后,这些问题照样没有解决。因为那些农民靠什么来生产?特别是遇到灾荒、灾害,意外的事故发生的时候,他们为了活下去,需要有地方给他们供应钱,供应借贷。否则的话,他们可能一家人活不下去。这是费孝通讲到的很经典,但是非常富有经济学、金融学道理的一段话。
另外一个也是我非常喜欢的,就是飞利浦.格拉姆,来自于德克萨斯州共和党的参议员,他娶的太太是一个韩裔美国太太。他出生在乔治亚州,他的父亲是残疾,没有任何收入,只有他母亲一个人同时做两份工作,这样既照顾好她的残疾丈夫,同时又勉强的把飞利浦.格拉姆和他的两个兄妹三个孩子养大。他说过一个名言就是我母亲得到了贷款,利率是高利贷,比一般水平要超出一半,这是多么残酷的剥削呀。可是,据我所知,自从产生人类以来,在我母亲家世里面,她是第一个买到自己房子的人。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记录。
他讲的这个道理是什么?限制利率特别是禁止高利贷,在美国也有很多人主张这样的政策。他说限制高利贷,限制利率的人,心意是好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很遗憾的是对于他母亲这样的人来说,没有多少收入,还要养三个孩子,照顾一个残疾的丈夫。没有正规的金融机构愿意把钱借给他母亲去买房子,没有金融机构会相信他母亲有还债的能力。所以利率很高,这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这里面风险溢价太高了。有的高利贷机构愿意把钱冒险借给他母亲,让他母亲买房子,他母亲必须要支付更高的利率。格拉姆讲到他母亲乐意付出更高的利息成本,因为母亲很清楚的。
普惠金融与利率限制的关系
下面我讲几个中国之外的案例。对于前面讲到的一般的道理,可以更具体、更深的理解。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19世纪,1845到1850年爱尔兰的大饥荒。在19世纪的爱尔兰,将近一半的人唯一的口粮就是马铃薯。1845年的晚疫病,使得土豆减产30%到40%。到46年还没有恢复生产,那一年因为晚疫病减产75%。到了47年就更惨,很多学者把1845年的爱尔兰大饥荒称为“黑暗的47年”。整个病毒到1850年才结束。这样一来,产生的后果使得爱尔兰人口在那几年里减少了1/4,其中多数人是饿死了。
这里重点介绍一个叫Tyler Goodspeed的学者做的研究,Goodspeed现在是特朗普经济顾问团队里面的一个要员。从他的研究能看到,在爱尔兰大饥荒期间,那300多家小额贷款机构对爱尔兰老百姓家庭应对饥荒的冲击有多大的贡献。根据不同地方政府留下的那些历史档案,他查出来这300多家小额贷款机构每年大概发放50万笔左右的贷款。覆盖到30万家爱尔兰家庭,占当时爱尔兰家庭的1/5,差不多20%的爱尔兰家庭都从这300多家小额贷款机构里面受益。这些贷款数额通常比较小,借期比较短,但是可以帮助低收入农民购买种子和牲畜。
Goodspeed做了一些估算,根据当时猪崽的价格和成猪的价格。一头猪崽大概需要20先令去买到,养大以后可以以45先令卖出去。正因为价格的差别,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愿意给那些没有资产的农民先提前借到45先令,用20先令购到猪崽养起来,养大了以后,把猪崽卖掉,就得到45先令。这样一来,拿到这个钱以后,除了还债以外的,可以把剩余的利润养活一个成年人一个月的生活费。这样一来,三口人家的家庭一年可能要养上四五十头猪,才可以利用小额借贷把一家人救活下来,这样受大饥荒的冲击就比较小。
Goodspeed进一步研究发现,相比不存在小额贷款的地区来讲,有小额贷款机构经营的地区,在大饥荒期间人口减少的幅度要少40%,而且在灾荒之后,有小额贷款服务的那些地区,家庭平均要多养40%到60%。每一家养猪的数量,也要比没有小额贷款服务的地区高一倍多,而且这些地区的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利用小额贷款,来改变他们过度依赖土豆为种植农作物的一个生产方式。在他们的种植结构里面,粮食结构里面,多增加小麦、大麦和其他的农作物,这样一来,等他们以后还会再发生晚疫病,不至于所有的农作物都被毁掉,以这种多元化的方式减少他们的经营风险。
第二个案例,Burgess和他的合作者在17年发表了一篇论文。他们对于印度农村在1957年到2000年期间,一旦发生高温,农民死亡率增加背后的原因做了很详细的研究。结果发现,如果当地农村有商业银行存在,并且这些商业银行给农民提供金融支持,异常高的气温导致的死亡率上升幅度显然比其他的地方要低很多。
之所以有这个效果,就跟上面讲到爱尔兰大饥荒期间的经历一样,因为一旦发现高温时农作物种植欠收概率非常高的话,当地农民可以从银行借到高利息的过桥贷款。欠收也未必导致那么多的印度农民家庭饿死,或者被迫通过抢劫来谋生。所以他们研究发现,有这些甚至于高利息的金融贷款服务的存在,对于社会的稳定可以起非常大的帮助作用。
