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品蔥 民主信仰者
這個問題真有趣,但前提簡直就像防賊那樣,希望防範已經成為臺灣人的她們。
希望你能了解,民主政府不會用共產黨的方法去對待自己的公民。
我提幾點做參考:
- 目前臺灣外籍配偶的數量大約五十萬,其中約六成是來自中國,也就是三十萬。在動輒百萬千萬選民的選舉中,講得好聽是一股力量,講難聽點根本無足輕重。
- 人是環境的動物,隨著環境改變才改變。如果一個人嫁到臺灣,她認為夫家待她不好,那想找人吐苦水完全正常,可是她會想回去嗎?放棄相對健全的勞健保和福利,以及包容且和諧的社會?如果不想,那她難道不會想到自己的孩子?讓祖國統一臺灣這些東西還會有嗎?經歷過中國那種社會環境後,會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也在那種地方生活?
- 嘴上說的是心向祖國,手上投的票可就很難說了。秘密投票也就是不記名投票,換句話說,投給什麼人,支持什麼政策,那只有上帝和自己才知道了。假設我周遭的朋友都支持國民黨,那我也可以嘴上說我支持國民黨,但實際上投給民進黨。反正沒人知道,對吧?
- 國民黨並不希望被統一。我知道中國人看起來會像是我在胡說八道,但實際上這是真的。九二共識只是一個模糊焦點的共識,它讓國民黨得以避開中華民國的論述,避免和中國陷入意識形態的對立,但也僅止於此,完全「沒有」熱切盼望祖國解放臺灣這種話。也就是說,臺灣最強大的兩大政黨,沒有一個希望被中國統一,統一從來都不在選項之中。(補充:除了完全被邊緣化的新黨,以及實際上是黑社會的那幾個政黨外,臺灣還真的沒有想被統一的政黨。)
希望有解答你的疑惑。並不是臺灣人或臺灣政府不行,而是那麼想本身就沒有必要。
再說,事情也非你想像的那麼可怕。
—— by 品蔥 第三新索多玛
谢邀,但我不是台湾人。
厚着脸皮答一下吧。
Democracy is the worst form of Government except for all those other forms that have been tried from time to time.…
——Winston S Churchill, 11 November 1947
译:民主制度是最坏的政府形式,除了其他那些一次又一次被尝试的制度以外。
这句话是有点文字游戏的意味的。我们可以这么理解:“民主制度的问题多了去啦!只不过别的制度还不如它呢!”
我不敢说我了解了民主的所有问题。但是至少现在我们就可以明确的看到一个问题:民主制度下生活的人,对于他们所在世界以外的国家能够糟糕到什么程度,是缺乏认知的。而这一事实很有可能导致民主的自灭。
我们假想一下,就是假如民进党真的像题主希望的那样,拿这些——我就直说了吧——潜在中共间谍开刀,结果是什么?其实有个活生生的例子就摆在我们面前:川普。诸位想想川普名声好吗?美国有多少年没有遇上这么大争议的总统了?但川普至少还可以说:无所谓,反正南方红脖农民和锈带工人都会支持我。民进党我想没这个底气吧?
川普是右派,蔡英文是左派。但是他们的确面对着一个相似的问题:民主的边界。
我们来设想一个模型,就是你我现在是对门邻居,我家突然要重新装修,需要把一些东西放在楼道里,我肯定要征求你的意见,因为这肯定会对你出门制造不便。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作一个简版的民主程序。我征求你的同意可以看作是你在进行一次投票(我自己投的当然是赞成票了)。
但是假如我们在这个程序里引入了第三个人,一个根本不住在这个楼道里的人。他就会想:“楼道堵不堵关我什么事?他们谁对我最好我就投谁好了。”这就麻烦了。
在台湾的中国人扮演的就是这个第三人的角色。然后又是长期受到中共洗脑,会做出这样的表现其实一点都不奇怪。问题是这些人可不是中共强塞的,而是国民党引进去的。所以我们说国民党卖台。
如果你只从表面上看,国民党明面上也没做过什么丧权辱国的事情。但是他们就是在模糊这个台湾人的边界。这个边界越模糊,台湾就越危险。所以我们看到台北街头五星红旗可以招摇过市。
但是正因为国民党在明面上做的事情没什么问题,那么民进党要想反制就一定会出问题。如果他们真要去惩罚这些中共间谍,请问这不是反言论自由吗?如果他们要遣返这些中国间谍,这不反人权吗?
当然你们会说了:中共自己就反人权啊,支持中共的人有什么资格要人权呢?话是这么说没错,但是我们能指望台湾人都理解到这一点吗?
—— by 品蔥 粉包老实人
这个问题很简单,就让大陆新娘团以个人名义诵读并签署弃共宣言,作为她们拿永居的条件。
她们哪天如果亲共,就把她们的录音和签字寄回大陆,断了她们回大陆的希望。
—— by 品蔥 google19890604
做為台灣人回答你
確實是滲透很深
但其實真的很難影響台灣人
都是在那個同溫層自HIGH而已
有時候在水管看到一些五毛跟小粉紅翻牆出來的言論
有些人會很生氣跟他們爭辯
但大多數人只覺得荒謬跟好笑而已
有時候還會有點慶幸中國有長城把這些白癡關在牆內
就像中共禁止自由行一樣
雖然自由行的人素質比團客高上很多
但有時候還是有一些拐瓜裂棗
對台灣非從事觀光行業的人來說
其實有時候還有點慶幸中共限制中國人來台旅遊
有點是福不是禍的感覺
—— by 品蔥 拥护中国共产党
釋字第618號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憲?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
-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 本件聲請釋憲之標的,關於兩岸關係條例部分,乃聲請宣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憲。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係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等規定。惟影響本件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者僅其中限制擔任公務人員部分,爰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之意旨,本件僅就該部分之規定是否違憲為審查,其餘部分不在本件解釋範圍內,合先敘明。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惟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即宜予以尊重。
- 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係依據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所制定,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與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之第二十一條規定相同),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若採逐案審查,非僅個人主觀意向與人格特質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認同程度難以嚴密查核,且徒增浩大之行政成本而難期正確與公平,則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至於何種公務人員之何種職務於兩岸關係事務中,足以影響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釋憲機關對於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宜予以尊重,系爭法律就此未作區分而予以不同之限制,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聲請本院解釋法律違憲事項應以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為準,其聲請程式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在案。本件聲請法院係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釋憲聲請書第三頁貳、四參照)。是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並非聲請法院於原因案件之裁判上或本件聲請解釋程序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故此一部分違憲審查之聲請,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應不予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
大法官 王和雄 謝在全 賴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徐璧湖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