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注: 去留肝膽兩崑崙
—— by 趙思樂
之前答應的國安法出來後寫一篇解讀。世界崩壞得太快,我也沒有聯接文句的耐心,以下是直接點列式的解讀。
昨晚條文出來後陸續看見了一些發言和解讀,先說兩個常見誤區:
1. 很多人說條文管這麼寬這麼模糊,這個怎麼執行、那個怎麼可能……我想說中國的法律從來都是這樣的,【這是一部極其中國的法律】,很多人可能是第一次讀中國的法律所以會有這種疑問。中國的法律一向很模糊寬泛,那怎麼執行呢——執行的時候再由各個部門出各種規定,這些規定就具有了極強的任意性和靈活性,相關部門權力會不斷膨脹(這點下面會解讀);而且不透明,就會導致很多恐懼、傳言、自問審查、內訌⋯⋯搞政治打壓,中共從來都是專業的。
2. 可能有人會想在這個法律下找行動空間,但其實北京給香港立法不會是一次性的(根據之前人大通过的《決定》)。之後应该會陸續加專門法律到附件三,填補各種漏洞,增加條文和權力。考慮如何「合法」行動幾乎沒有意義,很大程度只是消耗。
接下來分幾個重點方面解讀。其實國安法全文信息量很大,我選了幾個我能提供較多insight的方面,我並不是學法律的,但我是研究訪問了中國的政治打壓很多年,相對了解這些法條的實質操作可能會是怎樣的。以下有在地結構、案件處理、對外封鎖三大部分,最後選了一些其他法條解讀。
(一) 在地執行
名義上香港國安委員會和中央國安公署並立,運轉之後警務處的國安部門會不斷膨脹,架空香港國安委員會,跟中央國安公署形成實質的東廠式政府。
第十七條(四)(之後用17.4這樣的標示代替法條)警務處國安部門可以進行「反干預調查」和「國家安全審查」。這一條應該是針對港府官員或仕紳大賈,類似於國安版的ICAC,這項權力可以讓它實質【威懾本地政府】,變成中央的東廠。
另,香港國安委基本上也是拿了皇馬褂,12最後寫明不受各種監督。特別值得注意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會由誰擔任,有可能中聯辦主任兼任。
(二)案件處理
【重大案件】只要中央覺得香港政府處理不好的、涉外國勢力的,就可以直接處理,偵查和判決都是中方執行,適用《刑事訴訟法》(56、57),這意味著「指定地點監視居住」這個措施會被使用(刑事訴訟法74條),也就是說政治犯可以被關在【不知名地點、沒有探視權】最長達6個月。雖然國安法說有權委託律師,在中國常見的實際操作是官方指定律師,家人聘請的律師沒用,等於有六個月時間這個人是消失狀態。大部分【酷刑】都是發生在「指定監居」期間。這個措施無須「送中」也可以執行,公署發的案件相關文件高過香港法律(57)。
國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44)這條有比較多討論不多說,任期只有一年,有可疑言行即中止,不用想著策反法官。【國安案件的認定也是行政長官全權(47)】,有殺錯無放過。
香港法律內置的保護措施在國安案件中被大量取消,包括:公開審理(41),保釋(42)、陪審團(46)、律師談論案件的權利(63),這會對政治案件產生消聲作用。
只是被調查也會被限制出境和凍結財產(43.2; 43.3)在中國【被限制出境不會讓你提前知道的】,都是臨出關才會發現,會對人平時的行為起到很強的自我審查作用。
(三)對外封鎖
29|對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
這在中國的執行是,如果你拍了街上的軍警,被境外媒體網站使用了,也可以用這條罪。對外國請求對中國和香港制裁、接受外國支援而引起香港公眾憎恨政府 都能入罪,那就是【游說、接受外資的公眾倡導】都不合法。
38|外國人在外國也可以犯香港國安法。
中國沒有域外治權,但這條是可以威懾所有關心香港問題的外國政客、學者、記者以及持外國護照的香港人。還想去中國和香港嗎?(甚至泰國、緬甸、柬埔寨之類)那就不要亂說話⋯⋯【這條會嚴重打擊國際社會對香港抗爭的關注⋯外國同情者的自我審查會加劇】
54|中央的國安公署參與管理境外媒體和國際組織。
不要替他們擔心怎麼執行,辦法多得是。
34|對外國人涉國安法可以驅逐出境——對各大NGO、媒體、使館工作人員「網開一面」不用坐牢,也是為了規避國際衝突。
(四)其他法條
22|顛覆政權罪。基本跟中國的顛覆政權罪等價,第三項「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者特區政府「履行職能」的條款非常寬泛任意。
23|「煽動」「教唆」⋯⋯「即屬犯罪」。這是沒有寫明「煽動顛覆罪」的煽動顛覆罪,量刑比中國的少5年,為【言論入罪】開了窗口。入罪範圍還包括「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可封鎖民間籌款通道,參考星火案。
37|香港人不在香港也可以犯國安法。對香港留學生和在國外工作的香港人形成約束。要麼閉嘴束手,要麼被迫流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