第三个案例,秘鲁19世纪的经历,跟今天讲到的主题可以更直接的连接在一起。这个研究是Zegarra在201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研究对象是秘鲁从禁止有息放贷到放松有息放贷,但是限制利率上限,到最后完全放开利率上限、金融完全解放,整个期间的经历给Zegarra这个学者做研究提供了基础。
有一个大致的背景,西班牙把秘鲁变成殖民地以后,他们把西班牙本土禁止有息放贷的法律政策也带到了南美洲的各个国家。1821年秘鲁从西班牙独立,到1833年,他们新政府决定废除禁止有息放贷的法律,放开借贷业务。1835年推出一个新的政策,月息不能超过1个百分点,两年以后进一步将月息上调到2%。后来一年以后,1838年11月,新政府干脆就把利率上限全部解除掉,完全放开。这样一来,不同时期发生的借贷情况给这位学者提供了详细的数据。他的研究发现,利率上限被解除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变化很大。
第一,废除利率限制之后平均利率水平比以前上升了17个百分点。但是原来有利率上限存在的时候,把借贷的贷款发放给精英家庭的借贷交易占比高过40%。把利率上限的限制、法律和政策全部废掉以后,精英占整个秘鲁借贷交易的比重从原来的40%下降到5%。也就是说利率上限被废除以后,做借贷交易的两方可以更自由的定价,更自由的决定他们愿意一方要求多少利率,另一方愿意接受多少利率,大家自由的谈判、谈价。这样一来带来的结果使得从此以后的借贷金额更多的是走向了、流向了普通家庭。而不是像原来那样,40%的借贷交易都是借了那些精英家庭和个人。
从秘鲁这个经历里面,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是不是能够普惠,是不是能够帮助老性,是不是在包容性方面能够达到最大化,跟利率、资金的价格自由是高度相关的。如果我们出于好心,一厢情愿的对利率设一些上限,做非常多的限制。最后真正的受害方是那些普通的草根、老百姓,个人、家庭和小微企业。因为这些个人、家庭和小微企业交易风险特别高,经济风险、支付风险也会非常高。这样一来,应该有的均衡利率自然比借给其他的人更高。如果我们不顾那个规则,不顾那个规律,一味的设置利率上限的话,最后害的普通老百姓家庭。
保护借贷市场放贷人的权益
如果我们再从刚才的案例稍微回到金融理论,简单说起来,大致可以把利率分拆为三个部分。
第一,各种不同的投资,包括土地投资、房产投资,还有其他投资的预期回报。既然我做放贷,做土地,买下房子收房租可以得到5%的回报,如果我把钱借给别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至少也应该得到5%无风险或者低风险的回报。
第二,经济风险的溢价。我们都知道的经济波动、经济周期甚至由金融危机带来的波动,这个是跟借贷双方的能力、性格、信用等没有关系的。
最后一项就是交易风险,契约本身的风险,通常跟交易风险的溢价来对应放贷一方作为补偿。
真正的市场可以决定的利率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最理想的情况就是契约交易风险可以降到0。通过金融市场充分的发展,使得资金的供应量非常多,这样一来让经济风险所能够得到的,所能够要求的溢价也可以很低。这就是为什么真正解决高利贷问题的办法,是在于首先把交易风险降下来,这就要改善制度环境,契约执行环境,还有诚信环境。再就是通过资金市场、资本市场方方面面的发现,把经济风险溢价这一项也降下来。这就是我们做金融监管、发展金融市场的同仁,都应该在后面这两项方面做充分的努力。
简单说一下,1934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对于22个省的几十万户农家做了大规模的调查,包括他们借贷多少,借贷利率多少,借贷资金来源是什么,借贷契约种类等等信息。
我们不妨看几个省。
第一,宁夏。那边发生的借贷利率超过50%的占借贷交易57%。如果我们把所有借贷利率超过30%的借贷都算做为高利贷,我算了一个平均数,大概在宁夏的平均借贷利率是49.6%。因为宁夏是回族自治区,那边的回民占的比例很高,所以古兰经、伊斯兰教的影响比较大。因为伊斯兰、古兰经到今天还是禁止任何有利息的借贷交易。这样一来,就使得在宁夏回族社会里面,还要去收利息,做放贷的话,这个是违背古兰经的规则。
反过来就使得在宁夏当初的借贷交易必须是在地下来进行的,交易安全会非常差。道理蛮简单,我知道你有可能随时举报我,除非你愿意给我很高的利息,否则我根本不愿意把钱借给你。这是为什么呢?人为强行要求打倒高利贷,把放贷者看成是黑心的坏蛋,是坏人,要去斗倒,甚至于通过设置利率上限禁止他们的行为。这样做以后,就把本来可以合法台面上、阳光下进行的借贷交易变成了非法的,借方和贷方双方都很没有安全感,使得最后贷方要求的利息回报必须得很高。否则没有人把自己的钱放出去,收零利息,然后对方还有可能还不了钱。这就是说为什么越是禁止高利息的借贷社会,实际真实的利率最后就会越高。
我今天讲的题目就是历史上不断有人以及国家推动限制利率上限的那些法律和举措,还有一些道德规范。但这些都没有成功,原因就在这里。这种道德规范越是对放贷人敌意,越把有钱的本来可以放贷的人吓跑了,资金供应量只会越低。资金供应量越低,借贷的交易安全也很低,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就会使得资金成本利率值会很高,不会更低。另一端,像浙江在1934年的时候,41%的民间借贷交易,体系都是在20%以下,超过30%的借贷利率只占浙江借贷样本1.1%。这就是为什么商业文化发达的浙江和商业文化特别是借贷契约文化非常敌意的宁夏和青海,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在1914年,人均耕地面积越高的这些省份,也就是农业大省,更看重农耕、看重农业,轻视、藐视商业。所以这些地方商业文化不发达的省,他们那边平均借贷利率就会越高,因为那边的契约守约习惯和文化可能更差,所以跨期交易安全在那些省份会更差一些。在那边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就会越高。
我把银行、信用社、当铺、钱庄作为放贷方,把这些放贷都称为非个人放贷。再把这些省做一个计算,每个省非个人放贷占总的放贷百分比有多高?浙江大概47%左右的放贷都是非个人放贷,有很多的钱庄在浙江和上海,还有江苏这边。金融机构化,正规金融越发达的省份,他们的借贷利率就会越高。
通过简单的分析让我们看到,应该做的是解决高利贷降低实际借贷利率的办法。不是去限制利率,而是去改善当地商业文化、契约文化、信用环境,把那边的契约执行包括司法执行,还有其他的非正规、非正式的,包括宗族的执行机制,如果都能够建设的更好的话,那么跨期价值交换的安全度在当地就可以提的越高。跨期价值交换的安全度越高,交易风险就会越低。那边借贷利率自然就降下来,这样把金融交易的自由度放开以后,金融的竞争度就可以更高。
当然不只是中国有这样的经历,基督教世界也是一样的,因为只有到了16世纪新教改革以后,有息放贷和用钱赚钱的伦理基础、道德基础全部给阳光化、正面化、积极化。这样一来16世纪之后,荷兰、英国很快在金融市场方面能够实现腾飞,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完全接收了嘉文的新教伦理,用钱赚钱,没有什么不光明正大,没有什么违反道德规范的。既然你买下土地可以收地租,买下房子可以收房租,为什么直接用钱放贷出去不能够收钱租呢?也就是利率,这个在道义上应该是没有差别的,应该是相等的。
讲来讲去都是围绕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发展民间金融、民营金融。这里我们看到,从刚才讲到的这些不管是逻辑理论,还是实物实证研究,都让我们看到,设置利率上限,禁止网贷业务,打击高利贷者,也许能够短期治标,但是不能够从根本上治本。尤其是从长远来说,把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搞得更坏,不会搞得更好,特别是短期内通过把合法利率压的很低,使得资金的供给大大下降,让一些高风险的老百姓个人和家庭就得不到金融服务,这样一来,害的还是老百姓,而不是帮了老百姓。
打压民间金融与民营金融,只会使高利贷变得更严重,道理很简单,就会把高利贷交易打入地下,逼着放贷一方通过黑社会的暴力讨债,这样对社会稳定肯定是非常不利的。
我希望在讨论资本市场发展,讨论股市发展的时候,都能接受一个概念,要改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因为从1990年到现在,中国重新有了股市,我们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概念,从证监会主席到各个层级的官员,都认识到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多么重要。既然我们都能够接受股票市场投资者、公司投资者的权益,为什么不能接受保护放贷人的利益。
因为在借贷市场上,放贷人就是投资者。既然对股市的投资者,我们能够认同保护他们的权益,但是在借贷市场上同样是投资者身份,为什么他们的权益,我们不能保护呢?为什么我们一来就说这些是高利贷、黑心的欺诈老百姓的人,要把他们打倒。我们不能双重标准,一方面支持保护股市投资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支持打倒放贷市场的放贷人。这两者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相互矛盾的。
对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也好,借贷市场放贷人也好,一旦资金放出去,投资方处于弱势。借钱的一方、使用资本的一方更掌握主动权。他是不是赚到足够多的钱给你还贷,还给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这是由掌握资金使用权借贷一方来掌握的。如果整个社会都偏袒了借钱一方,都去打骂放贷一方,到最后高利贷问题不可能变小,只会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